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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
當案主問題獲得解決或與案主設定目標亦完成時,案主開始有能力適應其問題,個人持續在成長和進步當中,社會工作者將和案主結束專業關係。
結案時機和種類
(一)目標已完成
1.案主行為與因應環境能力有顯著進步
2.案主的心理功能有顯著的進步。
3.治療之前或開始之時所訂定的目標已經達成。
4.案主想結案。
5.案主和社工者都滿意已完成了共同同意提供的服務,且案主沒有要求繼續服務。
6.治療的內容或議題有所改變,並顯示案主已有準備。
(二)服務期限到期
提供案主之服務有明確的服務期限。在任務中心取向(task-centered approach)的處遇方式,服務契約均訂定明確服務期間。社工實務上依據相關法規必須交付社會工作處遇的個案,或者依法安置個案,通常有一定的工作期限。一但服務期限到期,必須依約結案,或者透過修約程序延長服務期限。
(三)案主無法繼續接受服務
案主有某種因素無法繼續接受服務,第一是案主對於服務的進度不滿意,因而在參加幾次會談或團體活動之後,藉故離去或找理由來搪塞,迫使社會工作者不得不結案。 第二是案主有不可抗拒的理由,必須中止服務或提早離開,例如生病、出院、死亡、被拘禁、被轉移到其他地方。第三是案主沒有錢支付收費的社會工作服務,以致終止服務。
(四)社工者離開機構或轉到其他單位(業務)
有時關係停止是因為社工者離開機構或轉到其他單位(業務),社會工作者或其他實務工作者,如護士、觀護人,因為工作轉換或辭職,必須提早結案,或者轉案由其他人接手。
(五)機構功能、政策轉變或結束營運
機構的經費來源減少,必須減少服務的對象;或者機構的政策有所轉變,因而縮小服務範圍和服務期間,甚至改變服務對象,以致某些案主必須提早結案。最不好的情況,是機構結束營運,或併入其他機構,服務被迫終止。第一種是最佳的結案時機,第二種是依據服務契約。這兩種結案,是屬於有計畫的結案,由社會工作者與案主共同決定結案的時機和步驟。第三種最不好情況結案,是單方面結束工作關係,屬於非計畫性的結案。不管何時結案,都應妥善處理,以確保案主權益。
結案時的任務有哪些
(一)瞭解案主與社工者的正向反應
透過處遇的過程,讓社工者更瞭解環境與個人的互動,以及人類的行為特質。社工者對案主的改變和自己的助人技術感到欣慰。其他的正向反應還包括:成就感、成熟感、良好的助人經驗和依附感,且對自己的未來充滿信心。
(二)瞭解案主與社工者的負向反應
1.爆發情緒行為
2.否認(denial)
3.症狀再出現
4.沮喪(sadness)
5.逃避
6.要求多做幾次治療
7.突發事件
8.要求成為朋友
9.再體驗過去感受
10.感覺背叛
(三)協助案主準備結束
有時機構的服務或社工者的能力無法有效協助案主,或案主的部分問題和需要必須再向其他機構申請服務時,就必須要透過轉介(refer)的程序,使案主能獲得問題的解決。必須注意下列五點:
1.確認轉介的需要。
2.決定何種資源最能滿足案主的需求。
3.協助案主與轉介機構接觸。
4.避免替被轉介機構對案主做不明確的承諾或不實際的保證。
5.要求被轉介機構填寫並寄回「轉介回覆單」。
(四)預告結案時間
雖然在服務契約之中對於提供服務的期限均有規定,但是社會工作者仍應在適當的時機向案主預告結案時間。其目的是藉由結案的提醒,幫助案主更努力地完成服務契約所定的目標和任務。
評估的種類
(一)服務過程中的評估
服務過程中評估的項目應包括:服務處遇之目標是否達成?工作者的服務方式(工作方式)是否合適?以及案主方面改變的進度是否令人滿意?等。至於檢討的時間,也應該在做初步計畫時就決定,如果沒有事先規劃,有時很難找出一個檢討的時間。
(二)結果評估
在服務告一段落需要考慮結案時,關心的則是服務的成果和效果問題。此時評估的對象係對已完成的個案工作服務進行檢討評價。 一般處遇結果的評估可採用Kiresuk和Geoffrey(1979)所提出的「目標達成尺度」(Goal attainment Scaling),這個方法是要先訂立明確的目標,以便成為五尺度測量服務的結果。
(三)社會工作者的評估
社會工作者的評估指的是由案主對於實務工作者的服務行為和態度提供回饋意見。評估的範圍可以包括機構設施和服務可近性、便利性的評估,亦即整個服務輸送流程,主要在提供機會讓案主表達他們心中對機構和實務工作者的評價。
【補充】(高考社工師範例)
1.結案的判斷標準:
(1)確定所有的干預或處遇目標都已達成。
(2)負面的情緒反應都已妥當處理。
(3)案主適應能力的確增加。
(4)案主確實達到自我成長目標。
(5)案主能力已經增強,並且相信自己有能力解決。
(6)案主深深覺得自己是個有價值的人,並且對未來感到樂觀。
(7)確認案主與社工員的專業關係,對案主是有正向幫助的。
2.結案前、後的準備工作
結案前的準備工作:
(1)回顧歷程:在結案前社工員需要回顧歷程,協助案主作分離準備、處理分離情緒,並培養日後解決問題的能力。因此我會透過與案主回顧由開始接觸時遭遇到的問題、情境、之後共同設定的目標、曾經投入的努力,一直到現在的生活情況與心境等做一個回顧,並鼓勵案主對未來的生活有一定程度的規劃。
(2)處理情緒:有時候案主因為不想要結案而出現:否認和逃避、憤怒、沉默、害怕、悲傷和退化、自我貶抑...等情緒,社工員需要給予理解並透過運用相關技巧妥適處理。
(3)必要時轉介:當案主的問題並非機構處理範圍,或工作已告一段落,社工員必須轉介工作,過程中需評估案主的意願與能力後提供資訊、聯絡、介紹...等準備工作。例如:案主希望獨立生活,便需要將案主轉介至就業服務機構。
結案後的準備工作:
(1)追蹤:依案主的情形,在結案後進行電話追蹤、問題解決程度評估等工作。
(2)評估成效:透過直接觀察、標準化測量、重要他人資料收集等方式,針對服務成效與服務過程(包含案主參與、使用的技巧及策略)進行評估,作為日後參考與改進方向。
除了上述的準備工作外,社工員也必須要自我提醒避免出現因為覺得自己並沒有充分幫助案主或有覺得自己遺棄案主的感覺,因而產生罪惡感、因為社工員本身無法接受或害怕案主無法接受,而逃避延遲告知案主要結案,甚至因為覺得自己還可以幫助案主,為了滿足個人情緒而期望延長服務的不適當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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