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分工與網絡治理
為解決人民的問題或滿足其需求,回溯過去的歷史,即便是在政府最少介入或作為的時代裡,亦有慈善或志願部門扮演協助者或支持者的角色;在福利國家擴張階段,儘管政府部門的介入既深且廣,但志願及商業部門亦非完全不見。因而,各部門在不同時期對福利的供給並非全有或全無,而是受到主政者的意識型態或社會環境脈絡變化的影響,各自在角色的扮演或介入的深淺有所不同。傳統上,社會福利供給的分工,主要是由政府、市場、志願(第三部門)及非正式部門所構成的福利混合經濟(mixed economy of welfare)(Powell,2007)。晚近,亦出現一種介於市場和志願部門之間的「社會企業」。在實際運作層次,社會福利的供給即可能由五個部門組合而成的新式福利混合經濟(new mixed economy of welfare),各部門的意涵如下:
1.政府福利
係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依法提供的各項福利措施,亦稱為公共福利(public welfare);自20世紀初,政府在福利供給扮演的角色明顯成長,尤其是在1940~1970年代福利國家蓬勃發展期間。
2.市場福利
係指在市場上出現之福利服務和產品的銷售和購買,服務的銷售者主要基於營利的目的,在競爭的市場裡,他們往往追求利潤的極大化,例如,私人醫院或護理之家、私人保險公司、幼兒園.....等。
3.志願福利
係指由介於政府和市場之間的組織提供的各項福利措施。這些組織是獨立、非營利或非政府的第三部門,目的在於促進個人和社區的福祉,所提供的服務是基於慈善、平等、互惠和互助的原則;隨著公民社會(civic society)思潮的發展,這些志願福利愈加受到社會的重視(Kendall, 2016)。
4.非正式福利
係指由家人、朋友或鄰居提供之非正式或無報酬的照顧,尤其是對長期身體/心理疾病、失能或老年親人的照顧;傳統上,家人往往是當個人有照顧需求時最主要的提供者,因這類的照顧者多為女性,且幾乎是無報酬的,因而,非正式福利常招致女性主義者嚴厲的批評。
5.社會企業
係指一種以創造弱勢者或環境之利益為基礎的組織所提供的財物或服務,它是一種介於市場與志願部門之間的創新模式,主要是欲以市場/經濟為手段來實現公益/社會為目的;亦即,透過銷售財物或服務以創造收益,進而改善弱勢者或環境的不利處境。
傳統上,政府、市場、志願和非正式部門被分別稱為第一、二、三和四部門,如何範定社會企業的部門,尚未引發廣泛的討論。然而,介於志願與市場之間的社會企業,因其可能經常遊走於公益的「社會」與市場的「經濟」光譜兩端,故暫且以「第2.5部門」稱之,以期經營者能致力於追求「社會」與「經濟」的平衡。除前述的福利供給部門外,職業福利(occupational welfare)也是一項重要的福利供給來源,它係指在職場法定或個別雇主自願給予員工的福利。
隨著福利意識型態、社會、經濟和政治環境的變化,社會福利的供給模式逐漸從早期「科層行政」(第一部門)轉變到「準市場管理」(第三部門),再轉變至公民參與的「網絡治理」(network governance)模式。亦即,在面臨「科層/政府失靈」與「準市場失靈」的窘境下,強調中間偏左的「第三路線」(the third way)獲得政治上的青睞,第三路線主張政府應致力於營造一個可增進人民的就業能力與機會的「社會投資國家」(social investment state),發展國家與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的夥伴關係,並採取鼓勵公私部門一起合作的新式福利混合經濟,以創造一種先盡義務始能享有權利的「積極式福利」(positive welfare)(George & Wilding,1994;George & Page,1995)。
