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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問題與防治
依據民國96年3月28日修正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 family violence)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此定義除通常習見之傷害行為外,亦擴及精神上之虐待情事,在適用上已經納入社會慣稱之婚姻暴力、親屬間性侵害等範圍。保護對象包括了如前夫、前妻、同居的男女(事實上的夫妻關係)、已分居的男女、或曾為同住或現為同住而無親戚關係的人(事實上的家長家屬或家屬間的關係),而不僅限於夫妻、親子、手足或其他有血緣關係的人,範圍已包括現在社會上的實際需要,而不拘泥於傳統的觀念。
一般而言,親密關係中的暴力行為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壓力及緊張的升高,偶爾發生幾次輕微的暴力事件,女性會避免反抗試著讓船過水無痕;第二階段為暴發期,暴力事件產生,通常事件來得快去得也快,為週期中最短的 階段;第三階段為和好期,施暴者於施暴後因已釋放了緊張的情緒,會對他的所作所為感到愧疚,並一再保證絕不再犯,而受暴婦女也因念於夫妻之情原諒施暴者。第一次暴力事件與第二次暴力事件的間隔時間通常會很長,但隨著暴力事件發生的頻率愈高,間隔時間會愈短,如此暴力週期一再循環出現。當女性遭受家暴後約有一半仍停留於受虐的夫妻關係,不願離婚或分手的原因包括:
(一)憂心子女的安危
很多施暴的父親會恐嚇受暴的母親,如果離家將對孩子不利;或者擔心失去孩子的監護權;也擔心孩子在單親家庭中成長不健全。
(二)無法經濟獨立
受暴婦女通常較為弱勢,在經濟上必須依賴施暴者,擔心沒有經濟能力獨立撫養孩子。
(三)畏懼施暴者
受暴婦女之所以不敢離開施暴者,重要原因之一為對暴力行為產生的恐懼感,擔心離開會激怒施暴者,帶來更大的傷害,甚至連累娘家的家人。
(四)從一而終的傳統觀念
受暴婦女會認為這個不幸的婚姻是自己的選擇,總以命定的觀點看待整個過程,她們相信自己有責任要照顧家庭,且一直期待有一天施暴者會醒悟。
婦女受制於「三從四德」、「從一而終」等多項傳統價值規範,加上社會對暴力的漠視,使得家庭暴力成為普遍存在的事實。當暴力發生後,如何協助婦女脫離家庭暴力的威脅,可從以下幾個面向著手:
1.協助女性自覺、增強動機
積極宣導,使婦女跳脫「嫁雞隨雞、丈夫是天」等的婚姻迷思,並省思婚姻中存在的問題,學習到忍耐並非最佳因應之道,增強其處理婚姻問題的動機。
2.協助經濟自主
許多受暴婦女長年受困於家庭經濟壓力,為了撫養子女、應付生活所需,完全無暇他顧,提供緊急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法律諮詢及訴訟費用補助等協助婦女經濟獨立,將使受暴婦女有勇氣、有空間思考其生命與婚姻問題。
3.運用法律提供保護
善於運用「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相關規定,受暴當時尋求緊急庇護或尋求保護宜協助申請保護令,使受暴婦女與子女遠離施虐者,避免進一步受暴,並尊重當事人意願、透過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協助訴請判決離婚。
4.心理輔導
