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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主教:濟貧與救贖
天主教國家的濟貧制度由教會負責,所以,政府也就不會強制立法進行控管。再者,一般人與政府官員對於行乞採取傳統的態度,目的在防範基督教的工作倫理與概念進入慈善的制度。再者,天主教國家的立法也常常不會超越基督教社會,譬如行乞行為只是禁止流浪乞討,但對於那些當地的貧民住戶則不會禁止。最後一點是,天主教國家在行乞人數大量增加或發生傳染病時候的反應,對貧窮的控制並不是有系統的進行而是視情況而定。譬如1656年時巴黎約1%的人被禁閉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一)救濟院制度
天主教的濟貧原則仍是強調因自己富裕而有餘力捐助窮人這是一種道德責任,但是卻不能視為是窮人的一種權利。救濟院(hospital)則是這項原則的一種制度化機構,同時這項主控權是握在教會、修道院、慈善公會與基金會的手中。藉由這項濟助方式可以確保濟助物資到達窮人的手中,也在確保捐助者救贖善行可以實現。救濟院也讓教會與地方政府可以進行社會監控與限制窮人的流浪,救濟院也讓地方政府可以區隔男與女、進行宗教的訓示,教育他們。

這些機構在基督新教(特別是卡爾文教派)的國家仍有很大的差異,有些是要進行懲罰,有些是在矯正行為,有些是在經濟上用以剝削眾人的勞力。但是,在法國,這些目標是不同的。法國救濟院(Hopitaux)並不只是希望在經濟上得到 好處,也不只是以懲罰為目的,而是同時提供支持、庇護與醫療照顧為目的。

(二)世俗救濟制度的缺席與輔助
依據天主教的傳統與20世紀的輔助救濟原則,濟貧是地方天主教社區的責任。親友雇主與教會都感覺濟貧只是個人的責任。西班牙與義大利是典型的天主教濟貧例子,這兩個國家的濟貧仍停留在地方的層次,教會也是最重要救助的提供者。


二、路德教派與對行乞行為的責難
(一)救濟院制度
在路德教派的教義中,乞丐與捐助者都已經喪失他們以前在天主教的地位。路德認為,基督的真理應該從《聖經》原稿(sola scriptura)中追求,而不是由人所合理化的真理(sola fide)中追求。他認為,由於人都原罪出生,所以,所有人的勞動(works)都是原罪。他堅決反對慷慨捐獻可以免除下地獄受烈火的磨難這種概念,或是貧民可以藉由生活在貧窮狀態而進行合理化。他認為向人行乞是一種勒索。他反對針對個別的人進行救濟,也拒絕身強體健者向人乞討的行為。

(二)從個人救濟到集中化的院外濟貧
路德要求禁止行乞,但是,他也相信,世俗與教會兩者對建立一套濟貧制度都是有責任的。他認為窮人應該要進行登記,並由每週所募集的公款進行救助。這套制度降低了救濟院收容窮人與體弱的人所扮演的角色,這套制度進一步強化了「值得救濟者」與「不值得救濟者」這兩種身分的區分,濟助的對象也只侷限於住民、真正而道德正真的窮人,體健者必須要工作。所以他說「沒有人可以因別人的工作面游手好閒」。爾後的社會救助工作就運用這個原則而讓濟貧工作需要正式需求與資格檢驗的科層化過程,也就是要符合救助的標準者必須要依據他們的需要、小孩數、個人行為與預算而定。


三、卡爾文教派與改革的基督教
(一)辛勤工作與救贖
卡爾文教派由於相信有時以自己作為救贖的對象是正確的作法,所以要以身作則。卡爾文教派的道德觀認為,貧民應該被懲罰與矯正,乞丐應該被鞭打並強制工作。

(二)勞動道德情操與習藝所制度
習藝所制度是由倡導社會改革的基督教所創立。習藝所常常是重新定位以前的救濟院而來。

(三)拒絕國家介入濟貧
根據卡爾文的理念,濟貧應該是教會傳道工作的一部分。他認為,教會與私人的慈善舉動仍然是在濟貧工作中扮演關鍵的角色


社會救助的時間點與原則
基督新教的自由教會與其他改革的基督教派(如不服國教者、卡爾文教派、浸信會)反對國家介入的立場可以解釋為何英國、美國、瑞士與荷蘭等國在福利國家的發展比較遲,而路德教會的國家,卻比較早為其公民規劃福利的原因。在南歐的天主教國家的教會地位往往超越國家,這就是這些福利國家較晚投入的原因。

就導入時間點而言,社會救助與社會保險的發展路線不同,這是由於古代在濟貧與社會救助兩者的基本原則不同而有所不同,這也是社會救助作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最後才不得不採用的一張安全網。將社會救助與社會保險兩者聯繫在一起,可以得到以下的訊息:當我們觀察主要的福利國家方案導入的時候,可以發現,路德教派的福利國家很早就開始,天主教、卡爾文教派/改革基督教等的福利國家則較晚導入。但是,就社會救助方案的導入而言:卡爾文教派/改革基督教等的福利國家則較早,路德教派的福利國家則較晚,而天主教國家則非常晚才導入,或是根本沒有社會救助。

就給付結構與慷慨度的情形而言,天主教國家與卡爾文教派/改革基督教等國家的社會救助是比較片斷的與比較不慷慨,這些國家針對不同的窮困團體有不同的給付制度,而路德教派的社會救助則採單一制度,也比較慷慨。


補充說明:路德對待慈善活動和窮人的觀點吧
他提議在德國每個村鎮放置一個共濟錢櫃,使對窮人的照顧成為有組織的公民義務;還建議通過錢櫃向窮苦大眾和值得照顧的國人發放補助或者借款,而不是像傳統的做法那樣,吝於給他們提供施捨和救濟。每個接受幫助的人都會承諾,等到境況好轉、能夠自食其力的時候,就會償還自己獲得的補貼或貸款,從而對街坊鄰里和自己負責。這是一種通過分擔公民責任表現出來的鄰里之愛,路德派教徒至今仍然稱之為“信仰帶來的慈善”。

由上述得知路德的觀點類似於社會保險,較不傾向社會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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