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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敘述社會個案工作倫理的兩難及判斷原則
「專業倫理兩難」是指工作者必須由兩個相近的選擇,或是相等價值之間選擇一個所造成的抉擇困境。社會工作的倫理兩難也就是指:一種問題的情境或是問題無法獲得滿意解決的困境,因此,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必須面臨由兩個相近的選擇或在相等的價值之間擇一的困境。

社會工作者在從事助人工作的過程中,經常面對的專業倫理兩難情境,可歸納為九大項:
1.意義含糊和不確定性:社會工作者尚未實際瞭解問題的特性就遽然下專業判斷。

2.職責和期望的衝突:社會工作者同時扮演各種角色,包括:案主、同事、督導、雇主與其他職責和期望,而這些角色彼此間常相互衝突。

3.專業知識對案主權益:社會工作者根據專業知識和經驗做專業判斷,可是又須尊重案主選擇的權益。

4.徵求同意:社會工作者的決定必須徵求案主的同意,可是當案主對可能面對選擇的涵義和結果不很清楚時,即貿然要案主做決定。

5.分享有限的資源:社會工作者必須以公平分享有限社會福利資源為原則,可是常常面對特殊之個案,這些個案往往需要享有更多的資源。

6.案主興趣 vs 社會工作者興趣優先:社會工作者必須以案主興趣與福祉為優先考慮,即使工作內涵會使社會工作者面臨生命危險。

7.有效調適方法的選擇:雖然社會工作者專業方法與技巧不熟練,不能有效協助案主解決問題,仍能以個人專長做為專業判斷基礎。

8.專業關係的有限性:雖然案主需要多方面服務,但社會工作者必須要基於專業關係的有限性,做為專業判斷的基礎。

9.不做價值判斯:社會工作者不可以自己的價值觀來做為專業行為之判斷。

 


社會個案工作專業倫理判斷
社會個案工作之案主處於多元社會、其問題多重且複雜,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如何協助,常帶給社會工作者價值衝突及倫理決擇及兩難之議題。 對社會工作專業而言,倫理判斷意味著四種層次,第一,了解一個身為專業助人者的法定義務;第二,理解並領悟社會工作倫理守則的價值與意涵; 第三,熟悉對於某些案主特有的倫理考量;以及第四,將上述的瞭解運用到服務的過程中(萬育維譯,1997)。以下針對此四層次——說明:

(一)了解法定義務
社會工作者在助人的專業領域中,根據專業人員標準制訂相關法律和規定,並在熟悉規定之下,按個案的情況適度運用,達到保障案主權益的目的。

工作者的法定義務包括下列六項:
1.照顧的義務:個案有權利期待一個有品質、符合標準的照顧服務。社會工作者有義務告知案主,當他需要社會工作者或如果情況緊急的時候該如何聯絡?如果社會工作者休假,案主該如何找職務代理人繼續聯絡?更重要的是要確保案主的安全維護,包括案主對他人的傷害、對自己的傷害,以及對別人的傷害,當有前述狀況發生時,有必要採取隔離的措施。

2.尊重隱私的義務:隱私包括個案的物理空間,例如住家、皮包、抽屜…等,以及案主告訴社會工作者的生活事件,除非社會工作者有足夠的理由,否則不應介入或洩漏。

3.保密的義務:相對於案主,社會工作者與案主之間的溝通是屬於一種優勢溝通,在這種不對等的情況下獲得的個人資料,除非有案主的允許,否則不得告知第三者。基本上,案主分享的資料內容屬於其個人財產,因此社會工作者若要運用案主所提供的資料,必須徵得案主的同意方得使用。

4.告知的義務:社會工作者有必要告知案主他可以接受到的服務內容、時間的長短、可能有的危險和成功的可能性,以及費用和機構的相關政策。例如,面對一個疑似兒童虐待的家長,應該告知其社會工作者有責任通報兒童保護服務中心有關家長的行為,以及可能觸及的法律責任,如果兒童處於危險處境,會採取必要的隔離措施。

