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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行為修正學派社會個案工作?
行為修正學派社會個案工作認為人的行為是受到外在環境制約、學習而形成的,因此其主張透過制約控制技巧的學習,使人重新學習所欲的行為,強調以外在客觀的行為作為改變工作的焦點,其源起及內涵綜合整理如下:

(一)源起:
行為主義學派是源自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心理學家華 (Waltson)與史金納(Skinner)的理論觀點,以學習理論為基礎,結合進入社會個案工作的實施理念中,而形成行為修正學派的社會個案工作模式。

(二)核心概念:
1.以外在客觀行為作為工作焦點:
行為修正學派社會個案工作的工作焦點僅限於外在可觀察到的行為。

2.區分兩類處遇標的:
即自主性與非自主性行為。此派將所工作行為標的區分為兩類:即自主性或稱操作性行為,與非自主性稱反應性行為等兩類進行社會個案工作的行為修正處遇。


該行為修正學派的工作類型為何?
行為修正學派的工作類型通常區分為三類:反應性制約、操作性制約、社會學習說明如下:

(一)反應性制約:
反應性制約亦稱古典制約,此理論的代表實驗:「帕夫洛夫(Pavlov)的狗」,即強調行為無法由個人意識所控制,是由刺激引發生理性的反應,如:焦慮。因此,學習行為是不斷地透過刺激與反應的接連出現而產生學習的效果,即強化或消去舊行為,學習所欲的行為。

(二)操作性制約:
操作性制約亦稱工具制約,則是指行為可經由個人意識所控制,由心理學者史金納(B. F. Skinner)提出,認為行為模式是由行為結果所決定。因此,欲改變行為只要改變行為結果即可。

(三)社會學習理論:
社會學習理論是由班杜拉(Bandura)提出,其認為經由行為的學習過程,即所謂的模式化過程(modeling) 就可使行為改變。


試述社會個案工作者應如何應用行為修正學派?
行為修正學派重視外在可觀察到的行為,在行為的改變上是立基於學習理論。因此,社會個案工作者在應用上可遵行下列四點實施原則:

(一)評量導致案主行為的前置因素:
社會個案工作者在進行診斷處遇前,應先評量找出導致案主行為的真正相關影響因素與此因素所造成的問題行為結果,作為社會個案工作者未來在設計制約操弄的基礎。

(二)直接操弄行為結果:
在行為修正處遇前,社會個案工作者亦應與案主討論,預先設定所欲修正的行為結果及操弄程序,始能控制操作性行為的結果,以符合社會個案工作者及案主所要達到的目標。

(三)適當安排刺激物:
一旦行為修正處遇的目標及操弄程序決定後,則社會個案工作者應依導致案主某部分問題行為的前置因素,選定修正的標的行為,再視標的行為選定行為之前導刺激物,以重新安排新的標的行為的發生。

運用行為修正技術:在直接修正、增強或消去舊行為,形成新行為的技巧運用上包括:

1.操作性行為:所運用的技巧包括正增強(positive reinforcement)、負增強(negative reinforcement)、消除(extinction)、差別增強(differential reinforcement)、形成反應法(response shaping)、處罰(punishment)。

2.反應性行為:所運用的技巧包括系統減敏法(systematic descn- sitization),以有計畫性、系統性地逐漸減少案主意識無法控制的生理反應行為;轉換敏感法(convert sensitization),即將案主所好或所惡與行為相聯結,來改變行為;洪水法(flooding),是直接讓案主想像、暴露在使其恐懼的刺激物下,逐漸習慣刺激物來消除案主的生理性反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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