提供受暴婦女心理輔導,結合輔導機構或心理醫師提供心理諮商,並尋求親人之支持系統,共同給予心理支持,走出家暴陰影;若施虐者有意願接受家庭諮商商輔導或家族治療,提供協助並予以補助。
5.學習因應方式,減少暴力發生
協助受暴婦女認清每次毆打事件發生之前置因素,協助其避免可能導致受虐的行為,例如避免與施虐者爭論金錢、酗酒等問題,將有效減少施暴情形,但不能完全杜絕暴力發生。
6.為受虐者「增權(empower)」
協助婦女增強基本人權意識並開展其支持網絡,只有當受虐婦女獲得足夠的資源與支持,不再受困於經濟問題,才能逐漸發展出自己的力量,有能力處理婚姻問題。
受暴婦女的案例中,不難發現經過心理輔導和職業技能重建後,許多婦女往往又回到那個施暴的男人身邊;類此情形,問題所在是個人特質?是社會文化價值?或是其它什麼重要因素使然?至於在社會工作處遇的目標及策略上,究竟是婦女本身的自我重建重要?還是社會支持網絡重建重要?請就你個人實務經驗或專業觀點略述之。(25分)(高考)
【擬答】
由於受害者的受虐症候群大多為:低自尊心,無自信。扮演委屈求全的傳統角色,堅信必須維持家的完整。相信自己必須對施虐者的暴力行為負責,以為是自己的錯。感覺罪惡感,但否認自己感到恐怖和憤怒。對外在事物相當消極被動,但有能力操控所處的環境以避免更大的傷害和被殺害。對壓力呈現強烈的身心反應,經常抱怨身體不適。在暴力壓迫下,不得不以「性」 做為暫緩暴力關係的工具。認為沒有人能夠幫助自己、解決困境。依賴性格,有很深的無助感,欠缺獨立自主的能力。溝通技巧不佳。不論如何,婦女重回虐情境之情形與因素甚為複雜,因此社工處遇時為對症下藥,就必須瞭解其原委,以下就針對問題一一陳述!
(一)婦女重回受虐情境之解釋:
Dutton(1988)曾從生態學角度及相關理論,探討受虐婦女之所以未能切割受虐關係之因素:
1.鉅視系統或文化:女人受社會化(社會價值觀或文化)的影響,認為女人有責任持續其婚姻關係,而婚姻成功與否也表示自己是否為好女人;他的角色是用來維持家庭完整及養育子女長大成人。
2.中式系統或社區:女人因為缺乏社會與經濟上的資源,走投無路,只有繼續停留在受虐關係中,他缺乏一技之長,婚後就放棄工作,以致於自力更生的能力減低,加上缺乏婦女二度就業市場,因而除非在受虐相當嚴重或次數相當多時,才會離開受虐關係。
3.微視系統或家庭:受虐關係不能切割往往是由於受虐者與施虐者之間難以言喻之依附關係,為了滿足對方之需求,他們往往做出一些不切實際之事,反而導致暴力之發生;這種情形下,受虐者會斷絕與外界之關係,而陷 入受虐之陷阱。
4.個人因素系統:受虐者可能曾經目睹母親受虐之情境,因此學習到被打是女人婚姻生活之一部分。
5.學來的無助感理論:指受虐婦女學習到,某些事情是他自己無法控制的,包括他不能控制一些他不喜愛之情境(如被自己的男人毆打)或情緒,因此也就失去避開這種情境的動機,而被動無奈地接受這種不能改變的受虐關係。
6.傷害連結理論:這些受虐婦女將其受虐與某種固執(原則)、忠心(如對男人的忠誠)連結,而不去檢視個人人格或社經狀況。這種情況,來自權力之不平衡與間歇性之虐待行為,這些女人被施虐男人所操縱,接受了這種正向與負向行為之循環,而不克自制,也因此產生了一種很強烈的情緒性依賴,使得脫離受虐關係更為艱難。
7.經濟觀點:女人缺乏經濟獨立能力,一旦切割受虐關係,必須馬上面對經濟問題;而這種顧慮也是造成女人無法脫離受虐情境之可能因素。
8.心理學觀點;指女人主觀上認為這是他生活之一部分,因此認命或以宿命論解釋,被動承受發生在他身上的受虐經驗。
(二)社會工作處遇的目標及策略:
社會工作處遇面對的案主為成年婦女,所以必須尊重其意願,若欲留下或離開各有不同之處遇模式,萬萬不可以個人觀點強加於服務上,以下就針對兩種不同的想法提出策略:
