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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業與家庭
在此人生時期,事業是成年期的重要生活重心,也是成年人的事業結構和工作投入,其工作性質與內容對成年人的社會進展有所影響。

二、婚姻與家庭型態之選擇
1.空殼婚姻家庭:指沒有子女的家庭。
2.繼親家庭:夫妻雙方或一方已有其他婚姻關係所生子女所組成的。
3.混合家庭:也被稱為再婚家庭,繼親家庭或重構家庭。
4.單親家庭:由於離婚、一方死亡、一方入獄、未婚生子等原因造成。
5.外籍配偶家庭:指家中有外籍配偶所組成的家庭,他們在台灣也都有下一代。

三、「新三不」現象
新三不:不婚、不生、不立是台灣社會的「新三不」現象。伊慶春指出:「新三不」現象是現代社會中教育、經濟獨立等新增個人資源與傳統社會規範交互作用的結果,而「資源」與「規範」又是觀察現代家庭變遷的主軸。

四、家庭暴力、婚姻暴力
(一)家庭暴力
家是溫馨的地方,也是「避風港」。但也可能存在著暴力,而且發生家庭暴力的頻率已逐年上升。

(二)婚姻暴力
婚姻暴力:Schecter與Ganley(1995)將婚姻暴力界定為由成年人或青少年對其親密愛人所採取的一種攻擊與強制的行為,包括身體、性、心理上的攻擊,以及經濟上的壓迫。

創傷後壓力失調症之四種基本特性:
1.一種足以引發創傷壓力反應的創傷事件。
2.會一再經歷一些症狀,如做惡夢或閃現一些過去的情景。
3.出現與避免引起不愉快情緒或想法有關聯的症狀。
4.過渡興奮或常常容易驚嚇。
社工員在家庭暴力防治之七項實務工作

1.接案評估與調查
即必須進行兒少保護調查工作;婚暴和性侵害婦女及需求評估;老人虐待及其他多重受虐案的調查評估;子女會面監督工作;監護權調查。

2.緊急處遇
提供24小時專線服務,緊急庇護;協助完成報警及驗傷;提供緊急救助金;協助取得保護另與保存證據。

3.以個案管理模式媒合案主及家庭所需要的服務
包括醫療、法律、庇護、社會福利、經濟補助、兒童安置、陪同出庭等。並減少這些服務輸送過程中可能造成的二度傷害,提供更為尊重及符合人性的友善環境。

4.增進輔導
增進案主被剝奪的權利為主的工作模式。如家訪、個別諮商等常用的方法。

5.倡導代言
倡導社會對暴力受害者創傷反應的瞭解與接納,指認社會傳統觀念的迷思,積極拓展暴力家庭所需資源。

6.監督執行
以按主需求為中心,落實對被害人的保護責任及暴力防治義務,並對防治網絡中的單位與個人提出善意的監督與回應。

7.提出改革
針對既有的服務網絡缺失,社會價值的誤導,提出指正並激發改變行動。


受暴婦女的案例中,不難發現經過心理輔導和職業技能重建後,許多婦女往往又回到那個施暴的男人身邊;類此情形,問題所在是個人特質?是社會文化價值?或是其它什麼重要因素使然?至於在社會工作處遇的目標及策略上,究竟是婦女本身的自我重建重要?還是社會支持網絡重建重要?請就你個人實務經驗或專業觀點略述之。(25分)(高考)

【擬答】

由於受害者的受虐症候群大多為:低自尊心,無自信。扮演委屈求全的傳統角色,堅信必須維持家的完整。相信自己必須對施虐者的暴力行為負責,以為是自己的錯。感覺罪惡感,但否認自己感到恐怖和憤怒。對外在事物相當消極被動,但有能力操控所處的環境以避免更大的傷害和被殺害。對壓力呈現強烈的身心反應,經常抱怨身體不適。在暴力壓迫下,不得不以「性」 做為暫緩暴力關係的工具。認為沒有人能夠幫助自己、解決困境。依賴性格,有很深的無助感,欠缺獨立自主的能力。溝通技巧不佳。不論如何,婦女重回虐情境之情形與因素甚為複雜,因此社工處遇時為對症下藥,就必須瞭解其原委,以下就針對問題一一陳述!

