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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的基本概念:意義、內涵與重要性
一、社會保險的意涵
社會保險,指勞動者及其家屬由於生育、年老、疾病、職災等原因而喪失勞動能力並失業,導致失去生活來源時,可依據立法而享受由國家和社會提供必要幫助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包括:

(一)養老保險:即對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在養老期間給予養老金、醫療待遇及生活方面的照顧等。

(二)醫療保險:即對因患病而暫時喪失勞動能力者,給予患病期間的收入補助和醫療保險待遇。

(三)失業保險:即對失業中斷工作的勞動者,給予基本的生活費、醫療費,並為他們提供轉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等服務。

(四)職災保險:即勞動者因工作罹患職業病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能力,從國家和社會得到補償的制度。

(五)生育保險:是對女性勞動者因生育期間終止勞動而失去薪資給予的補償。

社會保險是根據國家和各級政府立法,由勞動者、企業及國家三方共同籌資,在勞動者及其家屬遭受職災、死亡、疾病、年老、失業、生育等風險導致收入減少、中斷或喪失時,提供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種社會安全制度,其基本功能在於保障勞動者維持正常生活。

在各國社會安全體系中,社會保險是整體的核心部分,社會保險支付的資金往往占據社會安全經費的絕大部分。也正因為如此,一些人常常把社會安全的內容視為僅僅只有社會保險。其實,社會安全和社會保險是不同的、有區別的:社會安全包括社會保險,但不只是只有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的基本特徵是:
1.強制性:在立法確定範圍內的每一個社會成員都必須參加社會保險,這是與自願投保之商業保險的本質區別。

2.非營利性:社會保險出國家舉辦,不具有營利性。

3.資金多元性:保險資金的籌措來源於勞動者個人、企業和國家等多種管道。

4.自助性:享受保險者必須先盡繳納個人保費的義務,然後才可能獲得相應的保險權利。

社會保險的種類包括生育保險、疾病保險、失業保險、傷殘保險、老年保險、死亡保險等。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的區別。 社會保險以有工作能力者為條件,就個人而言是為了享有維持基本生活的權利,就社會而言是為了分擔種種風險的義務,重點放在預防上;社會救助則以無工作能力者為條件,就個人而言是不盡義務也得以享受的生存權利,就社會而言是為了救助,把重點放在善後上,但對保障社會的安定來講,這二者顯然都是必要的,社會保險的一般意義,是人因恐偶然遭遇事故,生命財產受到損害,集合多數人的力量,共同分擔損害責任的經濟組織。故保險之成立必須具備下列各條件:

(一)損害基於偶然事故的發生
偶然事故的發生,無非人的智力所能預知,事故發生,無論屬於生命或財產,蒙受其損害者,從保險學上觀察之,均可視為是一種財物的損失,得以金錢代表其損害情況,其所發生的事故,有稱之為危險者,亦有稱之為災禍者。

(二)要有多數人員的結合而分擔同一危險
由於承襲原始互助組織的社會團結精神,社會保險的本質仍側重於互助方面,因此更加強了集合危險事故,共同分擔責任的基本原則。

(三)要集合體各成員共同出資
一般保險制度,各成員既是以共同利害一致為基礎的結合,各成員遭遇損害時,救濟的方法,多以財產補償之,因此需要按照危險程度,根據精確計算,使各保險人預先醵集相當之資金,組成共同的財源,各成員有遭受危險損害者,即以此財源填補其損害,各成員醵出之資金,即稱為保險費,亦即保險成立的要件。

 


二、社會保險的原則
社會保險是由多數人投保來幫助、照顧、分擔少數人發生的危險事故。

1.公平與平等原則:社會保險要做到合理的分享與資源公允的分享,不因種族、階級身份、性別、年齡的不同而有異。

2.需求與供應原則:需求是依照國民的需要訂定供給的順序,由政府提供各種社會保險,並由保險人依照被保險人最迫切的需要,而提供各種必要的資源,來滿足被保險人基本需求或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

3.強制納保原則:社會保險是一種政策性制度,是以大多數人的利益與費用負擔能力來考量。除少數特殊情形外,國民不可自由選擇參加與否的制度。

4.保障最低收入原則:社會保險宗旨在提供最低收入保障,以因應特定危險事故。

5.重視社會適當性原則:指對被保險人所發生的危險事故,能提供維持其某種生活水準的給付,以維持其一般社會生活最基本的需求程度。

6.給付與所得無直接關係原則:社會保險的保險給付與收入的高低之間並無直接關係,所得貧富者所享受的?醫療服務是相同的。

7.給付權利原則:社會保險給付是被保險人的一種權利,不需經過資產與所得的調查。

8.給付假定需要原則:在法律規定的特定危險範圍內方予給付。

9.自給自足原則:社會保險財源原則由雇主、受僱者及自僱者所繳納的保險費與信託基金投資受益等來籌措,政府原則上是不做保險給付或補助行政事務費。

10.不必完全提存基金準備原則:社會保險是一種開放式的永久性互助福利制度,透過強制方式,新加入者源源不斷,因此,不必完全提存準備。

11.給付依法訂定原則:各種社會保險制度之給付標準、給付方式、給付條件及給付項目等均依法明文規定。

12.權利與義務統一原則:權利與義務統一,也是社會保險固有的特性之一,這與公平和效率相結合的特性密切交織在一起。

 