5.報告的義務:社會工作者對於某些政府指定的個案類型,基於人身安全和人性保護的立場有報告的義務。例如觸及刑法的犯罪案件或典型的兒保及老人受虐個案的報告義務。

6.提出警告的義務:在會談的過程中,案主可能會與社會工作者討論到一些報復或企圖傷害他人的事情。此時,社會工作者可能採取的方式有三,第一是安排案主在保護性的監督之下暫時性的住院或隔離;第二是告知可能被施暴的對象;第三則請求司法單位的處理。在探取第二項措施時,與前述保密的義務相違,此時社會工作者要視案主的憤怒狀況來判定有沒有必要提出警告。因此,在個案記錄中,針對談話內容,引述個案的用語、手勢……等,都是很重要的佐證,協助社會工作者和督導共同判斷,同時也是保護社會工作者不至於被指責違反基本的義務。

(二)理解社會工作的基本價值與倫理
社會工作專業發展的過程中,最先提出的是對專業倫理與價值的釐清與界定。雖然社會工作專業已歷經百年歷史,在這百年發展的過程,專業倫理與價值的適用性已被多方的關注與討論,可是其基本價值與倫理是不變的。

(三)界定倫理與法律的運用
除了熟悉專業倫理條文之外,更重要的是要能將這些原則靈活運用到實際不同的助人情境中,運用是需要歸納的訓練與學習,將原則性的規定和法定義務運用到實務中。

(四)倫理判斷
當社會工作者在執行專業服務的過程中,因無法遵守專業價值,或當遵守某一個價值就會違反另一個專業價值時,就會面臨倫理兩難的問題。做為一位社會工作者在面對任何倫理兩難的情境時,應先思考的是這到底是案主的兩難或是工作者的兩難問題。

1.案主兩難
案例一:案主因為未成年懷孕,正處於不知應該要墮胎,或是先將小孩生下,再將小孩送給他人收養的矛盾。

案例二:協助家庭暴力的受害婦女,這位長期受虐的婦女,正在掙扎到底是要為了照顧她的小孩而繼續留在家中接受這種暴力對待的命運,或是要遠離這種暴力關係,尋求自己獨立的生活選擇。

案例一和案例二的情境,明顯的是屬於「案主的兩難」而非「社會工作者的兩難。在這種情況下,社會工作者最好保持客觀、中立的態度,才能夠進一步幫助案主解決難題。

2.社會工作者兩難
案例三:針對案例一的情境,假如案主最後選擇墮胎的決定,社會工作者卻因個人之價值而強烈的感到「墮胎」是一種非常沒有倫理、道德的行為。

在案例三的情境,社會工作者明顯的面對著倫理兩難的矛盾,因為在這種情境下,社會工作者實在難以一種中立、客觀的態度,來了解案主、協助案主適當的服務。社會工作者如何降低倫理兩難產生的對專業服務之影響?首先,社會工作者應具有高度的敏感力,將專業服務過程中所面臨的專業價值兩難,記錄、並加以反省。其次,評估這種困擾是否會影響專業關係的建立,如果社會工作者因而無法建立良好的專業關係,那麼最好將案主轉給另一位社會工作者處理,以避免倫理兩難的干擾。

當遇到倫理兩難時,依據 Lowenberg & Dolgoff倫理判斷原則順序表,其處理原則依序如下:1.保護生命原則;2.差別平等原則;3.自主自由原則;4.最小傷害原則;5.生活品質原則;6.隱私守密原則;7.真誠原則。其考量原則為原則一優於原則二,原則二優於原則三,以此類推。 說明三個重點,分別為:1.為什麼不符合案主自決,2.說明倫理過失的理由,3.說明適切的干預方式為何? 這題考的就是倫理的價值判斷順序、基本的兒少權法以及倫理決策的模式三點,掌握這三個重點的原則及內容加以論述即可。


一名15歲少女遭繼父性侵而進入兒少保護體系;事件發生後,少女表示不願意繼續住在家裡、也不願意進入安置機構,自行在外與已成年的男友同居。少女表示,與男友有性關係,且案母知情也默許,並會資助房租。負責此案的社工認為這是「案主自決」,故未採取任何干預措施。試說明此案是否適用「案主自決」,並說明此案處置是否有倫理過失?(25 分)(高考)