(一)婦女重回受虐情境之解釋:
Dutton(1988)曾從生態學角度及相關理論,探討受虐婦女之所以未能切割受虐關係之因素:

1.鉅視系統或文化:女人受社會化(社會價值觀或文化)的影響,認為女人有責任持續其婚姻關係,而婚姻成功與否也表示自己是否為好女人;他的角色是用來維持家庭完整及養育子女長大成人。

2.中式系統或社區:女人因為缺乏社會與經濟上的資源,走投無路,只有繼續停留在受虐關係中,他缺乏一技之長,婚後就放棄工作,以致於自力更生的能力減低,加上缺乏婦女二度就業市場,因而除非在受虐相當嚴重或次數相當多時,才會離開受虐關係。

3.微視系統或家庭:受虐關係不能切割往往是由於受虐者與施虐者之間難以言喻之依附關係,為了滿足對方之需求,他們往往做出一些不切實際之事,反而導致暴力之發生;這種情形下,受虐者會斷絕與外界之關係,而陷 入受虐之陷阱。

4.個人因素系統:受虐者可能曾經目睹母親受虐之情境,因此學習到被打是女人婚姻生活之一部分。

5.學來的無助感理論:指受虐婦女學習到,某些事情是他自己無法控制的,包括他不能控制一些他不喜愛之情境(如被自己的男人毆打)或情緒,因此也就失去避開這種情境的動機,而被動無奈地接受這種不能改變的受虐關係。

6.傷害連結理論:這些受虐婦女將其受虐與某種固執(原則)、忠心(如對男人的忠誠)連結,而不去檢視個人人格或社經狀況。這種情況,來自權力之不平衡與間歇性之虐待行為,這些女人被施虐男人所操縱,接受了這種正向與負向行為之循環,而不克自制,也因此產生了一種很強烈的情緒性依賴,使得脫離受虐關係更為艱難。

7.經濟觀點:女人缺乏經濟獨立能力,一旦切割受虐關係,必須馬上面對經濟問題;而這種顧慮也是造成女人無法脫離受虐情境之可能因素。

8.心理學觀點;指女人主觀上認為這是他生活之一部分,因此認命或以宿命論解釋,被動承受發生在他身上的受虐經驗。


(二)社會工作處遇的目標及策略:

社會工作處遇面對的案主為成年婦女,所以必須尊重其意願,若欲留下或離開各有不同之處遇模式,萬萬不可以個人觀點強加於服務上,以下就針對兩種不同的想法提出策略:

1.決定留下之因(台灣實務觀點)
(1)第一次暴力後為什麼留下:罪惡感,我也有錯,我想那是意外只會發生一次,困窘、沒面子因為剛結婚,認為只是一次錯誤,宗教信念、愛情。

(2)情況惡化仍繼續留下之因:宗教信念、沒錢、沒地方住、家人、朋友的不予支持,怕失去孩子或擔心沒有「完整」 的家會帶給孩子更大的困擾,仍然抱持傳統「好女人」,必須委屈求全的迷思、害怕更嚴重的暴力會發生。

