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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個案紀錄?
個案紀錄指個案工作人員對其日常所服務之個案的會談及有關聯絡事項,以文字記載方式紀錄,並將之保存於特定之個案資料夾中;基本上,每個完整的個案資料夾應包括:個案申請表、接案表、服務登記表、個案服務紀錄、轉介紀錄,以及結案紀錄等資料。

個案紀錄有哪些功用?
1.提供服務的證明
2.持續服務工作
3.服務品質的掌握
4.組織工作員的思慮
5.督導員的查閱
6.專業間的溝通
7.服務提供的適切性
8.法律行動中的機構自衛工具
9.治療工具
10.教學工具
11.評價與社會研究


試述個案紀錄的方法及內容為何?及其對社會工作專業的貢獻為何?
個案紀錄是社會工作者與案主的整個接觸處遇過程,包括:案主的基本資料、問題、分析及處遇方法等,運用有形的文字詳細地記錄下來。

(一)方法:社會工作者在個案記錄的方法使用上,包括:
1.文字記錄:文字紀錄是最普遍的紀錄方式,其使用較為節省成本,但無法觀察到案主的行為、表情、動作。

2.錄音:錄音則是具有立即性與時效性,並能將案主的口語態度記錄下來。

3.錄影:錄影則是更為完備的記錄方式,能將案主的行動、動作紀錄下來。

由於每一種記錄方式都有其不同使用的價值,但重點是個案工作者必須注意在每次與案主接觸後,應儘速的將與案主互動的過程記錄下來,避免遺忘或混淆,以供日後使用與查閱。

(二)內容:而在社會工作者在實務工作上,個案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1.時間(如:年、月、日)
2.訪談記錄。
3.訪談方式(如:家訪、電訪、面訪)。
4.訪談的對象(如:案主、案主親屬、學校老師或其他人)。
5.訪談的時間(如:分鐘、小時)。
6.訪談內容摘要(如:案主間題、事件)。
7.處遇措施。
8.後續處遇重點。

(三)貢獻:個案紀錄對於專業服務品質上的貢獻,是作為後續個案處遇服務、工作員自我評估、轉案、機構評價或未來研究的依據,分別設明如下:
1.後續個案處遇服務:個案記錄將社會工作者處遇案主的過程,包括:個案改善情形、對處遇服務的反應、表達等詳細記錄下來。提供社會工作者對於案主在處遇服務及處遇目標達成程度的評估,以作為後續處遇服務調整的參考。

2.社會工作者評估:社會工作者在處遇過程及結束時,應從案主的個案記錄中,發現與檢討對案主的處遇行為是否符合專業,並作為日後處遇服務行為修正的依據。

3.轉案:社會工作者若是遇到必須轉介個案到其他機構時,應將其所做的個案記錄檢附或摘要提供給所欲轉介機構的專業人員作處參考。

4.供機構作評價:社會工作者詳實作個案記錄,在機構進行評鑑時,可以提供機構責信的依據,有助於提供機構的信用度與名聲。

5.提供未來研究參考:社會工作者可以從其處遇服務過所留下或正在進行中的個案紀錄中,自己發現問題進行研究探討或是與專業研究機構奇作,建構實務工作的理論與基礎。


個案紀錄的形式分為以下三種:

1.過程紀錄:
運用敘述方式,針對服務之個案,從開案到結案過程,有關語言與非語言的訊息及內在感受詳細記錄;記錄方式則是隨實際情況之需要,而做彈性調整。過程記錄之內容應包括:
(1)基本資料:如會談日期、案主姓名及其相關之基本資料。
(2)會談內容。
(3)描述雙方語言與非語言之行為。
(4)會談者的感受和情緒反應。
(5)對會談內容,會談者觀察和分析思考。
(6)診斷性摘要與會談者之印象需紀錄在過程紀錄結束後,亦即對會談內容的分析思考需撰寫於紀錄之後。
(7)診斷性摘要後工作者可以寫下下次服務或處置計劃,以利下次會談。

2.摘要記錄:
視機構的服務目標與政策而定,但是至少應包括:基本資料、個人發展史、干預計畫、診斷記錄、追蹤服務記錄、及結案記錄等。有別於過程紀錄,摘要記錄較偏重於發生在案主身上的經驗與現象,而非工作人員的反思。此種形式的個案服務記錄,較適合於運用在需要長期追蹤服務之個案。

