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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政策的意義
由於勞動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而其主要的涵義在於,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從事勞動的同等權利,這對公民、用人單位和國家都有特定的意義。 對公民來說,意味著享有就業權和選擇權在內的勞動權;對用人單位來說,意味著應當平等地錄用符合條件的職工,履行提供失業保險、就業服務、職業培訓等方面的職責; 對國家來說,應當為公民實現勞動權提供必要的保障,如保障公民有均等的就業機會,經由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來創造就業條件,是以我國憲法對於勞動政策有若干的著墨, 以說明對於這項政策的重視,簡單的歸納則包括: 第一、確保國民生計之均衡發展,國家的經濟建設,不能只注意到產業主的利益,也應顧及到勞工的利益,使勞工在享受國家經濟建設進步的果實上,有立足點平等的機會。 第二、保障民眾的工作權,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第三、保護勞工,對於勞工、女工、童工應給予特別之保護。 第四、促進勞資和協,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防杜勞資糾紛的產生,以利發展生產事業。
勞動政策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中的偏重保護、優先保護、平等保護和全面保護的原則。 偏重保護是指勞動政策在對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都給予保護的同時,偏重於保護在勞動關係中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也就是向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傾斜; 優先保護是指,在特定條件下,當勞動者利益的保護與對用人單位利益的保護發生衝突時,勞動立法應優先保護勞動者; 平等保護是指全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都平等地受到勞動立法的保護; 全面保護是指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包括財產權益和人身權益,法定權益和約定權益,無論其內容涉及經濟、政治、文化等哪個方面、無論它存在於勞動關係締結以前,締結以後或終止以後,都應納入勞動法的保護範圍之內;基本保護是指對勞動者最低取度的保護,也就是對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護。
勞動政策的內涵
政府勞動管理的任務是一方面透過日常運行,促進勞動力市場機制形成和確保其正常功能發揮;另一方面,經由社會服務、社會保障和適當的調控方案來彌補勞動力市場的缺陷,以維護社會公平。政府勞動管理的內容有四點:(1)建立新型勞動力市場型態;(2)規範勞動力市場;(3)運用宏觀規劃;(4)建立和完善社會服務體系。政府勞動管理的方式有:(1)勞動立法;(2)勞動政策;(3)勞動行政;(4)勞動監督。勞動政策是政府為協調勞動關係而制定實施的政策,勞動政策的範圍涵蓋各類勞動作為,並在一定程度上透過立法的手段給予規定,如「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勞工保險條例」等。就具體的分析則包括了:
1.就業安全政策:包括就業促進、就業權益、失業保險、就業服務。
2.勞資關係政策:包括工會組織、工會業務、勞資會議、團體協約、勞資爭議、勞動契約。
3.勞動條件政策:包括勞動條件、工資保障、工作工時、兩性平權、權益維護、退休養老。
4.勞工福利政策:包括勞工住宅、職工福利、勞工教育、失業救助、勞工保障、勞工照顧。
5.勞工保險政策:包括勞工保險金、就業保險、職災保險、勞工保護、退休年金、工資墊償。
6.安全衛生政策:包括職場安全、災害防制、環境測定、衛生教育、職災認定、勞工健檢。
7.勞動檢查政策:包括安全檢查、防災宣導、防災教育、職場安全、工作守則。
8.教育訓練政策:包括勞工教育、職業訓練、職業證照、轉職培訓、建教合作。
9.人力供需政策:包括人力資源、勞動供給、電傳勞動、委外勞務、外籍勞工。
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就是政府以公權力規範勞動條件最低基準的勞工保護法律,其保護對象是勞工。這是因為國家為改善勞工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以回應於憲法第153條第1項的規定。「勞動基準法」即係國家為實現此一基本國策所制定之法律,本法於民國73年7月30日公(發)布,立法旨意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其中重要內容為:本法用辭定義、適用行業之範圍、強制勞動之禁止、抽取不法利益之禁止、雇主提供工作安全之義務、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工作年資之合併計算、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契約之情形、資遣費之計算、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費之情形、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工資之議定暨基本工資、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性別歧視之禁止、預扣工資之禁止、工資優先權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優秀勞工之獎金及紅利、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工作時間變更原則、坑道或隧道內工作時間之計算、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主管機關命令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晝夜輪班制之更換班次、休息、例假、休假、特別休假、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假期之停止加資及補假、主管機關得停止