三、社會保險的功能
社會保險是具有目的、計畫及具體辦法的社會制度,由多數人的投保來分擔少數人的危險事故之一種生活安全保障。社會保險具有以下四個功能:
1.醫療保險能夠保障勞動者改善和恢復健康,提高工作效率。

2.職災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和疾病保險中的現金給付同樣重要,這些替代薪資的津貼不但解決了上述情況發生時可能造成的經濟困難,也保障了勞動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這種取代薪資的津貼,消除了勞動者的後顧之憂,減少了缺勤,促進勞動力的穩定性。

3.職災保險中風險預防與風險補償相結合的方針,將會有效預防並減少職場事故和職業疾病的發生,是對勞動者進行人身安全與健康保護,以保障生產的正常進行。

4.保險儲備金對經濟增長提供了必要的貢獻。原因是,社會保險要求在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保持基金的收支平衡,因此,要建立意外準備金和責任準備金制度。這些資金可在較長的時間內用於投資經濟的發展。


各國比較與借鑑

一、社會保險的實施模式

(一)德國模式:
多數歐洲國家及戰後日本都可歸入這依模式。最大特徵是以建立在不同職業基礎上的社會保障體系為主體,由一系列行業和地區組織分開管理的基金組成。社會成員繳納和接受保險金額視依據職業和收入情況而定。 德國的社會保險除失業保險外,保險機構均由勞資雙方共同參與,實行自治管理,不隸屬政府機關。 日本在五六○年代,經濟高漲時期建立了涵蓋全國性的社會保險制度,以不同職業為基礎而進行區分。 德國模式反映了貢獻與分享相關聯的原則,其共濟性質較弱,不同職業群體之間的再分配難以實行。日本則以財政補貼的辦法進形式度的調節。一是公共養老保險,厚生年金。二是養老金,三是國民保險年金。

(二)美國模式:
美國及澳大利亞可歸入此類。這一模式反映了政府僅對特定對象提供社會保險,主要是生活貧困者,社會救濟式公共補貼就成為政府所採用的主要手段,其餘社會成員則經由市場途徑謀求個人保險的方式。 澳大利亞公共養老金和失業金的發放是根據政府對申請者的收入調查後決的,而不是根據參加社會安全的紀錄。 美國的社會安全制度更趨向於對低收入者基本生活的維護。美國的公共補助、社會救濟都是針對特定對象(貧困者)而設計的,美國的社會安全體系相較於其他國家的模式,依賴私人年金制度,是一種市場型的社會保險制度。

(三)斯堪地納模式:
芬蘭、丹麥、挪威和瑞典的社會保險制度以「高稅費、高福利」的北歐斯堪地納模式著稱於世。特點如下:(北歐模式:劫富濟貧、所得再分配)
1.社會保險範圍和內容十分寬泛(出生到死亡,預防疾病免費醫療)
2.社會保險收支占國內生產總值或國民收入的比例很高(社會保險的金額比例很高)
3.社會保險法的法制化程度高
4.中央與地方在社會安全管理體制中分工明確
5.這是以公民普遍權利為保障的模式:例如,年滿65歲以後,不論其經濟地位和職業狀況,都可以獲得同一金額的基本養老金,如退休前收入較低或工齡較短而影響附加養老金的數額,政府即予以補貼,附加養老金與貢獻相關聯繫的程度相對也就減弱。這一模式反映了瑞典政府長期推行「以市場方式組織生產,以社會主義方式分配結果」的思想,社會安全保障成為政府對國民收入再分配的有力工具。
6.社會保險模式所面臨的挑戰:人口高齡化、歐債壓力開始有一些改進,例如:提高雇主的繳費比例、嚴格控制提前退休、從自給自足的改為某些從經濟成長的金額投入社會福利。

二、社會保險的實施成效
1.穩定功能:指社會保險依法對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權利予以保障,藉由國民收入再分配調節人們的物質利益關係,從而發揮社會穩定機制的作用。
2.調節功能:現代社會保險作為國家實施的重要社會政策,是調節收入,縮小貧富差距、緩和社會衝突的重要手段。主要的收入再分配政策有2個:(劫富濟貧,所得再分配,北歐斯堪地納模式)
(1)稅收政策:透過累進所得稅制來縮小收入差距。是經由對富人徵收重稅來實現收入分配平等化。
(2)社會安全政策:是提供窮人補助來實現收入分配平等化,如各種形式的社會保險,制定最低薪資標準的立法,向失去工作能力和失業的人員發放一定標準的補助金,改善他們的生活條件。


