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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理社會發展危機論
中年期是人生中人們對其生活與帶動他人生活的一種新能量,也企圖完成長期的目標。艾力克森的心理社會發展理論說法,中年期約在40~65歲,屬生產與停滯的階段。艾力克森認為:生產任務是指人類自己、為維護社會發展而激發出勞動生產力。生產力是一種能量,可維護社會的延續。人類在進入中年階段時,會貢獻自己的知能與分享資源,為年輕一代的未來提供一種更優良的環境。

艾力克森認為:中年人需透過轉化生產力與停滯不動的危機去尋求一個平衡點。這種成長動力是來自個體因應外在環境壓力的能力,其所指稱的生產力則意味著個體生命的再造。創造力和新血的注入,也是一種精益求精的社會肯定和成長。至於「停滯」危機,是指中年階段的另一個現象。若呈現發展危機將出現中年人格無法適應生活,常無法與他人和諧相處,少有社會回饋或貢獻,仍停留在早期發展階段。有些成年人只能自顧自己,滿足自我,無暇也無能力照顧別人的需求,不能處理家務事、養兒育女或持續保有工作,使得在人生中年階段停滯不前。在此人生階段發生停滯感的人,又可以分為兩種人:

(一)自以為是的成人
會花盡所有能量累積財富,與他人互關係是期望別人給他什麼,直到體力衰微時,是對死亡的害怕與恐懼,此時中年人進入晚年時,如有所檢討,通常歷經病痛或情感危機後,轉投入宗教活動。

(二)憂鬱、自卑成性的成人
此中年人有強烈的自卑感,並對未來感到疑惑,不花費時間規劃未來,無法回饋社會。

二、中年期是自我覺察期
中年危機並不是中年的普遍現象,也不是發展的必然階段,它是同一年齡層的發展現象,具有以下幾種特徵:
1.中年期是一個自我覺察期,並非每個人都會經驗所謂的「危機」,中年危機反而是一種自我回顧和反思的時刻。
2.危機是成人發展的「正常過程」。
3.人類發展具有個別差異,需視不同「年齡群」而定。
4.中年危機可能發生,但其發展過程中包括一段時間的「自我覺察」功能。

三、中年人的婚姻危機
(一)多元承諾的意涵
傳統社會價值對於婚姻想像仍極具關鍵性的影響,包括名分、傳宗接代,彰顯父權體制的家族,而非個人。現代年輕人對婚姻考量除社會外在結構與人際網絡考量外,亦涉及對方個人特質、情感投入程度的需求評估、思考伴侶雙方是否可相互學習與扶持,在日常生活中付出情感的承諾,呈現出婚姻承諾多元文化價值並存。

(二)婚姻危機的因素
以外遇、婚姻暴力、婚姻衝突與分居離婚等問題為主。傳統男女雙方不斷努力來調整婚姻關係,而現代婚姻是獨立的,缺少傳統婚姻擁有的社會資源與家族支持,因此,婚姻關係似乎較脆弱。

(三)離婚率上升的因素
主要因素1.價值觀的改變;2.親友不再重視婚姻的穩定;3.婚姻的功能被其他制度取代。在台灣因平均壽命愈來愈長,中高齡的離婚人數也大幅增加。

(四)離婚率上升的主因
離婚率上升的原因有1.相關法律修定後,離婚較易獲得法院的批准;2.離婚的年齡提早。「個人性」增加,對婚姻及家庭制度的穩定與維持是一種威脅,如果家庭組合不能滿足個人的情緒要求,婚姻的穩定性就容易發生動搖。

(五)中年離婚的適應
婚姻危機發生對婦女的影響很多,需要一段時間適應這些改變。如何促進婚姻關係、提昇婚姻生活的品質,是現代人與現代家庭的重要課題。

四、社工應扮演的角色與介入
婚外情常是中年期的問題,也往往是婚姻關係解組的前兆,它的受害者在感情極大的創痛和羞辱之下,很可能造成夫妻雙方的離異。此時,社會工作者的處遇流程如下:
1.協助夫妻雙方瞭解並分析離婚以後,彼此的經濟和感情生活的需求。

2.檢討彼此再婚的機會和可能發生的問題。

3.提供婚姻諮商資源,讓夫妻雙方透過專業諮商更瞭解彼此問題所在。

中年人在此人生階段若遇到婚姻問題時,對婚姻關係必須重新評估及面對解決,並尋求專業的社會工作者提供建設性的專業協助、諮商和相關福利資源。


父母共親職是近年對離婚父母的訴求,希望不要因為夫妻關係的解組而影響發展中的兒少權益。 試以金錢、父母管教品質及社區支援與連結等三個因素說明如何改善離婚對兒少的負面影響?(25分)(高考)