在第三路線理念的導引下,一種源自於「社區和地方治理」(community and local governance)運動的「最佳價值」(best value)體制隨之興起。最佳價值主張公共服務的輸送應能傾聽並徵詢地方居民的聲音,給予更多的參與權和決定權,地方政府也應該與社區建立夥伴關係,並形成一種協力夥伴的網絡治理模式,共同參與服務的產出,並透過績效的監測和改善,以全面提升服務的品質。為此,網絡治理與夥伴關係成為當代公共服務的核心議題。
網絡治理的意涵與特性
在網絡治理的模式中,如何透過網絡建構(networking)以提供整合性的服務,不僅關係到服務使用者的權益,也關係到能否以有效率、有效能及符合公平正義的方式使用有限的資源。Lawler與Bilson(2010)即指出,在社會工作發展上, 「治理」(governance)正持續的受到關注,特別是一致性和高品質的服務提供、安全實務的維繫以及責信(accountability)的澄清。為此,「治理」已成為當前社會福利輸送的核心議題。
「治理」(governance)一詞最早出現在世界銀行於1989年提出的「治理危機」一詞中,之後,治理的概念便受到各領域(如國際政治學、經濟學和社會學)廣泛的討論。然而,治理並非僅侷限於政府的活動。Rhodes(1997)認為,它是一種比政府範圍更廣泛的現象,包括政府機構與非營利組織都可以在治理過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他將治理界定為「自我管理的、組織之間的網絡」(self-organizing interorganizational networks),並視網絡為政府、市場結構之外的另一種新的治理模式。(簡言之,網絡治理,係指一個由地方及中央政府納入民間企業及第三部門,甚至納入公民參與政策制定過程,經由多元主體間協商、合作(協力合作)的方式來管理/處理公共事務及其過程)
網絡治理模式具有下列幾項重要的特性:
1.組織之間的水平連結
治理要比統治更為廣泛(包括非政府行動者),且轉移並模糊了公、私及志願部門之間的界線;公、私及志願部門之自主行動者,彼此之間有較為穩定之相互依賴的水平連結。
2.網絡成員持續性的互動
由於需要相互交換資源與協商共同的目的,網絡成員彼此之間須有持續的互動。
3.彼此同意的遊戲規則
以信任為基礎,網絡參與者是在一種具有規範,認知及想像中之較具制度化架構,且彼此同意的遊戲規則約制下進行互動與協商。
4.有限的自主性
網絡是自主的組織,無須向政府負責,但政府可居於主權的立場,以間接的方式引導網絡。
3.公共目的的產出
在公共價值、願景、計畫、規則和具體的決定之廣泛的意識下,有助於公共目的的產出。
夥伴關係的意涵與類型
(一)夥伴關係的意涵
Sullivan 與 Skelcher(2002)認為,夥伴關係是指不同機構的人彼此之間的協商,他們承諾長期(至少並非短期的)一起工作,目的在獲得非單一機構獨力運作或僱用他人即可達成之服務輸送的優勢或附加價值。Powell 與 Glendinning(2002)認為,夥伴關係並不是一種單純的主從或附屬關係,或是一種純粹市場型態的契約,它至少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機構,彼此之間有某些共同的利害關係或相互依賴性,且需要有一定程度的信任、平等互惠。 Brinkerhoff 與Brinkerhoff(2011)認為,夥伴關係意味著一種跨部門的關係,參與者將承諾和才能帶上檯面上,從而產生出典型的綜效(整體大於部分的總和)。綜合前述的看法,夥伴關係可被界定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部門或組織,其成員彼此基於信任、平等與互惠的原則一起工作,以致力於共同目標的達成。
(二)依行動參與者結合的程度,夥伴關係從鬆散到緊密約略分為三種類型:
1.合作:係指組織(或行動參與者)之間的連結,各方之間較為鬆散的非正式互動關係,各自具有獨立的目標,互動的目的是為了訊息、資源與利益的交換,尚談不上權力或資源的分享。
