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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孩童在學習過程中都可能面臨困難,學習障礙孩童亦不例外,請問學習障礙孩童在學習過程中常見的困境有那些?在學習障礙孩童的教育內容上,認知訓練和直接教導是重要工作方法,試說明這兩種工作方法的重點分別為何?(高考)

(一)困境說明
每個孩童在學習過程中皆可能面臨不同情境的困難與困境,而具有學習障礙的孩童,在學習過程中所面臨的挑戰,更是呈現複雜且多樣的困境,試以一些常見的困境與挑戰加以說明如下:
1.閱讀與寫作困難
(1)閱讀困難:學習障礙兒童可能在閱讀中遇到困難,表現為識字困難、閱讀速度緩慢、理解力不足等。例如:他們可能難以辨認單詞,或者即使能辨認單詞,卻無法理解句子的意思。
(2)寫作困難:在寫作方面可能無法正確拼寫單詞,或是難以組織句子和段落,寫作時亦容易出現語法錯誤或邏輯不清的問題。

2.數學理解與應用障礙
(1)理解障礙:學障孩童在數字和數學概念的理解上存在困難,難以理解數值之間的關係,無法進行基本的加減乘除運算,或是不能應用數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
(2)應用障礙:因數學涉及空間與時間的概念,在這些領域上學障孩童亦會表現出明顯的困難,例如:理解幾何圖形的性質或在解決涉及時間的數學題時感到困惑。

3.注意力不佳與專注度不足
(1)難以集中注意力:學習障礙兒童難以在課堂上集中注意力,容易被環境中的其他刺激所分散,例如,上課時分心、恍神或是無法專注於一項事務。
(2)任務完成度低:由於注意力難以集中,在學校課業上常無法按時完成作業,或者在完成的作業中出現混亂和缺乏條理的情況。

4.短期與長期記憶力不佳
(1)短期記憶障礙:學障孩童在處理短期資訊時難以記住剛剛接收到的指示或知識點,這種記憶問題可能導致在學習新內容時反覆遺忘,需要頻繁複習,但卻未必可獲得期待的反應表現。
(2)長期記憶障礙:部分學障孩童將知識儲存在長期記憶中存在障礙,難以回憶起之前學過的內容,無法形成知識累積亦對學習成效產生負面影響。

5.低自尊與情緒困擾
(1)低自尊心:由於學習上的持續困難,學障孩童在無法獲得學習成就的情況下,往往自信心低下,認為自己不如其他同學,逐漸形成消極的自我認知。
(2)情緒困擾:長期學業成就低落,形成學習上的習得無助感,甚至教師或同學無法同理或理解時,更易導致學障孩童出現焦慮與抑鬱情緒等問題,進而影響整體學習表現和社會互動能力。

6.社交與行為問題
(1)社交障礙:學障孩童在社交上易遇到困難,由於學習差異而感到孤立或因無法理解社交互動模式與運用人際溝通技巧,而難以與同儕建立良好關係。
(2)行為問題:情緒上的困擾可能導致學障孩童在學校中表現出攻擊行為、逃避行為或對規則的漠視,此易成為阻礙與同儕或老師間良性互動的關鍵因素。

(二)教育重點
1.認知訓練
(1)提升認知能力:著重於學障兒童的基本認知能力,如注意力、記憶力、思維能力、問題解決能力等,透過有系統訓練,提升認知功能與間接促進學業正向表現。
(2)學習自我調適:引導學障孩童在學習過程中如何調適自己的思維、情緒與行為,面對時間規劃、工作事務與情緒表達等,可有效的應對與處理。
(3)任務拆解與漸進式學習:教導學障孩童將複雜事務拆解為不同組合與步驟,學習順利邏輯與個別技巧,逐步提高難度漸進完成,以增進自信。
(4)利用遊戲與互動模式:以學障孩童可接受與配合的遊戲方式進行學習,並配合相關科技數位工具的使用,提供具互動內容的訓練活動,以更有效地吸引注意力與激發學習興趣。

2.直接教導
(1)明確的教學目標和步驟:直接教導是一種結構化的教學方法,強調明確的教學目標和步驟,教學過程中明確展示學習內容,並通過逐步指導和示範,確保學障孩童理解並掌握所教內容。
(2)高頻率的回饋與糾正:教導過程中採取頻繁的回饋和糾正,通過不斷的練習和及時的指導,逐步提升操作能力。
(3)系統性和重複性教學:強調系統和重複的重要性,以反覆練習和複習學習重點,建構不同情境下運用所學知識的能力。
(4)改善其注意力的問題:可採用小組或一對一的教學模式,使學障孩童的學習狀況被有效關注,並提供個別化的指導,亦或者安排學生坐前排位置、必要時給予注意的訓練、給予多感官的提示。

補充:學習障礙學生目前教學上的趨向,茲分別列述如下:
一、強調預防 許多造成學習缺陷而被歸類為學習障礙的兒童是可預防的。例如,高品質的學前兒童教育方案可明顯的降低學習障礙兒童的人數;針對閱讀困難的低年級兒童運用一對一的教學策略,可有效的預防閱讀障礙。

二、有效的教學實務 有效的教學研究是蒐集有關學校班級和產生高成就學生之教師品質和特性的探究。學習障礙學生的有效教師會使用直接教學、給予讚美、提供良好的注意和情緒氣氛、提供反應時間的機會及使用主動的學習策略。

三、提高主動參與和學習 主動學習者具有參與教學、將結果歸因為本身努力及主動建構學習的意義等優點。學習障礙學生特別不可能從長時間的講述中學習,他們傾向主動參與時會做得最好。這意味著教師應廣泛使用合作學習與其它主動學習的方法。

四、鷹架與交互教學鷹架(scaffolding)是指教師在教學生學習一種任務初期階段上的支持。這種教學概念常與維高斯基(Vygotsky)近側發展區的觀念相連。維高斯基指出學習取決於經驗成人和社會互助。教師提供學生在學習任務初期階段屬需要的支持或鷹架(Stone,1998)。

