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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立法重點

「兒童福利法」自民國62年公布施行以來歷經4次修法(民國82、88、89、91年)「少年福利法」自民國79年公布施行歷經2次修法(民國89、91年),然隨時代變遷,兒童及少年不斷出現新的福利議題,又考量兒童及少年資源體系多有重疊及行政體系之整合,亦順應國際趨勢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規範兒童係指18歲以下之人等因素下,於92年促成兒童及少年整併之修法方向,之後又歷經民國97、99、100、101、102、103年,最近一次修法為民國104年12月16日。修法後計有七章,一百一十八條。

民國92年之修訂公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1.設立專章規範兒童及少年身分權益之維護,其內容包含出生通報及收出養制度之運作,並明文規範中央應設立收出養資訊中心,俾妥善保存、管理出養人、收養人及被收養之兒童少年相關身分資料。

2.基於保障兒童及少年權利及促進其福利之必要明文規範地方政府應自行或委託民間辦理各項福利服務措施,內容包含早期療育、諮詢輔導、親職教育、托育服務、課後照顧、休閒育樂、婦嬰安置照顧措施、弱勢兒童少年之經濟扶助及安置照顧等。

3.為促進3歲以下幼兒身心健康,新增規範中央應規劃辦理3歲以下兒童醫療照顧措施。

4.明訂媒體不得違反媒體分級辦法,播放或提供兒童及少年有害身心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等。

5.衡酌社工員執行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之實務運作所需及父母親權之維護,擴大保護安置期限,緊急安置期限為72小時,繼續安置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延長,次數不限(原緊急安置最長期限為6個月零3天),監護人抗告提起期限則延長為10天(原為5天)。

6.增列媒體及相關文書皆不得揭露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之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等資訊之規定。

7.為保障兒童及少年之財產權益,增列規範有事實足以認定兒童及少年財產權益有遭侵害之虞者得聲請法院指定或改定兒童及少年財產之監護人及監護方法。

8.明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類別(包含托育機構、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及家庭諮詢機構,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及相關立案許可及對外勸募行為之規範等。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係民國84年8月11日公布實施,歷經民國88、89、94 及 95 年的修正,該法計五章三十九條,其重點分述如下:

(一)總則
1.明定立法的目的及本條例性交易所指之定義。
2.明定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獨立編列預算並設置專職人員辦理相關業務。
3.本條例屬特別法,優先於他法適用。

(二)救援
1.成立檢警之專責任務編組,成立後應委由民間機構設立全國性救援專線。
2.明定各相關專業人員,若知悉有未滿18歲從事性交易之虞或犯罪嫌疑者,有向主管機關報告之義務。
3.案件偵查或審判中訊問兒童及少年時,應有社工人員陪同在場。

(三)安置保護
1.釐清中輟生通報之相關責任。
2.設立相關的福利服務機構:設立關懷中心、緊急收容中心、短期收容中心及中途學校,提供兒童及少年必要之保護安置的協助。
3.在兒童及少年保護安置期間,主管機關及教育部代行原親權或監護權,兒童及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之罪者,得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對於養父母,得聲請法院宣告中止其收養關係。


依據我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稱之兒童或少年性剝行為為何?並申論如何防制兒童或少年性剝行為之產生?

(一)依我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1.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2.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3.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4.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二)防制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之產生方式
1.擴大保護範圍:性剝削的定義,除包括原條例規範的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外,也擴大到利用兒少從事色情表演以供人觀覽。另外,也將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色情物品納入性剝削範疇。現今網路通訊普遍,應就此向家長、兒童及少年宣導加強使用手機上網、行動通訊軟體交友安全等防護措施,以共同保護兒童或少年之上網安全。

2.專業評估被害人安置與否:現行倘被害人就學、就業、生活適應、人身安全及其家庭保護教養功能無虞,經評估無安置需求者,將交由父母、監護人保護教養;如經評估有安置需求的被害人,將由主管機關安置於適當場所或提供其他協助措施。另有關保護安置,涉及兒少人身自由遭受限制,為維護兒少權益,建請司法院辦理本條例修正施行之相關研習訓練,以督促所屬法院儘速裁定。

3.強化主管機關的職責:現行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性剝削,除了加強預防教育宣導外,依法陪同被害人以及對行為人出獄後做輔導教育等工作,對於被安置或無須安置交由父母、監護人帶回的兒童少年返家後,主管機關都要給予至少一年或至其成年為止的追蹤輔導及協助,其目的在於避免被害人再度遭受性剝削。除此,主管機關對於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的兒童少年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要給予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以輔助增強其家庭功能。

4.違法行為處罰的多元化:對於違反本條例的處罰,除現行刑事罰之外也增加行政罰,主管機關對有付費而觀覽兒童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的人或是利用兒童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工作的人都可以處一定的罰鍰。對於對兒童少年性剝削之個人或犯罪組織經法院裁定判刑確定後,主管機關也會在行為人在監獄服刑期間提供一定時數的輔導教育,以避免出獄後再對兒少為性剝削行為。

綜合上述,我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之性剝削範圍,包括性交、猥褻行為外,亦擴及情色相關內容,而防制性剝削行為之產生,除對家長、兒童及少年多為相關教育宣導外,亦應強化保護安置、主管機關職責及監後輔導教育,方能更落實兒童及少年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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