2.協調:係指組織(或行動參與者)各方之間有適度的組織結構,以及夥伴之間有較正式的關係,彼此強調共同的任務和溝通管道,但各自仍保有自己的職權和自主。
3.協力:係指組織(或行動參與者)之間充分整合的互動關係,彼此高度相互依賴與信任,接觸頻繁,且權力與目標價值是共同分享的,互動之目的是為了形塑共同目標與相互學習改變。
(三)夥伴關係的特性
若從福利混合經濟的觀點來看,社會服務領域的夥伴關係可視為是一種跨機構或跨組織(inter-agency or inter-organization)的組合,它可能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部門或組織之間的結合,這種結合或許是一種網絡或準網絡關係。儘管夥伴關係很難有個確切的定義,然而,在分歧的定義裡,社會服務領域的夥伴關係仍有些值得強調的共同特性:
1.綜效或增值:夥伴關係可獲得個別機構難以獲得的好處,且因權力或資源的結合而產生綜效(synergy)。
2.自願性的結合:夥伴關係的組成往往是一種基於自願而非強制性的結合,成員之間的非正式關係高於正式關係。
3.互賴、互信與互惠:夥伴關係的組成份子必須要認知到彼此之間有一定程度 的相互依賴,彼此之間的互動必須建立在信任,且互蒙其利的基礎之上。
4.共同的願景與目標:夥伴關係的結合至少有其共同欲達成的願景或目標,這 也是維繫夥伴關係的動力。
5.持久性的關係:夥伴關係成員之間的關係並非一次性或短暫的關係,而是維持一段時間的持續性關係。
6.無縫隙之整合性服務:夥伴關係的形成動機在於欲提供服務使用者無縫隙之整合性服務。
網絡治理(network governance)是繼科層與市場模式後的一個新的方向,它結合不同機構和利害關係,並以一種新的跨域方式(cross-cutting way)共同工作。公、私部門的夥伴關係是網絡治理的核心理念之一,亦是當前社會福利服務輸送能否展現其績效的重點工作之一。試問:夥伴關係的意義與特性為何?何以社會服務領域須推動公、私部門夥伴關係?公、私部門夥伴關係的推動可能遭遇到那些問題或挑戰?該如何克服之?(25分)
網絡治理係為正式或非正式的組織和個體,結合不同機構和利害關係,並以一種新的跨域方式(cross-cuttingway)共同工作,透過經濟合約的連結與社會關係的嵌入所構成,以企業間的制度安排為核心的參與者(個體、團體或群體)間的關係,公、私部門的夥伴關係是網絡治理的核心理念之一,亦是當前社會福利服務輸送能否展現其績效的重點工作之一,以下茲試論述夥伴關係相關內容:
【擬答】
(一)夥伴關係的意義與特性
1.夥伴關係的意義:
通常泛指民間的非營利部門(或稱第三部門),與政府一同提供服務,或是接受政府之委託、補助,協助實施社會福利措施。如此可結合政府部門的龐大資源,及民間部門的運作效率與成本效益。
2.夥伴關係的特性:
(1)由於民間部門的相互競爭的結果,可以提高效率。
(2)服務之提供較具備彈性,較能符合不同的需求。
(3)民間部門的運作過程之效率通常較政府部門為高。
(4)增加服務接受者的選擇性。
(5)民間部門通常可以發揮成本的最大效益。
(6)可以減少政府部門的科層制所引發的弊端。
(7)民間部門易結合社區居民參與,激發社區互助意識。
(二)社會服務領域須推動公、私部門夥伴關係之因
社會服務領域須推動公、私部門夥伴關係之因,係由於 1970 年代所產生的福利國家危機,各國所採取的因應方式,主要是以「福利多元主義」、「福利混合經濟」及「社會福利準市場化」為依歸。所謂的「福利多元主義」,就是政府在福利的供給面,分配一部分的業務予以民間志願組織、企業或非正式組織(親友、鄰里)負責,也就是促進社會福利的民營化、商業化與社區化,政府不再是福利的唯一提供者,如此,既能減輕政府負擔民眾福利需求的供給角色,亦能發揮民營優勢,結合社區力量,以更貼近民眾需求。
(三)公、私部門夥伴關係的推動可能遭遇到那些問題或挑戰?該如何克服之?