為使鷹架能成功,兒童須與先前所知產生交流。鷹架程序使用進行中的互動,教師則提供兒童能力頂端的支持,包括簡化問題、教師示範程序、教師大聲思考、教師透過問題來引導學生思考等。以下是一位教師鷹架一位兒童努力組合困難拼圖的簡例:
兒童:我沒有辦法把此塊拼圖放進去
教師:那一塊拼圖可以放在這裡呢?(指著拼圖的底部)
兒童:他的鞋子(尋找一塊類似玩偶的拼圖,但是卻嘗試著錯誤的一塊)。
教師:嗯!什麼拼圖看起來像這個形狀(再度指著拼圖的底部)。
兒童:棕色這塊拼圖(嘗試它結果吻合,然後看著教師試著另外一塊拼圖)。
教師:你拿對了,現在試著把那塊拼圖轉動一點(運用姿勢動作展現給他看)。
兒童:對了!(對自己評論說,放入更多塊,現在拿一塊綠色的拼圖來配對,轉動它)。此時教師在一旁看著兒童做動作。


交互教學最早是由 Palinscar 和 Brown (1984)所提出的,它是種鷹架教學的例子。在閱讀理解教學上,這種教學方法有四項關鍵原理:(1)學習是種社會活動,起先是眾人分享,繼而重新轉化成個人的成就;(2)師生間的對話引導學生學習;(3)教師扮演中介角色,塑造學習機會並注意學習者;(4)交互教學期間所發生的評量是種持續的,進行中的過程。交互教學一直被視為是種有效的教學取向。學生可增進其總結、詢問、澄清和預測能力,亦顯示閱讀理解能力有所進展(Palinscar, Brown, & Campione,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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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於112年7月1日起,針對「曝險少年」,有所謂的「行政輔導先行」機制。請說明何謂「曝險少年」?何謂「行政輔導先行」機制?(高考)

(一)曝險少年之定義
1.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規定:「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2.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3.因此,曝險少年指的即是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且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要件,且非觸犯刑罰法律之人。

4.併予敘明者係,過去該類少年被稱為「虞犯少年」,惟為了避免歧視與汙名化,爰統一將該類少年改稱為「曝險少年」。依據修法理由記載:「虞犯制度,難免予人有將深陷可能誘發犯罪環境中之少年,視為另一種身分犯,而如係成年人有此情形,並不會被視為虞犯;為保障少年與成年享有平等待遇,不宜以虞犯視之。

(二)行政輔導先行
1.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規定:
(1)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

(2)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

(3)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關或機構,發現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

(4)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之少年,得請求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協助之。

(5)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知悉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之一者,應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衛生、戶政、警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對少年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

(6)前項輔導期間,少年輔導委員會如經評估認由少年法院處理,始能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輔導相關紀錄、有關資料及證據,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並持續依前項規定辦理。

(7)少年輔導委員會對於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得扣留、保管之,除依前項規定檢具請求少年法院處理者外,應予沒入、銷毀、發還或為適當之處理;其要件、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8)直轄市、縣(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應由具備社會工作、心理、教育、家庭教育或其他相關專業之人員,辦理第二項至第六項之事務;少年輔導委員會之設置、輔導方式、辦理事務、評估及請求少年法院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9)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前,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法院、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關或機構,發現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移送或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

2.又參考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修法理由:
「少年如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目事由時,係處於觸犯刑罰法律邊緣而曝露於危險之中,兒童權利公約第十號一般性意見第十六點明白指出,兒童之「成長環境有可滋生參與犯罪活動的加劇或嚴重風險,顯然不利兒童的最高利益。」第十七點並藉由引入「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利雅得準則)第四點 至第六點及第十點等規定,明確呈現「盡量避免兒童進入少年司法系統」之指導方針,兒童權利公約第四十條第三項(b)亦揭示司法最後手段原則。故國家對於需要特別關照與保護之曝險少年,應積極制定優先以行政輔導方式為之,不輕易訴諸司法程序之措施,並整合一切相關資源,盡力輔導,以保障其健全之成長與發展。

我國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有少年輔導委員會,具輔導少年多年實務經驗,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偏差行為之少年,本屬其輔導對象,由少年輔導委員會先行整合曝險少年所需之福利、教育、心理等相關資源,提供適當期間之輔導,可避免未觸法之曝險少年過早進入司法程序,達成保障少年最佳利益之目的,爰訂定第二項,讓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處理各類型事件之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悉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者,得通知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

3.綜上,為達成保障少年最佳利益之目的,國家對於需要特別關照與保護之曝險少年,應積極制定優先以行政輔導方式為之,不輕易訴諸司法程序之措施,並整合一切相關資源,盡力輔導,以保障其健全之成長與發展,此即行政輔導先行之意義。

補充:簡言之,為了挽救曝露於危險邊緣少年,少年輔導委員會行政先行新制7月1日上路有關「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而有保障必要的「曝險少年」,將由原本直接移送少年法院處理之方式,改為由各地方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先行輔導,由少年輔導委員會整合當地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各類相關資源,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後,有必要才請求少年法院處理,希望減少司法處遇空間,避免少年遭受標籤汙名化,落實「行政先行,司法後盾」的修法意旨。

少輔會由各地方政府首長擔任主任委員,每季召開委員會議,並由副秘書長以上層級擔任執行長,整合社政、教育、衛政、勞政、警政等各局處資源,同時透過專業少年輔導人員,針對少年需求提供專業服務,趕在少年司法的強制力介入前,透過與少年建立信任關係的柔性輔導方式,拉住少年協助回歸穩定生活,尋找人生的目標,避免少年從事更嚴重的犯罪行為。新制上路後,除相關機關發現曝險少年得通知少輔會輔導外,少年本人或其監護人如想尋求少輔會協助,也可以請求少輔會處理。

有鑑於新制實施在即,行政院、司法院及內政部亦於近期分別召開相關整備會議,盤整各地方政府規劃狀況,各地方政府除了聘用具備社工、教育、心理等相關專業輔導知能之少年輔導員辦理輔導工作外,也規劃了諮商輔導空間,並編列少年輔導相關預算,強化相關網絡資源連結,亦與少年法院緊密合作。中央亦持續提供各地方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相關協助及配套措施,希望少年輔導委員會能擔任當地少年守護天使的角色,不讓少年孤立無援或無所適從,在新制上路過程中確實發展因地制宜的預防及輔導模式,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健全少年自我發展。

新北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官方網址
https://www.jdpc.police.nt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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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奈克001.jpeg

卡納克神殿位於埃及尼羅河東岸的盧克索,是古埃及最宏偉、最著名的神殿之一。這個神殿群的建造始於公元前16世紀,一直持續到公元後2世紀,跨越了多個王朝和時期,是埃及古代最長壽的神廟建築之一。
卡納克神殿群包含了多個神廟和建築物,其中以阿蒙神廟最為著名,神廟的建築風格極具規模宏偉和壯觀,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它巨大的門廊和石柱林立的大殿。卡納克還有其他重要的建築物,像是法老的陵墓、祭壇和神殿遺址等,它代表著古代埃及的輝煌歷史和文化遺產。