1.決定留下之因(台灣實務觀點)
(1)第一次暴力後為什麼留下:罪惡感,我也有錯,我想那是意外只會發生一次,困窘、沒面子因為剛結婚,認為只是一次錯誤,宗教信念、愛情。
(2)情況惡化仍繼續留下之因:宗教信念、沒錢、沒地方住、家人、朋友的不予支持,怕失去孩子或擔心沒有「完整」 的家會帶給孩子更大的困擾,仍然抱持傳統「好女人」,必須委屈求全的迷思、害怕更嚴重的暴力會發生。
(3)其他原因:感到羞恥、缺乏自信、被隔離、家人給予壓力、官方態度漠視受害者的權益。
2.繼續留下的準備與處遇策略:
(1)安全第一:注意暴力的警訊和做好保護自己的準備或脫逃計劃。
(2)法律資源:知道到那裡獲得司法、警察人員的保護。
(3)心理諮商:不論個人或夫妻的婚姻諮商,都有必要及時進行,使雙方或一方能有效地處理面臨的困境。
(4)經濟自主:尋求經濟來源獲得較大的保障。
(5)求援機關:掌握社會局或相關求助機構的服務項目,以便於取得直接聯繫,且社工、輔導人員可協助你邀請施虐者進行會談。
1.決定離開之因:
(1)受害者相信下一次暴行可能致命。
(2)施虐者開始對孩子施以身體虐待或性虐待。
(3)孩子開始學會使用暴力對待受害者以獲得所需,因此受害者了解必須將孩子自暴力環境中移開。
(4)受害者終於自收音機或電視得知何處可以求助。
(5)受害者聽說別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已經離開,故而鼓起勇氣離開。
(6)受害者的朋友,家人或其他重要關係人給予支持。
(7)受害者認知自己並沒有不恰當的行為引起施虐者的暴力,是施虐者必須自己負起使用暴力的責任。
(8)受害者體認到自我價值,且沒有理由被虐待。
(9)受害者相信自己不是施虐者的財產,對方也不是自己的主人,可以為所欲為。
(10)受害者終於明白,一再的道歉並不能使施虐者不再使用暴力。
2.尋求獨立的社工處遇策略:
(1)經濟來源:最好自己有工作以便應付危機時的各種費用及未來的生活費;可聯絡就業輔導機構或縣市政府的社會科。
(2)安心住所:短期可用親友處或庇護中心,但長期的住處也要安排好。
(3)心理諮商:不論是小孩或你本人都應該有心理建設來面對這一巨大的生活改變。
(4)法律諮詢:先與社工人員或律師聯繫,以便做好更周詳的準備,尤其要保留所有身邊的證物。
(三)受虐協助的實際困境
1.家庭關係改變的困難:長期批評指責的互動溝通方式、面對衝突解決的暴力行為文化,已根植於彼此的家庭關係(ex改變施虐兒子對老人的態度)。
2.施虐者處遇工作的限制:施虐者單一改變困難,除非改變所有家庭成員互動或者溝通。
3.考量案主自決的兩難:基於上述的生態觀點抑或習得無助論,可以判定不少案主無法跳脫受虐情境思考自己的未來,因此社工員無法在實務上真正執行案主自決原則,因為案主最佳利益仍是最後的判準,社工專業自主也許在此時會凌駕案主自決。
4.保護性工作的差異性:受虐的婚姻關係雖司法可斷絕,但受虐的親子關係可能會被迫中斷,不可避免社工員需要與施虐者一起工作,但這卻是提供處遇的最大衝擊。
不論如何,受虐婦女原因複雜、處遇方法甚多但是社工員在面臨困境之下,無法單從扶助自我重建或僅提供社會支持來提供服務,因為需求之多面向,與處遇的方法應交錯使用,但唯一不變的是須建構以下的服務網才是未來努力之目標:
1.規劃相關治療處遇方案:協助去除會妨礙家庭關係正常發展的因素,教育施虐者面對挫折及壓力時控制情緒,改善家人間的互動關係、規劃目睹家庭暴力兒童的心理治療或處遇方案。
2.建立家庭系統觀之處遇模式:家庭雖是受暴情境,但也是人一生最重要之場所,唯有從家庭系統的處遇出發,才是真正的服務目標。