【擬答】

此案例中社工員的處遇方式,明顯不符合案主自決的條件,處遇的方法與行為也涉及到倫理過失,試以下列論述作為評斷的理由,並針對適切的處遇模式加以說明:

(一)不符合案主自決的理由
1.法律面: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1)第3條「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之。」

(2)第5條「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

(3)第49條第9項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由案例中的說明可得知,案母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的第3條及第5條法規,案主男友也觸犯了第49條第9項的規定,因此以法律面及社工員的專業角色而言,都必須有所作為,而非採取「案主自決」,作為處遇的方式。

2.倫理面:
(1)Lowenberg and Dolgoff(1992)發展出倫理原則的順序;依序為1.保護生命原則,2.差別平等原則,3.自主自由原則,4.最小傷害原則,5.生活品質原則,6.隱私守密原則以及7.真誠原則。

(2)在案主為一位15歲少女的情況,其個人意志必須受到有條件的尊重,此年齡的少女正值身體發育的階段,目前已與男友同居且有性關係的發生,著實使案主有著生理發展不健全及懷孕的風險,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安全。

因此若以Lowenberg and Dolgoff所提出的倫理原則順序而言「保護生命原則」優於「自主自決」的倫理原則下,故社工員認為這是「案主自決」,故未採取任何干預措施的作法,即違反專業倫理原則,不符合「案主自決」的理由。

(二)社工員涉及倫理過失的理由
1.社工員在處理倫理兩難的困境時,必須先知道個案所謂的「最適當的決定」重點在哪?所謂的適當又是什麼?而這也是在個案服務中社工員必須掌握的關鍵。

2.案例中的個案,在接受社工員的服務之前已受到繼父的性侵,安置後又以不習慣機構的生活而離開,目前雖居住於男友家,且獲得案母的認可;甚至提供房租的費用,僅由這樣的情況判斷似乎這是符合個案最佳利益。然,社會工作倫理的困境不是來自於守則中不明確或無法明確之處,而是造成處遇中的「決策困境」,例如:保密的程度與情況以及自決的權利與尊重,其中自由意志與情境就是因為「消極義務」與「積極義務」兩相衝突而造成的「結構困境」。

3.此案例之處遇原則並不適用「案主自決」,且面對法律面與倫理面的問題,社工員除未採取任何「積極」的干預措施外,更未達到「消極義務」的標準,因此案例中社工員的處遇方式與行為,已明顯的違反社會工作的倫理規範,甚至已符合倫理過失的條件。

(三)適切的干預方式
1.將目前服務的狀況及問題告知機構主管,並尋求專家學者的意見,作為後續服務可能遇到的情境與問題的處遇方式。

2.清楚告知案主、案主母、案主男友及案主男友家屬,目前案主居住於案主男友家可能觸及到的法律規範(法條)有哪些?並說明相關的刑責與可能造成的後果是什麼。

3.針對案母無法照顧案主的問題及困境作一釐清,並依可能解決問題與改善困境的方式,尋求相對應的資源與服務模式,並與案主、案主母、案主男友及案主男友家屬討論不違反且對於案主最佳的照顧方式。

4.若案母無照顧的條件或能力,可尋求案主母的家庭支持系統提供協助,或尋求其他正式的資源予以協助。

5.持續與案主、案主母及案主男友溝通,告知案主這樣的作法已使男友及母親觸犯法律規範,並告知案主母若個案仍無法獲得適切的照顧與維護應有的身心發展階段,可能受到相關的罰則,以及案主必須接受強受安置的照顧。

6.雖然這麼作可能造成社工員與個案主及案主母的關係,但仍需清楚的告知,並且立即的讓主管瞭解目前的工作情形,並討論此決定的影響與可以規劃的後續動作有哪些。

7.將所有判斷過程以及案主的選擇確實記錄下來,並讓案主過目簽名瞭解事情的嚴重程度,以及作為服務的檢視。

綜上所述,此案例之社工師在進行案主自決的前提下,也要善盡告知的法定義務,讓案主及案主家人對於親屬和諧、案主自決及保護生命等相關倫理抉擇的原則有清楚的資訊,明白其做出的決策可能會有的利弊得失,以及可能付出的成本與代價。如此,才能有效確保專業責任、服務品質與維護案主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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