卡納克神廟是世界上最大的用柱子支撐的神廟,佔地超過半個曼哈頓城區,所以走走也很費腳力。我們預留了半天的時間參觀卡納克神廟,記得一定要穿上運動鞋喔,還要多帶水。



卡納克神廟結構
比起盧克索,卡納克神殿結構要複雜的多。建築是依軸線排列,主廟兩旁分出一系列附屬建築和庭院,共有大小神殿20餘座,簡直就像宮殿一樣。
始建於中王國時期,到了新王國第十八王朝大加擴建,第十九、二十王朝又續有增修。新王國末期,它已擁有10座門樓,一般神廟只有一個塔門,卡納克竟然有10座,規模可想而知,各座門樓又有相應的柱廳或庭院。

進去神廟之前的入口處有神廟的還原圖,非常壯觀。其實這張還原圖還不夠真實,紀錄片有電腦模擬圖,整個塔門都是色彩的壁畫,不記得是哪部紀錄片了,如今,遺址還是被損壞了很多的,畢竟三千年前了。


卡納克神廟不可錯過的幾個標誌
不可錯過的有這麼幾處:公羊甬道,拉美西斯二世像,多柱廳,聖甲蟲石和哈特謝普蘇特的方尖碑。
公羊甬道
進入神殿最先看到的是公羊甬道,靜靜的守候了幾千年。我對這個公羊甬道印象深刻,還是在電影《尼羅河慘案》電影裡,他們參觀卡納克神廟經過公羊甬道,一位中年婦女對旁邊的大叔說了句你知道古代埃及,公羊代表了生殖力,就看到大叔臉色怪怪的,哈哈,對這一幕印像很深,猥瑣的我,於是記住了這裡的公羊甬道。
其實,公羊神就是古埃及人的信仰多神之一。卡納克神殿的甬道旁,兩側各有一排獅身公羊頭石像,公羊是太陽神阿蒙的形象代表,所以這裡的斯芬克斯像不是人面獅身而是羊面獅身。
傳說中阿蒙神早上是公羊的樣子,中午變成屎殼郎,只有到了晚上才是人的模樣。每個公羊的下顎都站著一個“小人”,那是拉美西斯二世的形象,代表君權神授。
拉丁美洲西斯二世像
走過塔門,來到第二院落,以前是一個有十根巨柱組成的大廳,柱高21公尺。但是現在只留下了這一根。門樓的兩側矗立著兩座高大的法老像。

這座8公尺多高的是拉美西斯二世的立像,立像下面是他最寵愛的妃子奈菲爾塔里,之前已經多次提到過了多次了。

多柱廳
再往前走,就是整個神殿最壯觀的地方,多柱廳。對這裡也是印象深刻,也是因為電影《尼羅河慘案》,裡面有一個鏡頭是一個巨石從上面掉下來,就是在這裡拍攝的。
多柱廳有134根參天聳立的石柱,寬102米,縱深53米,約5000多平方米,裡面134根需要六個人才能合抱的巨柱,分16行排列,中央兩排特別粗大,每根高達23米,直徑3.57米。

穿梭在這些巨柱之中,柱壁上都刻有精美的浮雕,經歷的千年的風雨剝蝕,依然屹立不倒,難以想像這是三千年前建造的,古埃及人的智慧真讓人敬佩,能建造如此宏偉的建築,還有金字塔方尖碑。
石柱非常密集,陽光穿透進來新城詭異的陰影,行走其中有種壓抑的感覺,當初建造這個的目的就是希望人民對其崇拜恐懼。不過如今遊客很多,吵吵鬧鬧,這種神秘的感覺很難體會了,人少的時候還真有點恐怖。

哈特謝普蘇特的方尖碑

圖特莫斯三世在發動政變重新奪回了王位之後,將哈特謝普蘇特建造的神廟建築統統毀掉。卻沒有推倒女王在這裡建造的兩座方尖碑,而是砌起高牆把它們遮擋了起來,結果高牆的遮擋反而更好地保護了女王的方尖碑。
如今這座方尖碑幾乎完好無損,還要感謝圖特莫斯三世,但是另外一座方尖碑已經斷裂,倒在神廟裡的角落。

聖甲蟲石
卡納克神殿真的太大了,為來找這個聖甲蟲繞了很多路,也不敢問工作人員,這裡的工作人員問路帶路都要問你收錢的。如果找不到可以請教下旅行團裡的導遊,或是就跟著他們走。

其實在一個破壞的神殿,因為有一圈人圍著他,所以遠處看都看不到,如果你看到有人圍著轉圈的話就是這裡,它是阿蒙霍特普三世所建向太陽神表示敬意的。
聖甲蟲就是屎殼郎,古埃及人奉他為聖蟲。為什麼要崇拜屎殼郎的,據說,古埃及人看到這個蟲推糞,就像推著太陽一樣,這樣的行為被認為是生生不息的循環。
很多遊客都圍著它轉圈,祈求好運的。據說如果轉滿了七圈,就能夠心想事成,就能有好姻緣降臨,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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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國家博物館十大鎮館之寶有哪些?這篇攻略一探究竟!

埃及國家博物館

博物館裡收藏了許多從拉美西斯二世,圖特摩斯三世,哈特謝普蘇特,貴族尤亞與圖玉夫婦,努比亞籍貴族瑪伊培理等等法老,貴族與大臣墓中出土的文物。此外,著名的圖坦卡門墓內的超過1700件珍品也長期於館內展出。此外,還收藏了包括哈特謝普蘇特,拉米西斯二世在內的多具木乃伊,阿蒙霍特普二世陵墓與哈特謝普蘇特的停靈廟木乃伊穴里的木乃伊坑裡出土的多具木乃伊也在此展覽。景點購買門票均須使用信用卡支付。



國立博物館珍寶之多,令人嘖然。隨手拿一件放到其他國家,都能成為鎮館之寶,可在這裡就隨意一放,手不用伸直都能觸摸到。





依照設計好的路線先來到二樓。
盡頭一大片展區全是圖坦卡門的物品,出土時即震撼世界。這位法老英年早逝,墓穴也沒有準備,匆忙的下葬令規模不大卻因禍得福,成為唯一沒有被盜的法老墓。其中,用450磅純金製成的金棺及金面罩堪稱現存人類史上最精緻、最偉大的金製品,他精雕細琢的金色面具和衣罩完好無損,成了寶中之寶。