3.強化家庭暴力防制觀念及社區支持網絡:因社會忽視受虐婦女問題,且求助外界社會資源時遭遇挫折,建議持續加強宣導家暴防治及重視婦女受虐問題,強化婦女社區支持。
最近社會新聞時有報導恐怖情人事件(victim precipitation of rape),試以指責強暴受害者觀點、加害者精神病理學論(psychopathology of rapists)以及女性主義觀點(feminist perspective),分別敘述強暴之觀點,另外一般女性對強暴之迷思為何?(25分)(高考)
(一)指責受害人觀點
1.受害者的個人因素:加害者本身的各種因素導致成為強暴受害者,如衣著打扮暴露、容易與異性有過親密互動而讓人誤解、作息不正常等,都成為被指責的因素。
2.受害者的社會因素:受害者由於在社會互動過程中產生容易給予加害者機會的過程,包括職業選擇為聲色成場所、活動場所有頻繁出入特殊公共場合的現象、居住環境在偏僻寡人的地域。
3.受害者的結構因素:受害者的社會階層,在社會結構相對性的社經地位、權力角色也可能是受到指責的因素。如經濟困窘、貧窮階層、受壓迫族群等因素,都會使受害者被指責為受強暴的因素。
(二)加害者病理觀點
1.加害者的生理因素:加害者由於本身生理面的影響,導致有強暴衝動的可能。如基因遺傳、身體強壯、身體缺陷、酗酒吸毒等各項個人生理或習慣問題,導致無法控制自身衝動。
2.加害者的心理因素:加害者由於自小的照顧過程,在家庭當中的生活影響,導致加害者在心理面產生不平衡而導致對於他人有暴力脅迫的可能。如依附關係不佳、被父母遺棄、生活在暴力陰影下、曾被性暴力對待的個人等。
3.加害者的社會因素:加害者在社會結構不公平的環境下,產生對於體制的反感進而產生對於他人暴力脅迫的報復行為。如在經濟面的破產或財務困難、司法面的判決壓迫、環境面的意外傷害情境,可能使個人因而走上報復社會的可能性。
(三)女性主義
1.性別不平等:女性先天在生理條件上與男性不同,因此女性容易成為受到強暴的性別。
2.社會不平等:女性在社會環境下由於家庭環境、文化制度、互動模式、關係角色上都均較男性更易落入不平等境況,成為被男性控制的對象,引此容易成為性侵害的受害者。
3.結構不平等:女性在各種團體活動中,容易因為權力結構的不平等,受到男性的宰制,如經濟活動、政治活動、產業活動等易被男性控制,進而容易在權力交換或權力活動中產生受暴的威脅。
(四)強暴迷思
1.強暴是受害者個人問題:
(1)迷思:一般認為強暴是受害者個人的不謹慎、不小心所導致的,如穿著打扮過於暴露、活動作息時間在夜間、行動路線在人群稀少地點,使得加害者有可趁的機會。
(2)澄清:事實上強暴並非個人願意,更不能歸咎於個人的不謹慎或不小心,這是一種犯罪行為,加害者才是問題。
2.強暴是加害者病理原因:
(1)迷思:一般認為強暴是加害者有生理或心理疾病,甚至是受到某些非個人因素,如壓迫或不公才會使得加害者無法控制性衝動,而有暴力行為產生。
(2)澄清:雖然有些加害者的個人故事的確讓人不勝唏噓,但這些歸咎於加害者有疾病或是情有可原的說法,都是幫加害者卸責之詞。個人本身即應該為自己負責,任何以非自願手段加諸於他人的性侵害都不是可以被接受的行為。
3.強暴是女性受害:
(1)迷思:很多人以為性侵害只有在女性身上才會發生,甚至認為男性受到侵害的原因是因為過於像女性,或是同性戀因素。
(2)澄清:事實上強暴並非只有女性受害,男性也可能受到其他性別或是同性別的人性侵害、強暴與性別雖然有關,但不是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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