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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行為的意涵
集體行為(collective behavior)是指在相對自發,不可預料,無組織的以及不穩定的情況下,對某一共同影響或刺激產生反應的行為。就社會互動而言,我們不能把集體行為與組織行為或制度行為混為一談。組織行為(organizational behavior)指的是由已確立的規則和程序控制的群體內部行為(例如,工業生產或軍事演習的行為就具有這樣的特徵)。制度行為(institutional behavior)指的是由制度化規範所控制的行為(例如,教育或法律的行為)。與此相對,集體行為缺乏事先確定的組織程序和制度規範。此外,集體行為是動態的,它是一種處在不斷地變化中的作為。

集體行為的性質
正如同社會學家布魯默(Herbert Blumer) 的界定為:「集體行為乃團體行為的一種形式,產生與發展於不確定的情緒與情境。」(Federico,1975:186)其特徵是在其互動過程中,各個成員對共同目標具有一致的的意念。 就上述的定義集體行為有以下三個特徵:1、自願性:集體行為的分子扮演較自由的角色,其行為不受現有的社會規範限制。2、情緒性:成員間流傳著反社會或反制度的思想,並且常將這種看法付諸實際行動。3、過渡性:即其存續的時間至為短暫。

集體行為的條件
隨著群眾類型、追求目標、社群情境和社會價值的差別,使得集體行為有多種形式,因此概括出引發集體行為的社會條件並非一件容易的事情。社會學家透過觀察和實證分析,成以下列條件為產生集體行為的重要因素:

(一)環境的因素
環境因素如時間、情境有助於增加人們對某一現象,採取一種自發的方式產生對應的作為。比如,不公允的社會機制和長期違反民意的法規,能使人們快速、便捷地進行資訊傳播的組合都增加了自發性行為的可能性。或是一場突如其來的天災所產生重大的社會傷亡,也是使得人們為了自救救人,因而產生集體行為加以對立。例如:2004年12月26日發生於南亞地區的空前大地震和海嘯,劫後餘生的災民採取自救措施,以延續生命。一群聚集在公共場合,如 廣場、體育場、或禮堂的人群就是這樣的一種組合。時間也是一個關鍵性的因 素。根據克恩納(Kerner)調查20世紀六○年代城市暴動的研究,大多數的集 體作為多發生於週末或夜晚,因為這是一個大多數的人都從工作中空閒出來的 時段。

(二)無規範狀態
在一般情形下人們皆期待有秩序的規範來引導人際互動和適當的作為。當急遽的變遷,使原有社會規範模糊不明時,往往會導致人們的惶恐和不知所措,迷失在社會情境下,以至於沒來得及產生任何規範來指導人們的行為。模糊情況的發生也會帶來不安。當社會產生某一種情況,既有信念不能解釋這種情況時,他們就陷入混沌的狀態。當群眾處在含糊情況時,勢將引導人們尋求共同的協助且基於危機共擔的因素,導致集體行為的產生。1930年左右美國的經濟挫折期中,許多工人失業,他們就以傳統的方法來思考這社會問題時,共同感覺到一個成人不能維持家庭,這種社會必定有某種毛病。許多失業的人士接受救濟時,精神極為痛苦。雖然救濟的措施暫時解決了他們的需要,但心理上的創傷卻不能得到平息。任何一種社會變遷、社會解體、社會失調等,與社會不安都有密切的關係。簡而言之,當一群人不得不去適應反復發生的事件時,他們會渴望將秩序和常規帶到他們的生活中來。於是,人們通常會以集體行為的方式建制出更多的社會規範來實現這一目標。

(三)價值的衝突
社會價值引導社會運作,而衝突的價值觀也能引發集體行為。這樣的衝突通常是急劇的社會變遷或者是在文化中引入了對立因素的結果。傳統社會的急速現代化通常會造成社群的失落和惶恐,因而孕育了集體行為。例如,1979年推翻伊朗國王巴勒維的事件就是由不同價值團體聯合而實現的。其中的一些宗教和政治團體反對伊朗國王的現實政策;另一些群體則反對他所制定的現代化整體規劃。社會中已有了上述的條件後,點燃了社會運動的火種。這時候領導運動者若能提供民眾心理新的反應的條件時,民眾就容易投身於該運動。一般領導者在這階段都以煽動、提示、模仿、宣傳等策略鼓動民眾。領導者所提出的口號或運動的理想,必須針對該社會與心理的響應。首先使參與的民眾集中在一起,變成為心理群眾,促進互相間心理的響應。