還有圖坦卡門的黃金寶座,工藝複雜,裝飾精美,鮮豔的 色彩和精緻細節經受住了時間的考驗,至今仍像三千多年前一樣生動和令人驚嘆。



博物館還有十大鎮館之寶必須逐一打卡。
1.納爾邁調色板:
這塊不起眼的盾形石板可是世界上現存最古老的歷史文獻,記錄了古 埃及 國王納爾邁統一上下 埃及 的壯麗篇章。



2.羅塞塔 石碑:
一石解千古。石碑上用 希臘 文字、古 埃及 文字和當時的通俗體文字刻了同樣的內容,使考古學家得以對照各語言版本的內容,解讀出已經失傳千餘年的 埃及 象形文的意義與結構,而成為研究古 埃及 歷史的里程碑。這塊石碑的真身收藏在大英博物館,這裡只有複製品,不過,也是唯一的複製品。





3.左塞王全身像:
是目前發現人類最早的等身比例製作的雕像。此君是古埃及第三王朝的開闢者,也是埃及建造金字塔的開創者。



4.哈特謝普蘇特巨型頭像:
埃及版的武則天,極為難得的保留著原本色彩的頭像。戴假鬍鬚、身著男裝、束胸寬衣、手執權杖、威嚴無比,這就是古埃及最有權力的女法老的一貫形象。



5.胡夫坐像:
這座小巧得只有手指般大小的雕像卻是世界上最大金字塔的主人。胡夫在位期間,軍隊曾遠徵過西奈半島和努比亞,並取得了豐碩的成果,令古埃及王朝的領土極度擴張,經濟水平也接近於鼎盛時期。在絕對的權力之下,毫無疑問,胡夫也是一位獨裁的君王,他性格殘暴且荒淫無度,但卻又令民眾十分崇拜。正是因其本人的多面性格,讓這位君主成為了古埃及人心中的神,為其建造最大的金字塔陵墓。



6.拉胡泰普王子與妻子雙人像:
兩人端坐的椅子上方刻有他們的名字和王室身分。眼睛是這座雙人雕像的關鍵,眼眶由石英製成,鑲嵌有天然水晶製成的眼球,歷經4500多年依然散發著生命力。



7.哈夫拉坐像:
閃綠岩材質,雕刻相當精美。哈夫拉是著名的暴君,坐像展現了法老的威嚴與王權,有鷹神荷魯斯的庇佑,雕像展現了法老的威嚴與王權。



8.門卡拉法老王三人組像:
寫真地刻畫了站立中間的法老王肩膀、胸部、軀幹和大腿上的肌肉,以及兩側女神的完美身材曲線。站在這組唯美的雕塑前,不禁感嘆 埃及古王國時期雕刻作品的高超技術及當時已高度藝術的美學。



9.「胖村長」祭司與瘦書記:
兩者的眼睛同樣是由水晶製造,在光線地照射下晶瑩剔透,看起來就像真的一樣,可見當時工匠高超的製作工藝。「胖村長」由黑檀木雕成,瘦書記員盤腿坐著,左手握著捲軸,右手執筆寫字,可惜書記官的筆在發現時也已經遺失了。







10.美杜姆鴨群:
古埃及紙莎草畫藝術的代表作品,紙莎畫是世界上最古老的紙畫,畫中眾鴨子的羽毛和植物種類各異,整個畫面惟妙惟肖。



穿越古埃及的歷史,探索神秘的法老時代,參觀博物館等於上了一堂資訊量巨大的歷史課。感嘆5000年前古埃及文明偉大的同時也讓我疑惑,擁有如此燦爛文明的埃及法老制度,怎麼就給滅了呢?如今,生存在這片土地的後來者,更是生活得「水深火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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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福利政策如何支持生育決策?來自瑞典、德國、意大利與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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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社會民主主義中的社會化養育
瑞典通常被認為是全世界對職場媽媽最友好的國家之一。不論男女,都可以享受育兒假。對於異性戀家庭來說,瑞典父母有資格享受480天、即16個月的帶薪假期。自1995年開始,政府實行了一種專門針對於父親的休假模式,即不休假就會浪費假期,這幾個月不能被轉讓,以明確鼓勵父親休假。而餘下的帶薪假期則由父母自行決定分配。而對於生育母親來說,從生孩子前七週就可以開始休假。在孩子八歲之前,父母可以選擇在任何時候休育兒假。這種靈活性也延伸到了因生病而休的假期。父母可以獲得"臨時津貼",每年在家陪伴生病的孩子最長可達120天,直到孩子滿12歲。失業或自營職業者可從政府領取疾病津貼。

瑞典政策靈活性的另一方面是父母有權在孩子年幼時減少工作時間,而不必擔心經濟陷入拮据。有8歲以下孩子的僱員可以隨時選擇75%的工作時間表,或者每週工作30小時(工資相應減少)。因此,在有年幼子女的父母中,兼職工作很普遍。這些政策明確規定了休假時間的價值;這也適用於假期政策。瑞典的假期是有報酬的,而且很充裕。根據瑞典的各種工作與家庭政策,父母獲得的經濟報酬也往往相當豐厚。例如,在大部分育兒假中,父母可以得到他們以前收入的80%。

瑞典人也為他們的公共兒童保育系統感到自豪。瑞典有著全世界最完善的兒童早期教育和護理項目。政府為全社會提供學前和學齡兒童保育服務,重點關注1至12歲所有兒童的教育。2014年,大約50%的0至2歲兒童入托,95%的3至5歲兒童入托。兒童保育人員受過良好教育。保育服務越來越多地在晚上和周末提供,以適應在這些時間工作的父母。對瑞典家庭來說,兒童保育費用只是其他國家的零頭。低收入家庭甚至不用為他們的孩子支付任何費用。平均而言,父母需要付的費用大約佔兒童保育費用的11 %,其餘由政府支付。瑞典政府在補貼學前服務上的花費超過了國防預算。

為了減輕撫養孩子的成本,政府還為16歲以下的孩子家庭每月提供津貼。家庭還可以依據子女的數量領取額外的補貼。除此之外,從2007年開始,瑞典對家政行業實行了50%的稅務減免,以減輕雙職工家庭在僱傭清潔、烹飪、園藝、保姆等相關人員時的經濟負擔。