公用事業勞工之特別休假,不得強制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情形、請假事由、童工及其工作性質之限制、未滿15歲之人之僱傭、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童工工作時間之嚴格限制、童工夜間工作之禁止、女工深夜工作之禁止及其例外、分娩或流產之產假及工資、妊娠期間得請求改調較輕易工作、哺乳時間、勞工自請退休之情形、強制退休之情形、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年資之計算、退休金之時效期間、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補償金抵充賠償金、補償金之時效期間、承攬人、中間承攬人及最後承攬人之連帶雇主責任、事業單位之督促義務及連帶補償責任、技術生之定義及最低年齡、書面訓練契約及其內容、收取培訓費用之禁止、技術生之留用及留用期間之限制、技術生人數之限制、準用規定、工作規則之內容、工作規則之效力、勞工檢查機構之設置及組織、檢查員之權限、勞工之申訴及保障。
就業服務法
我國對工作權的保障則載於憲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的工作機會。」隨著就業環境的快速變遷,為促進國民就業,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於民國81年5月8日公布施行,並於民國97年8月6日修正。立法旨意在促進國民就業,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其內容計分為七章八十三條,各章分別為總則、政府 就業服務、就業促進、民間就業服務、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罰則及附則等章。其內容重點為: 1.宣示國民有擇業、受僱及僱用之自由; 2.雇主僱用員工或招募員工不得有歧視行為; 3.就業服務機構應嚴守中立及保密之責任; 4.政府應提供國民完整的就業服務資訊,並協助國民適性就業; 5.政府對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殘障者、原住民及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等國民,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 6.雇主資遣員工應依規定通報主管機關及就業服務機構,以協助其再就業; 7.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立應取得許可,並應置備專業人員; 8.推介就業或招募員工,不得有不實之廣告,虛偽之勞動條件及不當行為; 9.外國人未經申請許可,不得從事工作; 10.雇主僱用外國人從事工作,應先取得許可,並應負通報責任,並應負外國人經警察機關遣返之費用。
請說明我國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由哪些社會立法規範﹖其請領資格和給付標準為何﹖並試評論這項福利制度。
(一)有關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相關社會立法及其請領資格和給付標準,茲試述如下:
1.請領資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1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2.給付標準:就業保險法第19-2條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111年1月18日通過「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條文修正案」,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條文。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得同時請領不同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如係撫育1名未滿3歲之子女者,仍應於不同時期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11條第1項第4款及前3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政策之評論: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制度,係為提供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經濟生活來源,使勞工不因生育而中斷收入至影響生活,惟目前本制度之限制可能有:
1.「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目前我國勞保最高月投保薪資為新台幣(以下同)45,800元,以此推算勞工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至多領取27,480元,且僅能領取六個月,對勞工育嬰期間之經濟生活安全保障,不論是金額或期間,似均有不足。
2.「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就業保險法規範相關給付標準,該法之被保險人僅限於受僱勞工,對於雇主,於工會投保勞工保險之自雇者皆未規範在內。
綜合上述,未來政府針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法令修正,建議如下:
1.以勞工原本之月投保薪資足額計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金額,並每一子女延長給付期間至2年為宜,以提升經濟生活安全保障,鼓勵勞工生育。
2.增列就業保險法之自願投保規定,以擴大保障對象。
補充:自110年7月1日起,為提升對勞工經濟上之支持,新發布「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除原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外,會再發給20%之「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二者合計後勞工可獲得平均月投保薪資80%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