(四)相對的剝奪
當人們對生活的期望以及實際所獲得到的,兩者之間的差距達到無法容忍程度時,相對剝奪感因而萌生,集體行為因而產生。而相對剝奪指的是一部分的人沒有獲得他們認為應得公平待遇的情況。無論人們追求的是經濟保障、政治權力、自我實現、還是社會歸屬,社會總是提供人們:只要按照一定的方式去努力,就能達到這些目標。而當人們感到在實現目標過程中並未取得足夠的進展時,就產生了相對剝奪。在他們看來,這個制度剝奪他們應得的東西。由於人們的期望在不斷增加,然而他們並沒有看到情況有顯著的改善。而那些遭受的剝奪、最能夠意識到他們的情況可以得到改善的人,往往是最積極的參與者。例如,二二八事件的產生就是這樣。臺灣民眾原本期望自日本殖民統治重回祖國懷抱時,能夠得到社會公允和民生改善的期待,但期望並未獲得回應,加速了相對剝奪和社會群眾的衝突。

(五)社會的崩解
社會控制是每一個社會體系持續進行的機制。當這種控制機構減弱時,人們可能對現存的制度失去信心,並試圖透過集體行為對其進行改革或重建。當人們感到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沒能得到官方的糾正時,他們就自己運用群眾的力量,進行仲裁行動。當社會控制的嚴厲手段猛然鬆脫時,騷亂之類的集體行為也可能會發生。在激動期中群眾最容易接受一套理想社會的藍圖,因為在混亂時,心理上自然會求平衡的傾向。並且對這藍圖加以神聖化而崇敬之。這時外界的壓力使他們增加我群感與團結感。由此運動的領袖所標榜出來的口號,大部分都以「正義」來吸引社會的同情與參與者的獻身。群眾也似乎已經找出不安的原因,以及決定剷除這些不安的來源。到這階段,社會感染(social contagion)所產生的集體激昂的情緒極為明顯。群眾已經充滿了衝動與情緒,原來傳統的態度、規範、價值不復存在。

大眾行為的類型
經由社會學的觀察,並非所有的集體行為都只發生在面對面的群體中。集體行為的不確定性、易受影響性和緊急性,也可能成為「分眾集體」的行為特徵。在分散的社會群體中出現的集體行為被稱為大眾行為(mass behavior);它涉及到那些互不相識、彼此聯繫甚少的人們。這些大眾行為影響著社會的運作和發展,成為社會學觀察的現象之一,其主要的表徵行為有:1.恐慌;2.焦躁;3.災難;4.流行;5.時尚;六.狂熱。
例如:去年疫情誤會口罩原料短缺,造成大眾搶購衛生紙的恐慌行為或是遇到股市崩盤時,投資人恐慌性的賣出股票。


集體行為的類型
集體行為的表現方式中,群眾是最普遍的一種形式。 群眾(crowd)往往是一群聚集一起而相互影響情緒和行為的人群。群眾與團體最大的差別是目標的不確定性和聚攏的短暫性。群眾中的每個人並非都有同樣的意志與期望。其追求目標相對於一般組織是模糊不清,群體的成員彼此也無結構性特徵,目標不明確。不過群眾中的成員都會因情境的感染產生相同情緒,在群眾的行為中,參與者可能無視常規的社會約束。因此,群眾容易接受由集體情緒所傳達的暗示。

根據社會學家布魯默(H.Blumer,1939)的界定,群眾可分為下列類型:
(一)偶合群眾
偶合性群眾(casual crowd)是指一群並無共同目標和組織結構而偶然集結的群體,也是結構最為鬆散的一種群眾類型,為一種參與者只投入了最低限度的感情和互動的集體行為。

(二)聚會群眾
聚會性群眾(conventional crowd)相較於偶合群眾具結構特徵,是指一群比較有組織及有規範的群眾,它的行為是可預料的。例如:球場上的觀眾。人們通常遵守一定的常規,如穿著相同的加油服裝和隊呼。

(三)表意群眾
表意性群眾是指提供感情表達和情感釋放機會的集體行為,參與群眾的成員通常有高昂的情緒表現。

(四)連帶群眾
隨著社會成員有不同的信仰、價值和偏好,使部分成員會集結成一種堅實的群體,例如:政黨、教派等。

(五)行動群眾
就各類的群眾分析,最具有實踐性和行動行為的就是行動群眾。行動群眾(acting crowd)通常是憤怒和懷有敵意的。兩種最不易捉摸掌控的行動性集體行為是暴動騷亂、搶劫和屠殺。暴動(mod)是群情激昂的群聚成員將憤怒集中在單一的目標上,在達到目的後,他們就解體了。