綜合來看,瑞典的家庭政策可以解釋該國的高生育率、幾乎與男子相等的婦女勞動力參與率以及較低的兒童貧困率。政策提供的幫助讓職場媽媽成為常態。

高生育率,高勞動參與率和性別平等,不僅是家庭的追求,在職場中也十分常見。女性可以毫無顧忌地向同事和上司宣布懷孕的消息,而不用擔心會影響自己的工作。男性參與育兒過程不僅正常,而且迎合社會期待。參與孩子的生活不是男性的義務,而被視為一種權利。政府機構被認為是兒童保育的主要提供者,因而可以消除父母在教育、收入和其他資源方面的不平等。

德國:社會主義與傳統福利國家的碰撞
德國是一個研究職業母親和工作家庭政策的有趣案例。由於其獨特的歷史,儘管東德(民主德國)和西德(聯邦德國)擁有相同的語言和文化背景,但也有自己的經濟和政治體系,尤其是在婦女參與勞動力市場方面。1990年10月東德和西德的正式統一,意味著兩種截然不同的福利制度的碰撞:1990年後,西德政府接管政權後,東德的製度、政策和雙職工就業結構迅速轉變,開始向西方保守的男性養家糊口的福利國家模式靠攏。這種模式重視傳統的性別分工,不鼓勵母親工作。在向保守的福利國家和資本主義經濟轉型後,既定的就業和育兒模式被打破,工作與家庭的衝突急劇增加。

1990年前的民主德國憲法保證了公民就業的權利與義務。社會主義的勞動和家庭政策提倡生育,並試圖幫助女性將撫養子女與就業結合起來,提倡家庭和有償工作對婦女同等重要。民主德國將撫養孩子的護理勞動社會化,因此所有成年人都可以全職工作。

而對於聯邦德國而言,傳統家庭政策旨在維護和促進傳統的家庭結構,即男性養家糊口,女性照顧家庭。西方的主流文化意識形態長期以來一直認為,婦女應該料理家務,一旦孩子入學,她們可以兼職工作。這種文化假設男女具有互補、不同但平等的性別角色。這些文化模式被政策和法律進一步強化:缺乏靈活度的育兒假,以及開放時間短且不靈活的日托機構。雖然母親可以休產假,並獲得一定的物質支持,但這些生育相關的措施並未顧及到男性。

兩德統一後,女性角色陷入了一段混亂的歷史。前東柏林和整個前民主德國的母親們突然被勸阻不要工作,尤其是當她們的孩子還小的時候——這與她們從社會主義下的東德政府那裡得到的信息相反。理想化的母親形象,由於意識形態的交匯而變得模糊。

而在今天,像其他歐盟國家一樣,德國必須滿足歐盟和聯合國為促進男女平等而製定的任務和法律指令。作為歐盟成員國,德國遵循性別平等主流化準則,這意味著政府在頒布立法之前,必須考慮任何計劃中的政策對不同性別的潛在影響。這些協議將工作-家庭政策、性別平等和反歧視法等議題推到了當前德國政治辯論的前沿。自2007年來,德國朝著一個與傳統不同的福利模式快速發展。延續北歐國家的路徑,男性開始休更多的育兒假,父母的育兒假也越來越靈活,享受大量的假期和病假福利。政府支持雙職工的家庭模式,大量政府資金投入兒童早期服務,而非直接向家庭提供現金。

儘管在政策上,德國與瑞典的家庭模式越來越相似,但社會文化的變化與政策並非完全步調一致。比如對於瑞典父母而言,他們認為嬰兒日托十分必要,因為孩子與社會的接觸很重要。而在德國,特別是前聯邦德國地區的主流看法認為,母親在孩子成長早期的陪伴,對孩子的身心健康尤其重要。社會對母親的期待是:在孩子出生後停止工作,最好在出生後的頭幾年待在家裡;等孩子成年後,找一份兼職工作。

與這種觀念相適配的是一個對兼職十分友好的勞動力市場。目前,德國有27%的勞動力從事兼職工作。兼職雖然給了養育者比較高的自由度,但其並不能保證性別平等,反倒有可能加深職場-家庭中的性別區分。因為對異性戀女性來說,其兼職工作的實際效果取決於其伴侶的工作安排和對家庭的貢獻。在仍占主導地位的傳統性別角色文化下,職場母親往往會發現自己處於一種矛盾中:對工作的追求——特別是社會主義的工作形態,與傳統福利制度對母親的期待之間的矛盾。

意大利:家族主義福利模式下的育兒難題
在瑞典和德國,政府在養育孩子中扮演了相對重要的角色。而在意大利和美國,養育的重擔則主要由家庭和個體承擔。意大利遵循著家族主義的福利國家模式(familialist welfare state model)。國家福利制度薄弱,社會保障體系支零破碎,雖然有普遍醫療,但效率偏低。存在著針對家庭的福利,但一般來說,國家不會在私人領域進行大量干預。

和人們的普遍認知一致,意大利是一個很重視家庭的社會。但意大利的家庭不僅僅是核心家庭,而是意味著帶有裙帶關係的大家庭。傳統的養家糊口/操持家務的理想佔社會主導地位,女性被期望提供照顧勞動以及管理家庭生活。受此種家庭文化的影響,意大利的勞動力市場高度二元化,福利與職業、性別、年齡和公民身份高度捆綁。儘管意大利的家庭和經濟在近幾十年發生了巨大的轉變,但勞動力之間的社會福利差異依然存在。福利與工種緊密相連,有永久合同的全職工,與高薪、資歷與勞動保護掛鉤。這些“標準工人”往往大多受僱於公共部門和大中型企業的年齡較大且土生土長的意大利男性。女性找到一份帶標準合同的工作很難,只能從事兼職、臨時的工作,需要面臨更大的工作不穩定和工資不平等,以及少得多的社會保障。

家庭主義式的福利模式讓意大利成為歐洲對有孩子家庭的公共支持水平最低的國家之一。公共資源被輸送給有著永久合同的男子,男性不僅要供養配偶和子女,還要供養在經濟上依賴他們的親屬。但這種性別化的福利模式,在人口快速老齡化和女性的就業率相對較低的情況下,使得社會中的職場-生育壓力更為尖銳。意大利全歐洲老年公民比例最高的國家。社會政策對養老金領取者和持有永久合同的工人提供了充足的支持,而對個人權益和公共護理服務的支持很少。