(3)其他原因:感到羞恥、缺乏自信、被隔離、家人給予壓力、官方態度漠視受害者的權益。

2.繼續留下的準備與處遇策略:
(1)安全第一:注意暴力的警訊和做好保護自己的準備或脫逃計劃。

(2)法律資源:知道到那裡獲得司法、警察人員的保護。

(3)心理諮商:不論個人或夫妻的婚姻諮商,都有必要及時進行,使雙方或一方能有效地處理面臨的困境。

(4)經濟自主:尋求經濟來源獲得較大的保障。

(5)求援機關:掌握社會局或相關求助機構的服務項目,以便於取得直接聯繫,且社工、輔導人員可協助你邀請施虐者進行會談。

1.決定離開之因:
(1)受害者相信下一次暴行可能致命。

(2)施虐者開始對孩子施以身體虐待或性虐待。

(3)孩子開始學會使用暴力對待受害者以獲得所需,因此受害者了解必須將孩子自暴力環境中移開。

(4)受害者終於自收音機或電視得知何處可以求助。

(5)受害者聽說別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已經離開,故而鼓起勇氣離開。

(6)受害者的朋友,家人或其他重要關係人給予支持。

(7)受害者認知自己並沒有不恰當的行為引起施虐者的暴力,是施虐者必須自己負起使用暴力的責任。

(8)受害者體認到自我價值,且沒有理由被虐待。

(9)受害者相信自己不是施虐者的財產,對方也不是自己的主人,可以為所欲為。

(10)受害者終於明白,一再的道歉並不能使施虐者不再使用暴力。

2.尋求獨立的社工處遇策略:
(1)經濟來源:最好自己有工作以便應付危機時的各種費用及未來的生活費;可聯絡就業輔導機構或縣市政府的社會科。

(2)安心住所:短期可用親友處或庇護中心,但長期的住處也要安排好。

(3)心理諮商:不論是小孩或你本人都應該有心理建設來面對這一巨大的生活改變。

(4)法律諮詢:先與社工人員或律師聯繫,以便做好更周詳的準備,尤其要保留所有身邊的證物。


(三)受虐協助的實際困境

1.家庭關係改變的困難:長期批評指責的互動溝通方式、面對衝突解決的暴力行為文化,已根植於彼此的家庭關係(ex改變施虐兒子對老人的態度)。

2.施虐者處遇工作的限制:施虐者單一改變困難,除非改變所有家庭成員互動或者溝通。

3.考量案主自決的兩難:基於上述的生態觀點抑或習得無助論,可以判定不少案主無法跳脫受虐情境思考自己的未來,因此社工員無法在實務上真正執行案主自決原則,因為案主最佳利益仍是最後的判準,社工專業自主也許在此時會凌駕案主自決。

4.保護性工作的差異性:受虐的婚姻關係雖司法可斷絕,但受虐的親子關係可能會被迫中斷,不可避免社工員需要與施虐者一起工作,但這卻是提供處遇的最大衝擊。
不論如何,受虐婦女原因複雜、處遇方法甚多但是社工員在面臨困境之下,無法單從扶助自我重建或僅提供社會支持來提供服務,因為需求之多面向,與處遇的方法應交錯使用,但唯一不變的是須建構以下的服務網才是未來努力之目標:

1.規劃相關治療處遇方案:協助去除會妨礙家庭關係正常發展的因素,教育施虐者面對挫折及壓力時控制情緒,改善家人間的互動關係、規劃目睹家庭暴力兒童的心理治療或處遇方案。

2.建立家庭系統觀之處遇模式:家庭雖是受暴情境,但也是人一生最重要之場所,唯有從家庭系統的處遇出發,才是真正的服務目標。

3.強化家庭暴力防制觀念及社區支持網絡:因社會忽視受虐婦女問題,且求助外界社會資源時遭遇挫折,建議持續加強宣導家暴防治及重視婦女受虐問題,強化婦女社區支持。


父母共親職是近年對離婚父母的訴求,希望不要因為夫妻關係的解組而影響發展中的兒少權益。 試以金錢、父母管教品質及社區支援與連結等三個因素說明如何改善離婚對兒少的負面影響?(25分)

社會事件與社會工作服務的過程中,常見的情況為:父母在離婚過程中的相互指控,而這樣的情況,對於孩子而言卻是最難受與最不願接受的。這樣的狀況無論是西方國家或是台灣,皆有相同的情況發生。在離婚的過程中,亦有為爭取孩子的監護權或禁止對方探視而指控一方對孩子有性猥褻、家暴或傷害的行為,如此一來,孩子可能會馬上被暫時安置。然而,這些高衝突的離異父母,將孩子作為攻擊對方或離婚的武器,或讓孩子不斷暴露在父母紛爭、負面情緒與衝突情境中,對於孩子而言都是身心上的巨大傷害。因此,這群因高衝突離異家庭下的孩子,更是需要被關注與保護。

