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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題探索與預估:
(1)將探索焦點置於案主問題需求上,並指出案主未意識到的潛在問題,從中確認標的問題。

(2)將問題以具體且可被改變的情況予以描述,並建立可測量的處遇指標。

(3)問題探索與預估是一種資料蒐集的工具。

(4)遇估的目的是要確認行動要件、行動阻礙、不可改變的限制。

2.確認問題:
(1)協助案主陳述問題,以確認現存及潛在問題並形成階段性共識。

(2)挑戰未解決的或不合理的問題定義。

(3)提出額外的問題,以呈現不被案主接受或瞭解的問題。

(4)必要時尋求他人的參與。

(5)若為非自願案主,評估轉介原因。

(6)瞭解問題何時、何地發生的細節。

(7)確認解決問題的阻力與助力。

(8)以書面方式詳述問題。

(9)對問題建立處遇基準。

(10)決定所要的改變。

3.訂立契約:
(1)建立工作共識,詳述案主所定義的問題。

(2)安排問題的優先順序。

(3)界定所要的處遇結果。

(4)設計第一階段的任務。

(5)同意所擬定的契約及工作時限。

(6)以文字明確表達,避免認知上的差異。

4.任務規劃與執行:
(1)任務規劃過程:包括確認可能的任務、達成共識、計劃執行的情況、任務摘要。

(2)任務執行階段:包括設立紀錄系統、確認策略、確認完成任務的動機誘因與獎賞、確定案主瞭解完成任務的價值及任務將如何協助達成目標,藉由模仿或引導案主練習完成任務的相關技巧,並規劃工作者的主要任務。

(3)工作者的任務:包括與案主及其他關鍵他人合作協助案主達成任務,安排引發成功的誘因,在案主技巧或資源不足時與案主共同分擔以達成任務,並共同確認已達成任務及關聯性改變分析。

5.任務回顧與分析:
(1)回顧執行成效。

(2)任務若已實行,則可再形成相同問題或不同問題的另一任務。

(3)若任務未執行或只獲得部份成效,則討論阻礙任務執行之障礙。

(4)關聯性改變分析:關於任務達成的障礙和標的問題的改變之間的關聯性分析。

6.結束階段:
(1)描述以前和現在的標的問題樣貌。

(2)由工作者、案主及與改變有關的他人共同評估。

(3)計劃未來及協助案主處理未來的問題。

(4)使過程完整結束或建立新任務。

(5)若案主與工作者或機構仍將持續追蹤,要有明確的結束。

(6)朝向長期處遇過程或安排追蹤。

(7)轉介其他機構接受其他的服務。

(8)強化問題解決的努力及案主所獲得的相關技術。


情境:「林先生忙於上班兼差,與子女相處時間少,孩子都怕林先生,林先生感慨自身學歷低只有微薄的薪資,對子女學習給予很大的壓力與期望,最近國小二年級的長子考試成績不佳,被父親打了一頓之後,隔天沒有到學校上課,林太太打電話給社工請求協助」,請用「任務中心取向的工作模式」,就問題處理目標、任務、執行潛在阻礙與問題排除等項,申述之。(25 分)

【擬答如下】

任務中心取向是在1960年代中期,由 Reid 與 Epstein 在美國所提倡,發展而成的一種個案工作方法。該處遇模式主張為有效達成處遇目標,在處遇過程中,必須先明訂清楚確定的計畫及期限。任務中心取向也運用心理暨社會學派的處遇流程與技巧。至1970年代,經 Reid 與 Epstein 不斷地提倡,並於1972年合著 Task-Centered Casework 一書,此後該理論即日趨發展,特別是芝加哥大學社會服務行政學院,對此模式在教學及研究上,多所貢獻。