不平衡的福利政策以及就業政策體現在了生育數據上。在歷史上,意大利曾一度是歐洲生育率最高的國家,但現在,它是自2000年代中期至後期以來最低的國家之一,每名婦女的生育率停滯在1.34左右。意大利全國四分之一的適齡女性以臨時合同的形式受僱。這些短期合同缺乏政策支持,就業的不穩定降低了其生育意願。

美國:自由主義福利制度中的“個體責任”
如果說意大利的父母還能從大家庭中獲得一定的育兒支持,那麼在崇尚個人自由和個體責任的美國,養育成為了一件更為私人的事情。在美國的自由主義福利制度下,缺乏全國性的家庭政策,政府不強制雇主為僱員提供幫助。為父母者,需要統籌規劃,"無所不能"。個體責任的理念化讓工作和育兒簡化成了公民自己的問題。而這種強調個體選擇和自由的模式下,存在著深刻的以階層、種族和性別為區分的不平等。

美國沒有一套全國通行的工作-家庭政策,沒有全民醫療保險、社會保險,沒有全民帶薪育兒假和兒童保育,也沒有設立假期和病假的最低標準。這些政策一般由各州制定,但這也意味著只有那些富裕地區的勞動者才更能從中受益。例如,目前全美只有加利福尼亞、新澤西、紐約和羅德島四個州提供帶薪育兒假。高收入者享受帶薪探親假的可能性是低收入者的三倍多。

美國沒有針對任何年齡兒童的全民托兒服務。聯邦政府提供的有限的兒童保育服務是針對最貧困的公民的。低收入父母必須參加工作或與工作有關的活動,才能通過兒童保育發展基金獲得兒童保育補貼(Child Care Development Fund)。如果沒有政府對保育的支持,家庭就必須尋找私營的兒童保育解決方案。而市場中的醫療費用和質量存在著巨大差異。與低收入家庭相比,富裕家庭能夠為其子女提供更安全、更優質的環境。學術研究早已證明,在兒童生命早期進行教育和護理投資,會在整個青春期和成年期產生巨大的回報。而國家調控的缺失,使得教育中的階層差異越來越大。

由於缺乏國家層面的工作家庭政策,相關福利一般由企業提供。如帶薪探親假、兒童保育援助、彈性工作時間和遠程辦公。但這些通常適用於市場勢力較大的員工。這些人往往是男性、大公司的僱員、以及高收入專業人士。與父親相比,職場母親更可能受到市場的排斥。調查這些現象的研究人員發現,美國的自由市場社會供給方法已經失敗,高比率的母親和兒童貧困證實了這一點。

美國的低支持環境意味著,與在工作-家庭政策上支持力度更大的國家相比,美國人養育子女額外繁重和有壓力。許多職場母親會覺得自己是個失敗者。美國媽媽在工作和家庭角色之間感到巨大的內疚和緊張,與德國和意大利的情況類似。但是在德國,人們可以將問題歸咎於過時的文化規範和性別分工,意大利人可以歸咎於政府在育兒福利上的角色缺失,而絕大多數美國人卻責怪自己沒有"平衡"或"管理"好自己的生活。當美國媽媽經歷工作家庭衝突和壓力時,她們通常認為這是她們的錯。女性傾向於怪罪自己,而不是批評她們的長時間工作、苛刻的雇主或缺乏社會中的支持。而當母親們獲得了一定的支持,她們會認為這是自己的“幸運”,而非自己的“權利”,因為後者在政策中並不存在。

美國全國層面的工作-家庭政策的缺失,使得個體養育壓力,在"理想職員"與"理想母親"的角色矛盾中被不斷深化,形成了雙重"負罪感"。美國女性對雇主有著較低的期望值,因為任何休假時間對這些媽媽來說都不是理所當然的,而是一種奢侈。因此一些母親覺得有必要通過更努力、和更長時間的工作,來不斷獲得來自雇主的支持或回報雇主。除了覺得需要向雇主展示全心全意的承諾之外,母親們也常常為要達到對“母親”角色的期待而感到壓力。個體主義下,母親的內疚感來自於不斷的權衡,以確保自己能為子女做出正確的決定:你做的每一個選擇,你扮演的每一個角色,都在塑造孩子的一生。

從美國母親的角度來看,承擔工作與家庭衝突的負擔是不可避免的。在美國,家庭繼續作為一種以個人為基礎的機體在運作。那些在其他歐洲國家被視為公共責任的社會成本,在美國被私有化。自由福利國家得以延續,母親的職業與家庭衝突被歸咎於自身,也是她們自己需要解決的問題。這種關於個人責任的論述,掩蓋了母親難以在撫養子女的同時,努力工作賺錢的社會和結構性原因。而這種對宏觀元素的忽視,給職場母親造成了高昂的經濟、情感和身體代價。

前路何方:反思性別角色分工與社會化養育
在美國,各種因素導致的深刻的不平等結合在一起,產生了不同的工作-家庭衝突。人們雖然會覺得這種衝突不幸,但不可避免。但比較研究證明,職場與家庭的衝突是社會造成的一種現象,這也意味著社會可以改變這種現象。人們可以通過制定政策來糾正產生不平等的社會條件,從而減少社會的分化。

職業母親用來減少工作家庭衝突的解決方案,高度依賴於她們所在的社會背景。母親對平衡工作與家庭的渴望,以及她們設想的解決方式,受到一系列特定的個體經歷、社會互動、福利政策的影響,這些個體、市場與國家的互動構成了母親們的生活世界。在這些生活世界中,性別、族裔、種族、階層都在隱形地起作用。"理想化"的母親形象,與職員形像一起,持續地影響著人們對自我行動的設想與實踐。

無疑,在四個國家中,瑞典的職場媽媽最讓人羨慕。但這是否意味著我們需要將瑞典的政策視為圭臬?這些政策如何體現了關於育兒、職場和性別等更大文化話語,以及政策如何在相應的社會文化中運作。因此,政策、文化、傳統與職場等相互交織,塑造著職員與母親的理想角色,也影響著個人的人生選擇與行動。

在瑞典,養育子女被視為一項集體責任,不論男女,都可以、而且應該為了獲得報酬和照顧家庭而工作;職場也應該承認和支持僱員的家庭責任和興趣。但這些文化信仰與聯邦德國的傳統性別分工觀念、與意大利的大家庭式的照料模式、與美國流行的新自由主義意識形態並不完全相容。換言之,問題本身不在於政策,而在於政策背後更為廣泛的倫理和文化。