以下由「離異父母共親職」的定義與意涵、「以金錢觀點,思考如何改善離婚對兒女的負面影響」、「以父母管教品質,思考如何改善離婚對兒女的負面影響」與「以社會支持品質,思考如何改善離婚對兒女的負面影響」等四個部分,說明此議題的核心意涵。

(一)何謂離異父母共親職
共親職的概念並不是指共同父母責任、共同監護,責任與親職應該分開來看,「責任」指父母雙方對孩子需承擔責任,尤指經濟養育方面,可透過計算子女需要和父母經濟能力來釐定,但「親職」則涉及父母和孩子三方面的考慮,「共親職」的安排需要考量父母合作能力而定,並以孩子的權益為先,顧及他們的感受,聆聽他們的聲音及意見(朱雪嫻,2014)。

另Hardesty & Ganong(2006)則指出共親職是指父母雙方在離婚後可以參與孩子每一項事務,包括孩子事項的討論與決定、分享孩子的醫療與學校資訊、規劃特殊事件,共親職不是指同時運作,而是定義參與式父母的概念,表示父母可以從低度到高度的範圍內互動與同意。

(二)以金錢觀點,思考如何改善離婚對兒女的負面影響
在金錢的部分,離婚後的父母對於子女都應負有撫養的責任與義務,因此離婚前應針對個人的收入所得與子女必要的生活支出,進行負擔比例的協議,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則須交由法院進行裁判。然而,隨著子女的年紀與生活模式的改變,或是父母雙方經濟條件與身體狀態的不同,調整所需負擔的費用或比例,透過雙方的溝通與協調,進行重新協議。

家庭經濟狀況的穩定,是子女能否具有健康成長與生活品質的關鍵要素,因此離異後的父母,若能在金錢的分配與運用上,取得共識與做好完整的規劃,對於子女的生活定能形成保護的作用與正向的影響。

(三)以父母管教品質,思考如何改善離婚對兒女的負面影響
夫妻教養觀一致,可正向影響孩子。在家庭系統中,當父親和母親共同參與子女教養,形成合作支持的父母「共親職」時,不但有助於父母在教養子女的互動,感受到彼此的相互支持與肯定,減輕教養壓力,同時當雙親相互支持愈高、教養愈一致,對於孩子的正向行為就有愈佳的影響,可以增進子女的安全感、有助於自我規範的建立,子女也較能感受到家庭的溫馨與和諧的氣氛。

離異後的父母需一同協商、調整,規劃出對於子女共同的教養方向,即使分扮黑臉和白臉,教養觀念和態度必須一致,不會因為已經離異,而在態度或立場上產生差異,如此,可避免孩子選擇性的服從與接受父母各別的教養方式。此外,離異後的父母仍必須看重彼此在兒童成長階段中的重要性,在共親職的過程中彼此雖已非夫妻關係,但仍是教養子女過程中的夥伴關係,或許採取親職聯絡簿的方式,共同分享孩子的生活狀況與心情,一同思考孩子的發展困境與生活狀態,是共親職在管教上可運用的做法之一。同時,當某一方如果遭遇到親職挫折或壓力時,形成互助、信任與支持的連結,使孩子不受父母離異後,而改變成長環境。

(四)以社會支持品質,思考如何改善離婚對兒女的負面影響
透過社會中各種的正式與非正式的支持系統,使父母離異後的影響降至最低。在非正式支持系統的部分,可在離婚前建構雙方家庭的支持系統,無論是親戚或是友人,或是社區鄰里間的資源連結與運用,或尋求民間社福機構的協助。在正式支持系統的部分,可詢問各縣市政府相關社會福利服務單位,或是在地的家庭福利服務中心,協助提供婚姻諮商輔導或離婚相關準備等。