【擬答】

社會事件與社會工作服務的過程中,常見的情況為:父母在離婚過程中的相互指控,而這樣的情況,對於孩子而言卻是最難受與最不願接受的。這樣的狀況無論是西方國家或是台灣,皆有相同的情況發生。在離婚的過程中,亦有為爭取孩子的監護權或禁止對方探視而指控一方對孩子有性猥褻、家暴或傷害的行為,如此一來,孩子可能會馬上被暫時安置。然而,這些高衝突的離異父母,將孩子作為攻擊對方或離婚的武器,或讓孩子不斷暴露在父母紛爭、負面情緒與衝突情境中,對於孩子而言都是身心上的巨大傷害。因此,這群因高衝突離異家庭下的孩子,更是需要被關注與保護。

以下由「離異父母共親職」的定義與意涵、「以金錢觀點,思考如何改善離婚對兒女的負面影響」、「以父母管教品質,思考如何改善離婚對兒女的負面影響」與「以社會支持品質,思考如何改善離婚對兒女的負面影響」等四個部分,說明此議題的核心意涵。

(一)何謂離異父母共親職
共親職的概念並不是指共同父母責任、共同監護,責任與親職應該分開來看,「責任」指父母雙方對孩子需承擔責任,尤指經濟養育方面,可透過計算子女需要和父母經濟能力來釐定,但「親職」則涉及父母和孩子三方面的考慮,「共親職」的安排需要考量父母合作能力而定,並以孩子的權益為先,顧及他們的感受,聆聽他們的聲音及意見(朱雪嫻,2014)。

另Hardesty & Ganong(2006)則指出共親職是指父母雙方在離婚後可以參與孩子每一項事務,包括孩子事項的討論與決定、分享孩子的醫療與學校資訊、規劃特殊事件,共親職不是指同時運作,而是定義參與式父母的概念,表示父母可以從低度到高度的範圍內互動與同意。

(二)以金錢觀點,思考如何改善離婚對兒女的負面影響
在金錢的部分,離婚後的父母對於子女都應負有撫養的責任與義務,因此離婚前應針對個人的收入所得與子女必要的生活支出,進行負擔比例的協議,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則須交由法院進行裁判。然而,隨著子女的年紀與生活模式的改變,或是父母雙方經濟條件與身體狀態的不同,調整所需負擔的費用或比例,透過雙方的溝通與協調,進行重新協議。

家庭經濟狀況的穩定,是子女能否具有健康成長與生活品質的關鍵要素,因此離異後的父母,若能在金錢的分配與運用上,取得共識與做好完整的規劃,對於子女的生活定能形成保護的作用與正向的影響。

(三)以父母管教品質,思考如何改善離婚對兒女的負面影響
夫妻教養觀一致,可正向影響孩子。在家庭系統中,當父親和母親共同參與子女教養,形成合作支持的父母「共親職」時,不但有助於父母在教養子女的互動,感受到彼此的相互支持與肯定,減輕教養壓力,同時當雙親相互支持愈高、教養愈一致,對於孩子的正向行為就有愈佳的影響,可以增進子女的安全感、有助於自我規範的建立,子女也較能感受到家庭的溫馨與和諧的氣氛。

離異後的父母需一同協商、調整,規劃出對於子女共同的教養方向,即使分扮黑臉和白臉,教養觀念和態度必須一致,不會因為已經離異,而在態度或立場上產生差異,如此,可避免孩子選擇性的服從與接受父母各別的教養方式。此外,離異後的父母仍必須看重彼此在兒童成長階段中的重要性,在共親職的過程中彼此雖已非夫妻關係,但仍是教養子女過程中的夥伴關係,或許採取親職聯絡簿的方式,共同分享孩子的生活狀況與心情,一同思考孩子的發展困境與生活狀態,是共親職在管教上可運用的做法之一。同時,當某一方如果遭遇到親職挫折或壓力時,形成互助、信任與支持的連結,使孩子不受父母離異後,而改變成長環境。

(四)以社會支持品質,思考如何改善離婚對兒女的負面影響
透過社會中各種的正式與非正式的支持系統,使父母離異後的影響降至最低。在非正式支持系統的部分,可在離婚前建構雙方家庭的支持系統,無論是親戚或是友人,或是社區鄰里間的資源連結與運用,或尋求民間社福機構的協助。在正式支持系統的部分,可詢問各縣市政府相關社會福利服務單位,或是在地的家庭福利服務中心,協助提供婚姻諮商輔導或離婚相關準備等。

期待透過社會中的各種支持系統,連結相關的服務單位與運用適切的資源,尋求適當的協助,降低父母離異後,對於子女可能帶來的負向影響。

(五)結語
「離異父母共親職」之理念,是指離婚的父母雙方能夠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優先考量,雙方放下對彼此或婚姻的情緒,形成合作式的同盟關係,共同承擔起未成年子女的照顧與教養責任。監護非為父母角力爭奪的戰場,而是以「孩子利益」為優先的共同責任;父母離異的孩子仍應當享有父與母雙方的關愛與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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