文化轉型、社會物質條件的變化和政策改革並非完全同步。一刀切的政策方案不太可能適合所有母親和家庭。但隨著"生育"問題由私人領域進入大眾的視野,對相關政策和出路的討論也越來越多元,人們有希望在社會中看到更少的刻板化的性別期待,而看到更多的對職場母親的政策、職場和文化支持。

面對職場與家庭之間的張力,以下提出了幾個解決方案,這些方案不僅適用於美國社會,也可以給其他現代社會以啟發。

其一,從認知上需要拓寬社會對於母親、伴侶、職員的理解,需要重新審視傳統“男主外,女主內”的文化認知,男性有權利享受家庭生活,有權利照顧孩子;女性也有權利進入職場,發揮自己的價值。研究結果表明,如果工作-家庭政策更多地提供給女性而不是男性,那麼這些政策在幫助職場母親的力度是有限的。換言之,這些政策需要在支持性別平等的文化環境中頒布。政策可能有利於母親,但不一定有利於平等。工作-家庭政策,需要與性別平等政策並駕齊驅,以改善職場母親的社會和經濟環境,也為男性提供"養育者"之外的可能。瑞典的證據表明,在實施"要麼使用,要麼失去"的父親帶薪休假後,父親們已經改變了他們的育兒行為,更多地參與到對孩子的照顧中來。休更長假的男性還報告稱,他們對養育子女更滿意,並更多地參與照顧孩子。他們與配偶和孩子的關係也更密切。

其二,在職場中進行工作的結構重組。工作場所需要改變工作的模式、評估生產力的方式、以及職員獲得勞動報酬和獎勵的方式。雇主需要意識到所有僱員都有工作之外的需要,而這一舉措需要與社會中對性別和家庭的理解同步轉變。例如,瑞典和前東德的母親樂於參與彈性工作並減少工作時間,但意大利和美國母親對使用這些福利猶豫不決,擔心會損害她們在工作中的地位,因為男性並不會選擇這些工作。這一發現強調,如果政策的改變沒有相應的社會文化支持,那些強調傳統性別分工的文化模式將塑造母親對既定政策的體驗,甚至加劇女性的邊緣化。

最後,生育問題的解決需要全社會的努力。在理想的藍圖中,每個人都有機會和權力充分參與有償工作和家庭生活。母親的工作-家庭衝突需要經濟和政策支持,以及對照料家庭勞動的價值的文化認可。除非國家確認所有成年人都有權利將職場勞動與家庭勞動相結合,否則女性在試圖處理工作和家庭的衝突時會持續處於不利地位。如果想減少職場母親所承受的壓力,撫養孩子的成本就不能單單由個體——特別是女性——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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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立法重點

「兒童福利法」自民國62年公布施行以來歷經4次修法(民國82、88、89、91年)「少年福利法」自民國79年公布施行歷經2次修法(民國89、91年),然隨時代變遷,兒童及少年不斷出現新的福利議題,又考量兒童及少年資源體系多有重疊及行政體系之整合,亦順應國際趨勢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規範兒童係指18歲以下之人等因素下,於92年促成兒童及少年整併之修法方向,之後又歷經民國97、99、100、101、102、103年,最近一次修法為民國104年12月16日。修法後計有七章,一百一十八條。

民國92年之修訂公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1.設立專章規範兒童及少年身分權益之維護,其內容包含出生通報及收出養制度之運作,並明文規範中央應設立收出養資訊中心,俾妥善保存、管理出養人、收養人及被收養之兒童少年相關身分資料。

2.基於保障兒童及少年權利及促進其福利之必要明文規範地方政府應自行或委託民間辦理各項福利服務措施,內容包含早期療育、諮詢輔導、親職教育、托育服務、課後照顧、休閒育樂、婦嬰安置照顧措施、弱勢兒童少年之經濟扶助及安置照顧等。

3.為促進3歲以下幼兒身心健康,新增規範中央應規劃辦理3歲以下兒童醫療照顧措施。

4.明訂媒體不得違反媒體分級辦法,播放或提供兒童及少年有害身心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等。

5.衡酌社工員執行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之實務運作所需及父母親權之維護,擴大保護安置期限,緊急安置期限為72小時,繼續安置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延長,次數不限(原緊急安置最長期限為6個月零3天),監護人抗告提起期限則延長為10天(原為5天)。

6.增列媒體及相關文書皆不得揭露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之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等資訊之規定。

7.為保障兒童及少年之財產權益,增列規範有事實足以認定兒童及少年財產權益有遭侵害之虞者得聲請法院指定或改定兒童及少年財產之監護人及監護方法。

8.明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類別(包含托育機構、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及家庭諮詢機構,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及相關立案許可及對外勸募行為之規範等。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係民國84年8月11日公布實施,歷經民國88、89、94 及 95 年的修正,該法計五章三十九條,其重點分述如下:

(一)總則
1.明定立法的目的及本條例性交易所指之定義。
2.明定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獨立編列預算並設置專職人員辦理相關業務。
3.本條例屬特別法,優先於他法適用。

(二)救援
1.成立檢警之專責任務編組,成立後應委由民間機構設立全國性救援專線。
2.明定各相關專業人員,若知悉有未滿18歲從事性交易之虞或犯罪嫌疑者,有向主管機關報告之義務。
3.案件偵查或審判中訊問兒童及少年時,應有社工人員陪同在場。

(三)安置保護
1.釐清中輟生通報之相關責任。
2.設立相關的福利服務機構:設立關懷中心、緊急收容中心、短期收容中心及中途學校,提供兒童及少年必要之保護安置的協助。
3.在兒童及少年保護安置期間,主管機關及教育部代行原親權或監護權,兒童及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之罪者,得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對於養父母,得聲請法院宣告中止其收養關係。

依據我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稱之兒童或少年性剝行為為何?並申論如何防制兒童或少年性剝行為之產生?