1.公、私部門夥伴關係的推動可能遭遇到那些問題或挑戰
(1)競爭(Competition)不足:由於社會福利的領域不太可能是完全的競爭市場,而能提供給服務接受者的資訊也非十分完整,故欲透 過競爭來提高效率的成果有限。
(2)榨取(Creaming): 民間部門必須考量本身的成本,故可能會產生逆選擇效應。也就是說,會針對中產階級以上,可以提供自費服務的民眾予以服務;但對於無力自行負擔者,則較乏人問津,因此,經濟弱勢者常會成為公、私 部門夥伴關係下的犧牲者。
(3)貪污(Corruption): 公、私部門建立夥伴關係的結果,可能會造成官商勾結圖利,另一方面,亦有些不肖業者,可能藉由福利服務包裝本身逃漏稅之事實。
(4)成本(Cost)問題: 公、私部門夥伴關係有部分的結果是可以降低成本,並發揮其最大效益,然而,有些機構可能會巧立明 目爭取經費,或是以案養案的解決本身的財源問題,故成本降低的程度有限。
(5)控制(Control)能力不足: 公、私部門建立夥伴關係之後,對於民間部門的監督單位,只剩下一般社會大眾與其主管機關。但社會 一般大眾多半不會十分留心自己的捐款流向與用途,而主管機關也礙於人力不足,監督單位眾多,只能 利用抽查的方式進行,使得公、私部門建立夥伴關係後的效果令人堪虞。
(6)社區(Community)疏離: 公、私部門建立夥伴關係令社會福利的提供者轉向私人市場,由於商品化的結果,可能會使得人們彼此間的情感喪失,而讓社區內的團結合作力量降低。
2.上述困難之克服方式 以重視所謂的「最佳價值」為原則,強化下列之實務表現:
(1)挑戰績效(challenging performance): 挑戰為何某一特定服務應被供給及何以如此提供,也要能挑戰既有的服務方式,以期藉由檢視而創新服 務方式。找尋更好的服務方法。
(2)比較績效(comparing performance): 透過各種相關的指標與其他組織進行比較,這有助於機構彼此的之間相互學習,促進績效的改善。
(3)徵詢(consultation): 新績效標的之設定須視議題和服務性質來徵詢利害關係人的意見,這是一種參與和充權的表現。
(4)競爭(competition): 競爭將持續做為獲得改善之必要的管理工具之一,以便能夠讓所提供的服務符合最佳價值之成本和標準 的要求。
(5)統合(co-operation): 統合是最佳價值的核心,亦即要能透過團隊、夥伴及整合的方式提供服務,這將有助於服務績效的提升。 綜合上述,由於福利國家危機,衍生福利多元化之思維,將政府為福利單一提供者角色,分散予各民間單位, 從而建立公、私部門之夥伴關係,而由此所產生之困難及問題,可透過最佳價值之原則,降低其影響性。
「治理」(governance)一詞最早出現於世界銀行提出的「治理危機」,之後便受到各領域的廣泛討論,有關治理之特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網絡成員之間互動的持續
(B)以信任為基礎的互動關係
(C)須對國家負責,自主性低
(D)組織之間的相互依賴,界線較容易更動與模糊
解答:C
在社會服務機構夥伴關係中,強調聯合多個組織致力於共同的目的,且維持較持久的關係,是屬於何種類型的夥伴關係?
(A)合作關係(cooperative relationships)
(B)協調的夥伴關係(coordinated partnerships)
(C)協力(collaboration)
(D)訊息交換同儕(message exchange peer)
解答:C
社會服務夥伴關係(partnership)不是一種單純的主從或附屬關係,或是一種純粹市場型態的契約。下列有關夥伴關係的敘述何者錯誤?
(A)服務主要由服務提供者的規劃與組織而成
(B)服務認知彼此相互依賴
(C)機構發展共同的願景、目標和行動
(D)使用者感受到的服務是無縫隙的
解答:A
對社會工作而言,透過網絡建構以提供整合性的服務,是網絡治理的重要工作。下列有關網絡功能之敘述,何者錯誤?
(A)促進組織、社區或社會的凝聚力
(B)提供分享訊息、學習和創新的機會
(C)可增進參與者的自主性
(D)提供對話與溝通的管道,增進了解與信任
解答: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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