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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於112年7月1日起,針對「曝險少年」,有所謂的「行政輔導先行」機制。請說明何謂「曝險少年」?何謂「行政輔導先行」機制?(高考)
(一)曝險少年之定義
1.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規定:「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2.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3.因此,曝險少年指的即是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且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要件,且非觸犯刑罰法律之人。
4.併予敘明者係,過去該類少年被稱為「虞犯少年」,惟為了避免歧視與汙名化,爰統一將該類少年改稱為「曝險少年」。依據修法理由記載:「虞犯制度,難免予人有將深陷可能誘發犯罪環境中之少年,視為另一種身分犯,而如係成年人有此情形,並不會被視為虞犯;為保障少年與成年享有平等待遇,不宜以虞犯視之。
(二)行政輔導先行
1.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規定:
(1)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
(2)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
(3)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關或機構,發現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
(4)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之少年,得請求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協助之。
(5)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知悉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之一者,應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衛生、戶政、警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對少年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
(6)前項輔導期間,少年輔導委員會如經評估認由少年法院處理,始能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輔導相關紀錄、有關資料及證據,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並持續依前項規定辦理。
(7)少年輔導委員會對於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得扣留、保管之,除依前項規定檢具請求少年法院處理者外,應予沒入、銷毀、發還或為適當之處理;其要件、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8)直轄市、縣(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應由具備社會工作、心理、教育、家庭教育或其他相關專業之人員,辦理第二項至第六項之事務;少年輔導委員會之設置、輔導方式、辦理事務、評估及請求少年法院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9)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前,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法院、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關或機構,發現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移送或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
2.又參考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修法理由:
「少年如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目事由時,係處於觸犯刑罰法律邊緣而曝露於危險之中,兒童權利公約第十號一般性意見第十六點明白指出,兒童之「成長環境有可滋生參與犯罪活動的加劇或嚴重風險,顯然不利兒童的最高利益。」第十七點並藉由引入「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利雅得準則)第四點 至第六點及第十點等規定,明確呈現「盡量避免兒童進入少年司法系統」之指導方針,兒童權利公約第四十條第三項(b)亦揭示司法最後手段原則。故國家對於需要特別關照與保護之曝險少年,應積極制定優先以行政輔導方式為之,不輕易訴諸司法程序之措施,並整合一切相關資源,盡力輔導,以保障其健全之成長與發展。
我國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有少年輔導委員會,具輔導少年多年實務經驗,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偏差行為之少年,本屬其輔導對象,由少年輔導委員會先行整合曝險少年所需之福利、教育、心理等相關資源,提供適當期間之輔導,可避免未觸法之曝險少年過早進入司法程序,達成保障少年最佳利益之目的,爰訂定第二項,讓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處理各類型事件之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悉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者,得通知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
3.綜上,為達成保障少年最佳利益之目的,國家對於需要特別關照與保護之曝險少年,應積極制定優先以行政輔導方式為之,不輕易訴諸司法程序之措施,並整合一切相關資源,盡力輔導,以保障其健全之成長與發展,此即行政輔導先行之意義。
補充:簡言之,為了挽救曝露於危險邊緣少年,少年輔導委員會行政先行新制7月1日上路有關「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而有保障必要的「曝險少年」,將由原本直接移送少年法院處理之方式,改為由各地方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先行輔導,由少年輔導委員會整合當地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各類相關資源,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後,有必要才請求少年法院處理,希望減少司法處遇空間,避免少年遭受標籤汙名化,落實「行政先行,司法後盾」的修法意旨。
少輔會由各地方政府首長擔任主任委員,每季召開委員會議,並由副秘書長以上層級擔任執行長,整合社政、教育、衛政、勞政、警政等各局處資源,同時透過專業少年輔導人員,針對少年需求提供專業服務,趕在少年司法的強制力介入前,透過與少年建立信任關係的柔性輔導方式,拉住少年協助回歸穩定生活,尋找人生的目標,避免少年從事更嚴重的犯罪行為。新制上路後,除相關機關發現曝險少年得通知少輔會輔導外,少年本人或其監護人如想尋求少輔會協助,也可以請求少輔會處理。
有鑑於新制實施在即,行政院、司法院及內政部亦於近期分別召開相關整備會議,盤整各地方政府規劃狀況,各地方政府除了聘用具備社工、教育、心理等相關專業輔導知能之少年輔導員辦理輔導工作外,也規劃了諮商輔導空間,並編列少年輔導相關預算,強化相關網絡資源連結,亦與少年法院緊密合作。中央亦持續提供各地方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相關協助及配套措施,希望少年輔導委員會能擔任當地少年守護天使的角色,不讓少年孤立無援或無所適從,在新制上路過程中確實發展因地制宜的預防及輔導模式,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健全少年自我發展。
新北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官方網址
https://www.jdpc.police.ntpc.gov.tw/
- Oct 31 Thu 2024 12:00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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