任務中心取向的基本假設主要有二:
(1)每個人都具有問題解決的能力,所以社會工作者可以藉由專業服務過程,增強案主解決問題的能力。

(2)主要改變媒介不是社會工作者而是案主,社會工作者的角色是在協助案主帶來改變的希望,並且實際去改變。

有學者提出,任務中心取向特別適用於人際衝突、社會關係的不協調、角色執行困難、資源不足等問題。

以下則分別就任務中心取向的基本概念與工作流程,論述在該案例中有關標的問題、處理目標、任務、執行阻礙與修正職務等項目。

(一)標的問題:
指社工和案主要去解決的主要問題。任務中心取向在於提供一個有時間限制、目標明確清楚、介入服務簡要、著重實際效果,並以案主為中心的介入模式,故對於標的問題的界定,社工必須與案主一起討論確實是可在短時間內解決且滿足案主需求的。

【案例分析】社工首先必須與林家人討論在家庭關係與親職能力上是否發現有待解決的問題,除了傾聽林家人的陳述、引導林家人探索問題的脈絡,社工同時也可以協助林家人指認出他們未意識到的潛在問題,重要的是最後所標的出來的問題是社工及林家人都同意且有意願去解決的。 在此案件中,林家可能的標的問題包括:(1)林先生與子女間親子關係的疏離;(2)林先生的早期經驗導致對其子女有過度的期待與投射;(3)林先生在親職功能上的缺乏,沒有有效的管教技巧;(4)林先生與林太太間對於管教態度的不一致。

(二)目標:
指的是在案主和社工共同同意下,所期盼介入的結果,亦即指問題解決後,期盼要有的結果。

【案例分析】社工經過與林家人的會談,標的出上述可能的問題,接下來便是與林家人討論他們期待在此階段的服務過程中想要達成的主要目標,在目標的設定上仍然秉持任務中心取向所具有的有限期間、明確目標、著重實際效果等原則,與林家人進行討論,目標必須是具有可達成性的,且不宜設定太多的目標。在此案例中,假設林家人將目標設定為:(1)林先生與子女間能有正向的親子關係;(2)林先生能學習除了體罰以外的管教技巧。

(三)任務:
指的是案主為緩和問題的嚴重性,所欲採取的行動,這不僅代表案主所欲達到的直接目標,也代表其達到最大目標的方法,並可為其所採取的行動作一概括的說明,並且此任務是案主與社會工作者共同認定的。

【案例分析】為達成上述目標,社工需與林家人討論可能的行動策略,而這些行動策略必須是具體可行的。經過會談之後,行動策略包括:

(1)林先生必須增加與子女相處的時間(每天至少30分鐘,每週至少有一個半天的完整時間);(2)林先生必須瞭解每個子女的喜好與興趣(能夠說得出每個子女的喜好與興趣);(3)林先生必須參與親職教育課程或親職團體(每週1個鐘頭)。

(四)執行阻礙與修正職務:
任務執行的過程中,社工要能關注案主可能面臨的障礙,並適時修正職務,一方面可以避免案主有過高、不切實際的期待,另一方面確認案主與社工對本身任務的認知是一致的,確保案主不會因遇到阻礙而削弱了目標達成的動機。

【案例分析】經過四週的執行之後,林先生表達其對於能有時間與子女相處感到滿意,子女跟他的關係也較為親近,至少不像從前那麼怕他,但林先生也反應其由於工作時間忙碌,經常返家後會感到疲累,有未必每週可以有完整的時間陪伴子女; 此外,林先生亦表達每週還得空出時間參與親職團體,對其而言也是很勉強的。經社工與林家人一同回顧任務與執行效果,彼此都同意林先生與子女的親子關係確實改善了,林家成員也都能理解林先生的為難,故同意維持每天至少30分鐘的相處時間,但週末時間讓林家人有更自主性的安排,最後他們決定改為每個月可以有一天的週末一家人出遊。 而在親職團體的時間安排,社工也協助將林先生轉介至兩週一次、一次 2 小時的團體方案,且為激勵林先生持續參與,林太太也願意陪同林先生一起出席。

任務中心取向具有組織性、指導性、行動性等特徵,且提供實務工作者一個很明確的指導方針,並且該取向強調社工與案家一起共事,是一個合作關係,社工不是一個權威者,此方法也因而能夠被我們所服務的對象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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