期待透過社會中的各種支持系統,連結相關的服務單位與運用適切的資源,尋求適當的協助,降低父母離異後,對於子女可能帶來的負向影響。

(五)結語
「離異父母共親職」之理念,是指離婚的父母雙方能夠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優先考量,雙方放下對彼此或婚姻的情緒,形成合作式的同盟關係,共同承擔起未成年子女的照顧與教養責任。監護非為父母角力爭奪的戰場,而是以「孩子利益」為優先的共同責任;父母離異的孩子仍應當享有父與母雙方的關愛與照顧。


最近社會新聞時有報導恐怖情人事件(victim precipitation of rape),試以指責強暴受害者觀點、加害者精神病理學論(psychopathology of rapists)以及女性主義觀點(feminist perspective),分別敘述強暴之觀點,另外一般女性對強暴之迷思為何?(25分)(高考)

(一)指責受害人觀點
1.受害者的個人因素:加害者本身的各種因素導致成為強暴受害者,如衣著打扮暴露、容易與異性有過親密互動而讓人誤解、作息不正常等,都成為被指責的因素。

2.受害者的社會因素:受害者由於在社會互動過程中產生容易給予加害者機會的過程,包括職業選擇為聲色成場所、活動場所有頻繁出入特殊公共場合的現象、居住環境在偏僻寡人的地域。

3.受害者的結構因素:受害者的社會階層,在社會結構相對性的社經地位、權力角色也可能是受到指責的因素。如經濟困窘、貧窮階層、受壓迫族群等因素,都會使受害者被指責為受強暴的因素。

(二)加害者病理觀點
1.加害者的生理因素:加害者由於本身生理面的影響,導致有強暴衝動的可能。如基因遺傳、身體強壯、身體缺陷、酗酒吸毒等各項個人生理或習慣問題,導致無法控制自身衝動。

2.加害者的心理因素:加害者由於自小的照顧過程,在家庭當中的生活影響,導致加害者在心理面產生不平衡而導致對於他人有暴力脅迫的可能。如依附關係不佳、被父母遺棄、生活在暴力陰影下、曾被性暴力對待的個人等。

3.加害者的社會因素:加害者在社會結構不公平的環境下,產生對於體制的反感進而產生對於他人暴力脅迫的報復行為。如在經濟面的破產或財務困難、司法面的判決壓迫、環境面的意外傷害情境,可能使個人因而走上報復社會的可能性。

(三)女性主義
1.性別不平等:女性先天在生理條件上與男性不同,因此女性容易成為受到強暴的性別。

2.社會不平等:女性在社會環境下由於家庭環境、文化制度、互動模式、關係角色上都均較男性更易落入不平等境況,成為被男性控制的對象,引此容易成為性侵害的受害者。

3.結構不平等:女性在各種團體活動中,容易因為權力結構的不平等,受到男性的宰制,如經濟活動、政治活動、產業活動等易被男性控制,進而容易在權力交換或權力活動中產生受暴的威脅。

(四)強暴迷思
1.強暴是受害者個人問題:
(1)迷思:一般認為強暴是受害者個人的不謹慎、不小心所導致的,如穿著打扮過於暴露、活動作息時間在夜間、行動路線在人群稀少地點,使得加害者有可趁的機會。

(2)澄清:事實上強暴並非個人願意,更不能歸咎於個人的不謹慎或不小心,這是一種犯罪行為,加害者才是問題。

2.強暴是加害者病理原因:
(1)迷思:一般認為強暴是加害者有生理或心理疾病,甚至是受到某些非個人因素,如壓迫或不公才會使得加害者無法控制性衝動,而有暴力行為產生。

(2)澄清:雖然有些加害者的個人故事的確讓人不勝唏噓,但這些歸咎於加害者有疾病或是情有可原的說法,都是幫加害者卸責之詞。個人本身即應該為自己負責,任何以非自願手段加諸於他人的性侵害都不是可以被接受的行為。

3.強暴是女性受害:
(1)迷思:很多人以為性侵害只有在女性身上才會發生,甚至認為男性受到侵害的原因是因為過於像女性,或是同性戀因素。

(2)澄清:事實上強暴並非只有女性受害,男性也可能受到其他性別或是同性別的人性侵害、強暴與性別雖然有關,但不是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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