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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具有以下重要特質

一、基本生存權保障之原則
社會救助目的在提供民眾「最低生活維持」之保障,以滿足民眾維生之基本生活需要,具有保障民眾基本生存權的功能。此為社會權中最基本維生權之權益維護。因此,相關基本生存權之維護條文,已納入《憲法》條文內,《憲法》1999年增修條文第10條基本國策篇,明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二、選別性之原則
社會救助的對象,係經選取的,社會救助的受益對象是所得或資產低於「最低維生水準所得」以下的國民,並非全體國民適用之普遍性對象原則。

三、需經資產調查之原則
社會救助的資格要件,資產調查不僅在界定合格與否,而且計算個人或家庭所得與資產不足維生所得的差額,以作為社會救助補助多寡的依據。

四、國家責任之原則
社會救助是國家所提供的基本保障,基於能夠維護國民「生存權」的理由,因此,其財源來自國家預算,亦即政府需編列相關預算,來支應社會救助所需經費,有關社會救助之財務責任,完全是國家責任,與社會保險制度,來自保險費完全不同,由於其財務來自政府預解,其所呈現所得重分配意涵與程度,通常比社會保險為高。

五、較少合格之原則
較少合格原則,指的是社會救助的給付不能高於基本(最低)工資的原則,這是最早英國濟貧法的原則,濟貧的救濟金不熊高於最窮的勞工所得。亦即當有工作能力的低收入戶,列入社會救助對象,而社會救助的給付高於基本工資,則被視為影響工作意願。臺灣《社會救助法》第14條明定,各項社會救助金額不得高於基本工資。

六、親屬責任之原則
社會救助的資產調查與社會救助之給付,基本上都強調親屬負有基本照顧與支持的責任如計算家戶財產及家戶工作人力等。這種強調親屬責任,源自於1601年伊莉莎白的濟貧法,這項原則與精神一直延續至今。如《社會救助法》第4條中低收入戶的認定,以「家戶」為單位,低收入戶家庭成員,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現行《社會救助法》對家庭人口之範圍訂定,均是在落實於親屬責任的原則。

七、補充性之原則
社會救助給付以維持最低生活水準為原則,若救助對象有所得但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者,則社會救助給付將僅「補充」其差額至「最低生活費用標準」,此即社會救助的「補充性原則」。現行《社會救助法》給付原則,除了第一款低收入戶,因無任何所得,補足其最低所得生活費用標準之外,其餘,第二或第三款低收入戶之社會救助給付金額,目前均未完全實施「差額補助之補充性原則」,而依低收入戶等級給予不同的救助項目或救助金額或不同的分級的標準,或是不同的給付款項。不過,廣義上而言,這些都是符合社會救助給付的「補充性」原則。

八、烙印化 (stigmatization)
申請低收入戶資格,需經審查程序,以及繁瑣的行政程序,所獲得的給付,都是以「窮人」身分獲得。這種貧窮經驗,使人產生一種「無價值」(unworthy)感,自尊心降低,自主性也受損的熔印化效果。


社會救助的功能

1.直接功能
(1)保障民眾生活 我國之社會救助,共有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四種救助方式,可直接對民眾提供濟貧、救急等措施,以保障生活。

(2)促進經濟繁榮 社會救助可對貧窮者提供生活扶助,增加消費能力;對受傷者提供醫療補助,助其早日再進入職場;對受災者提供相關救助,使其盡快恢復過去的生活型態,進而再次工作謀生。這些救助方式,均可為發展經濟提供所需之勞動力及消費市場,促進繁榮。

(3)安定社會秩序 犯罪行為與激烈改革產生之原因,多半是因為基本生活無法維持所導致。因此實施社會救助措施,將可有效降低犯罪率。

(4)補充性保險 社會保險制度是國家的第一層社會安全網絡,第二層社會安全網絡即為社會救助制度,因此,社會救助制度可協助那些無法透過社會保險制度獲得生活保障的民眾,補充社會保險之不足。

2.間接功能
(1)縮短貧富差距: 資本主義自由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負面影響,最主要的就是拉大貧富差距。政府可以透過社會救助制度,採資產調查限制資格方式,協助經濟弱勢保障生活安全,進而達成財富重分配的效果,縮短貧富差距。

(2)提高生活品質 我國之社會救助制度,於這一點尚未完全落實,但已有部分歐洲國家之社會救助金額,已列入「休閒娛樂費用」。

(3)符合國際要求 聯合國曾宣布1996年為國際消除貧窮年,其中宣言內容就有要求世界各國訂定貧窮標準,實施社會救助制度。


「貧窮」、「絕對貧窮」、「相對貧窮」的意涵為何?並請舉例說明?

(一)貧窮
貧窮代表著一種經濟匱乏的狀態,更被視為一種不被接受的狀態,意涵著必須有所因應。阮源認為貧窮有三種廣泛的定義:維生;不平等;外部性。

維生的貧窮:主要以維持健康和工作能力所需的最低生活標準為依歸,只要不能滿足工作維生所需就稱為貧窮。

不平等的貧窮:主要把貧民當成整個社會當中的經濟弱勢團體來看待,透過和其他社會團體來比較,要說明貧困者在社會各方面都處於最低層的現象。

外部性:主要關切貧窮問題對社會大眾所造成的後果。

(二)絕對貧窮
以固定的概念來定義的低實質所得水準,係以維持生計所需來界定貧窮,低於維持生計所需的最低標準即為貧窮。

(三)相對貧窮
相對貧窮,則是湯生德相對剝奪與歐洲的社會排除的概念。相對剝奪係指個人、家庭、社區在飲食、住宅、衣服、醫療照顧、社會參與,或其他維持過得去的生活標準所必備的要項上,相較於他人感受到明顯不足。社會排除,則是指鄰里、團體或社群,不只在所得上被界定為貧窮,也包括在社會、經濟、政治、教育、就業、文化、溝通、環境等生活面向上長期處於不利的處境過程,致使生活機會長期受到侷限。


請說明何謂「選擇式」及「普及式」福利服務?並舉例說明提供方式之異同為何?

普及性福利服務:由於受益人口廣泛,故僅做簡單的行政查核即可獲得,例如:以身分證年齡來確認是否為老人,若是,即可獲得福利服務。

選擇式福利服務:需透過資產調查及層層的的行政考核,方可取得福利服務。

提供方式之異同: 普及性福利服務通常以保障、滿足基本共同需要為主,並不太強調個人需要差異,例如全民健保。(人人都有) 選擇式福利服務在性質上比較傾向社會救助,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提供給福利需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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