(1)診斷紀錄:經過數次會談對資料加以組織分析以探究問題發生之可能原因,包括個人社會史、家庭生活狀態、發展、處置等四個部份。

(2)定期摘要記錄:提供案主服務一段時間後,經由評價方式查閱服務處置計劃是否妥當,內容包括案主概況、問題改變情況、下一階段處置計劃與步驟等。

(3)轉案摘要記錄:當結束服務或需將案主轉至其他機構或單位進行服務,應主動撰寫轉案紀錄,可進一步讓被轉介機關提供服務,所以不應僅是簡略摘要,應包括處置內容以及案主對轉案所作準備和反應。

(4)結案摘要記錄:當結束對案主之服務應撰寫結案摘要記錄,用來檢討服務內容與方式之適當性,確認案主需求是否適當處置,結案摘要紀錄應包含何時、何處、為何結案及如何結案。

3.問題取向的紀錄:
問題取向的紀錄常被運用於專業整合的機構,所以普遍盛行醫療機構,主要目的在於使不同專業工作人員能有效溝通,增進彼此嘹解,以便能使參與團隊服務的專業,避免衝突,其內容包含:基本資料、主訴與問題描述、特定焦點、工作目標與處置計劃基本資料以及追蹤四大項。常用的問題取向的紀錄有二種

(1)核對表。

(2)以 SOAP 方式撰寫個案服務記錄:
主觀感受(subjective)
客觀感受(objective)
預估(assessment)
計劃(plan)


近年來數位科技與社群媒體開始應用於社工實務中,社工員在運用這些工具於福利服務時,應留意那些倫理議題?(107高考)

【擬答】

以下由社會工作資訊化的角度,將數位科技與社群媒體運用於社會工作實務中時,應注意的重要倫理議題,說明如下:

(一)錄音錄影、網路服務 VS 知後同意
當個案工作會談或團體進行過程需要錄音錄影時,均應事先告知案主並確定同意,包括:讓案主知道為什麼要錄音、錄音紀錄將如何被使用、誰可以接觸錄音資料及紀錄將如何被保存。

(二)傳真、電子郵件傳送個案資料 VS 隱私議題
當需要運用資訊設備傳送個案資料時,為了確實保密資料,社會工作者有責任確定資料傳輸的地點是一個安全的環境。在傳送保密資料前,應先以電話確認收取資料的人在傳送地點,以安全及謹慎態度收取資料。

(三)個案資料庫、電子紀錄 VS 保密議題
服務機構在建立及管理個案資料庫時,除預防外部駭客入侵,資料庫改版導致之電子紀錄保存問題(新舊系統無法相容、舊資料無法判讀);更要慎防內部網路洩密,例如:避免透過未加密之網路管道傳輸個案資料、避免同仁閱覽與職務無關的個案資料、未經案主同意將個人資料作為非專業用途(例如:研究、募款案例)、不同機構資料合併後資料權限設定。

(四)資訊技能 VS 工作者專業能力
如同社會工作倫理要求社會工作師應具備社會工作專業技能,社會工作者在資訊化趨勢下,應接受相關訓練,以具備社工資訊之技能,甚至需要再具備該介入技術或取向的專家督導下才可運用相關醫訊技術,以確認其工作能力並保護案主免受傷害。

(五)案主資訊能力 VS 服務的公平性
如同社會工作者應具備多元文化敏感度一般,在運用資訊化工作及技術提供服務時,亦須敏感到「數位落差」,是否會導致社會排除,例如:案主因能力或設備限制,無法使用電子服務,但機構的服務卻只能在電子資訊登錄後,才可提供服務。此時社會工作者應採取行動以確保案主能理解這些訊息,包括提供案主詳細的口頭說明,或安排合格的翻譯人員,甚至避免僅透過網路管道提供服務。

資訊化為社會工作帶來快速及便利的優勢,但為避免同時可能產生的倫理議題,可以透過建構不當實務的風險管理工具、訂定社工網路服務的倫理規範標準以及在社工教育中增加資訊知能與倫理課程等方式來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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