3.補償功能:指勞動者和其他社會成員因風險暫時或永久失去收入時必須獲得一定程度的經濟補償或物資幫助。社會安全的補償功能,主要是體現在社會救助和社會保險兩個方面,社會保險尤其明顯。(意外)

4.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功能:社會保險能夠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經濟條件和精神動力。(讓社會所有人可以安居樂業,讓大家可以好好工作,促進社會發展)


我國近年來提出勞工退休金改革的議題,試以世界銀行所提出的多柱(pillars)年金保障概念,對應說明我國目前勞工退休金的規劃屬那一柱?原理為何?其為確定給付制抑或確定提撥制?法源有何差別?((25分)

【擬答】

我國勞工退休金原規範於勞動基準法中,年資累計以同一事業為限,2005年鑑於本國經濟體系以中、小企業為主,平均營運時間較一般申領退休金所需年資(25年)為短,因此頒布了「勞工退休金條例」,也就是所謂的勞退新制,以下茲試以世界銀行所提出的多柱(pillars)年金保障概念,說明相關原理原則:

(一)世界銀行多柱(pillars)年金保障
世界銀行於2005年5月間所提出多柱年金保障概念如下:
1.第零柱保障(zero or basic pillar):這是一種「殘補性」的全民式補助或是社會年金(social pension)。這柱模式建構主要係在有效保障終身貧窮者以及資源不足或不適用任何法定年金制度的非正式部門和正式部門的勞工。

2.第一柱保障(the first pillar):這是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年金制度,亦屬最傳統的公共年金制度,由社會保險保險費作為其主要的保險財源,依隨收隨付式的確定給付制度型態來運作,其主要特色係透過社會連帶責任的再分配功能發揮,藉世代間所得移轉作用來提供最低生活水準的保障。

3.第二柱保障(the second pillar):是一種「任意性」的員工退休金制度,其主要特色係採確定提撥制為主的完全提存處理方式運作。惟制度實施一定期間後,會提供個人帳戶餘額改採終生年金的替代方法予以選擇,但仍有部分的制度採確定給付制方式來辦理。

4.第三柱保障(the third pillar):這是一種「自願性」的個人商業保險儲蓄制度,這類年金制度不論是職業年金制度或個人年金均採自願性的事前提存準備制度,採行的退休金給付型態均透過私部門的保險機構來承保,用以提供長期的保障。

5.第四柱保障(the forth pillar):這是一種「倫理性」的家庭供養制度,這柱保障係對無工作的家庭成員提供其生活照顧。

(二)我國目前勞工退休金制度相關內容試列表如下:

勞工退休制度 舊制 新制
世界銀行年金保障所屬柱別 第一柱保障 第二柱保障
運作原理 以雇主責任為基礎,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定期向政府繳納該事業單位的勞工退休準備金, 以個人帳戶制為運作基礎,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撥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且勞工得自願於每月工資6%內,另行提繳退休金。
財務運作 確定給付制
確定所欲給付的內容,請領給付之權利具有法定基礎,惟此退休金係採完全雇主責任的精神,財務責任較不明確,勞工符合請領條件時,雇主依法計算應領金額一次發給。
確定提撥制
勞工有個人的強制儲蓄帳戶,只有在指定用途上才可提撥出來使用。是依勞工個人工資所得來儲蓄,沒有所得再分配之精神,個人公平性大於社會適當性,財務責任劃分相當明確,勞工符合請領條件時,政府依其個人帳戶中提繳金額,計算一次或定期發給退休金之金額。
法源依據 勞動基準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

(三)我國近年來提出勞工退休金改革的議題,係期將勞工退休金新制修正為確定給付制,以秉持社會適當性大於個人公平性原則,納入所得重分配機制,提高對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保障。

綜合上述,我國目前勞工退休金制度尚有兩種,各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運作,分屬世界銀行第一柱及第二柱保障, 另因勞退新制採由強制個人帳戶、確定提撥制運作,現研議修正為確定給付制,以更充分保障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

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DC)
確定提撥制係指雇主或員工依退休辦法每年(月)提撥一定數額之退休基金,交付信託人保管運 用,於員工退休時將員工與雇主共同提撥之資金和運用孳息給付給退休之員工。此種辦法,員工所能領取之退休金決定於提撥之多寡及退休基金孳息之大小,雇主無法保證退休金給付之數額。就雇主而言,此制無須複雜之精算技術,可節省管理費用,但員工卻須承擔通貨膨脹致使實質退休所得下降之風險。

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 plan;DB)
確定給付制係指雇主承諾員工於退休時,按約定退休辦法支付定額之退休金或分期支付一定數額之退休俸,至於雇主與員工提撥之基金與退休給付之金額並無必然之關係,退休金數額之決定與薪資水準及服務年資有關,此種辦法對雇主而言,性質屬於長期給付承諾,且退休金之精算成本為估計值,較不確定,因此雇主易遭實質的財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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