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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立法基本概念

社會「立法」之解釋:
「社會立法」是指預防或解決社會問題而制定的有關各種社會法規的總稱,它是依據國家既定的社會政策,經由立法的方式制定法律。其目的用於保護某些特別需要扶助人群的經濟生活安全,或是用於普遍促進社會大眾的福利。因此,它並非特定的一種社會法規,而是分別依據實際需求,而制定的各種社會法規,這些不同的社會法規的集合,便稱之為社會立法。社會立法之例子,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老人福利法、社會救助法、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

社會立法的制定原則:
1.社會立法來源必須具有權威性
2. 社會立法的表述必須適合社會文化
3.必須確立實際服從社會立法的規定
4.彈性規定社會立法生效時間
5.明定執法機關必須受法律的約束
6.積極鼓勵和銷及處罰並行
7.對於受害人必須規定有效的保護措施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的關係
社會政策在解決社會問題,社會立法在確立遵循的規範,通常是先有政策,後有立法,但因國會議員通常都有立法權,有時行政部門尚無具體政策,立法部門也有可能自行草擬條文,直接進入立法過程。 不過,兩者關係密切是無庸置疑的。江亮演等人(2004,頁20-21)就將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的關係說明如下:

(一)就主要目的言
社會政策是針對社會問題所訂定的一種解決策略,社會立法則針對社會政策制定法律,以確保社會問題有效處理。所以兩者的主要目的是同條共貫,相互輝映, 都在謀求社會問題的解決,以增進社會福利。

(二)就制定主體言
社會政策是由政府的行政部門所制定,社會立法則有兩種方式,一是由立法部門直接提案制定,另一種基於立法對行政部門授權訂定的子法,尤其「行政程序法」規定,法規命令應有母法授權訂定。

(三)就制定程序言
通常社會政策的形成在前,社會立法在後;社會政策有所改變,社會立法亦隨之改變。但有時社會立法改變,也會帶動社會政策調整,例如兒少法通過後帶動電影分級制。

(四)就涵蓋內容言
社會立法是社會政策的具體表現,用法律的手續和條文將國家的社會政策表現出來,所以有怎樣的社會政策就有怎樣的社會立法。

(五)就約束力言
社會政策係來自於行政部門上級對下級的約束力,社會立法則來自於立法部門對行政部門的約束力。相對之下,社會立法訂有罰則,具強制性、約束力,而社會政策只有行政上的責任,約束力較弱。但是社會立法在行政部門實施時,仍受行政層級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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