集體行為的理論
社會學家嘗試了解及體型為,而建立集體行為的理論。集體行為特徵是明顯地拋棄了既有的信念和態度,取而代之的是新的行為模式。群眾既能在社會成員背景各不相同的情況下,集結一群人產生相同意志和行為通常都遵循一套新的共同規範,以企圖達成某些特定的目標。這一現象是如何產生的呢?社會學提出了若干主要的理論。

(一)行為感染理論
這一理論強調的是:集體行為的產生是來自於人們情緒相互感染的結果。1896年,勒朋(Gustave Le Bon)出版了《群眾心理學》一書,對集體行為視為具有集體意志的有機體。群體的特徵是有意識的人格已經消失,無意識的人格居於主導地位。而集體行為使個人「著迷」的能力基於三個因素:1.不可征服感:即從集體行為的成員上獲得的強大力量。2.傳染:即新的理念和價值迅速蔓延。3.暗示性:在群聚中人們的判斷很容易降到一個較低的水準上,使人接受和模仿群眾中其他人的行為和態度。

(二)聚合趨同理論
根據聚合趨同理論,集體行為的參與者是基於本能,因為只有相接近性格特質的人,才會聚同參與群眾活動。

(三)緊急規範理論
根據緊急規範理論,是因為原有的社會規範以無法為人們所接受,因此需要及時建構一套新的行為標準,使得群體中的一致性普遍流行開來。

(四)理性決策理論
社會學家巴克 (R.Berk) 認為人原本就是理性的決策者,因此,參加群眾行為,不會喪失此種理性,他們直覺地權衡行動的得失,參與者所選擇的行為都具有最大酬賞和最小代價的性質。

(五)價值累加理論
美籍社會學家尼爾‧史美舍(N‧T‧Smelser)彙總前述多項理論,提出了產生集體行為或社會運動時必須依次出現的六個社會條件。這一理論稱之為價值累加理論(value added approach)。該理論,只有當這六個特定條件相互作用時才能導致集體行為的產生。(N‧T‧Smelser,1981)

第一個是「結構性助長」
即社會結構的呈現和表達,才能促使場集體行為的發生。例如:如果沒有一定的空間場地,群眾就無法聚集一起,集體行為就不可能發生。因此,一些公共場所如公園、廣場、街道、體育館往往成為突發性集會的地方。同時搶購風潮的出現,也多半與通貨膨脹或是物質缺乏有一定的關連性。

第二個是「結構性緊張」
即人們感知到社會環境中的某個環節出了問題。這種源諸於自然災害、人謀不臧、景氣蕭條、法律不公、種族歧視等因素產生的心理壓力,這種緊張通常以相對剝奪的形式表現出來。使人們嘗試以集體方式解決問題。

第三個是「信念的增長」
要能出現集體行為,人們還必須對他們的處境形成某些共同的感受。此有助於行動者解釋他們感知到的結構性緊張。它包括對社會偏失狀態的分析,對事情應該是怎樣的看法,一系列用以糾正這一局面的策略主張,有時是一種消極的洞察,即認識到如果不進行改變則可能會產生對行動者不利局面。該信念使得當下形式對參與者個人充滿意義,並使他們做好集體行動的準備。參與者的信念是:對基於問題產生共同的看法,出現普遍的情緒,而認為騷亂能引起公眾的注意力,最終使環境得到改善。因此,鼓勵著人們參加集體行為。

第四個是「促發的因素」
它是集體行為的導火線。由於某些措施強化人們原有的恆疑、不安和憤怒,激起行動者採取具體行為。

第五個是「行動的動員」
一旦前面四個因素形成,只要有參與者能夠提供足夠的證據,使人們深信必須以具體行動,才能獲得合理對待,一場集體行為就此發生。

第六個是「社會的控制」
集體行為的產生還要視社會控制的成敗。

史美舍在1963年出版的《集體行為理論》一書,對集體行為的周延論述,強調集體行為本質上人們受到威脅,緊張和壓力,為改變自身的處境所進行的嘗試,將導致爆發集體行為的因素歸類到有意義的類別之中。對於人們理解社會運動,集體行為的形成具有開創性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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