(一)依我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1.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2.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3.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4.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二)防制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之產生方式
1.擴大保護範圍:性剝削的定義,除包括原條例規範的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外,也擴大到利用兒少從事色情表演以供人觀覽。另外,也將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色情物品納入性剝削範疇。現今網路通訊普遍,應就此向家長、兒童及少年宣導加強使用手機上網、行動通訊軟體交友安全等防護措施,以共同保護兒童或少年之上網安全。

2.專業評估被害人安置與否:現行倘被害人就學、就業、生活適應、人身安全及其家庭保護教養功能無虞,經評估無安置需求者,將交由父母、監護人保護教養;如經評估有安置需求的被害人,將由主管機關安置於適當場所或提供其他協助措施。另有關保護安置,涉及兒少人身自由遭受限制,為維護兒少權益,建請司法院辦理本條例修正施行之相關研習訓練,以督促所屬法院儘速裁定。

3.強化主管機關的職責:現行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性剝削,除了加強預防教育宣導外,依法陪同被害人以及對行為人出獄後做輔導教育等工作,對於被安置或無須安置交由父母、監護人帶回的兒童少年返家後,主管機關都要給予至少一年或至其成年為止的追蹤輔導及協助,其目的在於避免被害人再度遭受性剝削。除此,主管機關對於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的兒童少年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要給予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以輔助增強其家庭功能。

4.違法行為處罰的多元化:對於違反本條例的處罰,除現行刑事罰之外也增加行政罰,主管機關對有付費而觀覽兒童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的人或是利用兒童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工作的人都可以處一定的罰鍰。對於對兒童少年性剝削之個人或犯罪組織經法院裁定判刑確定後,主管機關也會在行為人在監獄服刑期間提供一定時數的輔導教育,以避免出獄後再對兒少為性剝削行為。

綜合上述,我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之性剝削範圍,包括性交、猥褻行為外,亦擴及情色相關內容,而防制性剝削行為之產生,除對家長、兒童及少年多為相關教育宣導外,亦應強化保護安置、主管機關職責及監後輔導教育,方能更落實兒童及少年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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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說明社會救助相對於社會保險及普及性福利服務的政策功能?
儘管社會救助政策的效果與維繫無法脫離一國的社會福利體系,但它的整體樣態的確與社會保險型的給付與普及性的福利服務有所區隔,英國的社會政策學者Asa Briggs(1961)對英國「福利國家」的本質進行分析時,即指明:在福利國家,政府行動的首要任務就去對市場力量運作的結果進行修正,以確保那些無法適應市場競爭的公民的基本福祉。為了達成這項要務,Briggs(1961)認為福利國家的目的有三,分別為:經濟安全、物質充足與基本服務。每項目的均有相對應的政策工具。本章所聚焦的社會救助即是物質充足此一目的所倚重的政策工具。為了釐清社會救助之於社會保險與普及性福利服務等政策工具的差別,下面的段落將以Briggs的論點為架構,藉由這三個福利國家目的分析比較,讓讀者清楚社會救助政策在整個社會福利體系的獨特性及衍生出的非預期效果。

社會保險:經濟安全
首先是「經濟安全」此一目的。具體而言,它指的是:當人民在遭逢諸如失業、失能、或年老等各種社會性風險而無法自食其力時,國家必幫助人們維持基本的經濟安全,與這項目的相對應的政策工具是社會保險,包括各種針對疾病、失業、失能、退休與喪偶等風險事故的社會保險方案。這些社會保險方案以所得補充的方式,去緩衝疾病或失業等事故對經濟安全所造成的威脅,因此,這類社會福利方案主要的對象並非窮人。疾病、失能、失業、退休或喪偶這些風險事故固然會導致工作所得中斷,但它們並不會讓人立即陷入貧窮,國家在風險事故發生後透過社會保險方案進行干預。目的不在解決貧窮,而是透過替代性財源的供給,維持當事人的所得穩定。

這樣的目的設定使得社會保險方案雖然在資格限定上沒有類似社會救助的「排富」原則,但是它實際運作後仍舊產生「排除」效果,主要原因在於:當代社會保險方案所關注的社會風險都集中在勞動市場的風險。這當然跟社會保險方案的歷史起源原本就在解決19世紀新興都市工人階級的生計難題有關,但這也使得多數社會保險方案對被保險人的設定往往侷限在已具備就業身分的人,沒有工作的人很容易被排除在外。例如臺灣的就業保險法雖提供失業給付給被保險人,但它的給付資格都限定在那些先前有就業經驗的失業者。欲二度就業的單親媽媽與初離校園的年輕人根本無法受到保障,這種排除效果往往對女性比較不利,因為過去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內性別分工安排,導致許多女性步入婚姻或生兒育女後,就離開職場,自然也比男性更容易被排除在社會保險方案的保障之外。就社會支出的比重而言,社會保險方案一直是歐美福利國家最為倚重的政策工具,這使得Lewis(1992)、Sainsbury(1996)及Fraser(1997)等女性主義社會政策學者主張:戰後福利國家其實是一套以「男性養家者」為中心的制度設計。而且就實際運作而言,社會保險方案的財務來源主要來自被保險人的保費,這也導致被保險人最後是否領得到給付、與領到的給付額度都與被保險人繳納的保費水準有關,而保費水準又反映了被保險人在勞動市場的表現與成就,這也導致社會保險方案展現出高度的「社會階層化」效果:工作表現與成就越好的人,往往在保險事故發生後能領取較高額度的保險給付。

普及性福利服務:基本服務
其次是福利國家的第三個目的「基本服務」。根據Briggs(1961)。「基本服務」此一目的意指:國家必須確保所有公民,不分階級與地位,皆可取得社會認為重要的優質社會服務。相對應的政策工具就是各種普及性的福利服務,在臺灣,義務教育是最好的例子。所有兒童只要搞公民身分,就可以幾近免費的方式接受小學與中學教育。在歐洲國家,除了公共教育外,托育與長期照顧、以及住宅也是常見的基本服務項目。雖然臺灣現在也不乏這類項目的福利服務,但由於服務量不足,往往無法達到「所有公民皆可取得」的標準;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最有需要的人才被保證「優先」得到。這使我們許多的福利服務往往無法成為公民的法定權益,無法實現Briggs(1961)的「基本服務」目的,從上述的討論也可看出:對基本服務這項目的,「普及性顯然是相當核心的元素。倘若一項福利服務方案不夠普及,只 能限縮在經濟上最弱勢的民眾,那麼它只能被歸到社會救助政策底下,因此相較前述的社會保險方案,以及後面即將討論的社會救助,普及性福利服務的排除效果最低。

社會救助:物質充足
最後是社會救助這項政策工具相對應的福利目的「物質充足」。根據 Briggs (1961),物質充足指的是:無論一個人市場競爭能力高低,國家應確保每個人及其家庭均能取得最低水準的所得,以維持最低的物質充足生準,簡單的說就是緩解貧窮。因此相較於前述的社會保險方案緊扣著人們的繳費記錄,普及性福利服務方案以公民身分作為給付依據,社會救助方案無論是現金補助或是社會服務,對象限縮在那些所得(或財產)在某個水準之下的資窮人口;整體而言它在三者當中涵蓋人口範圍最為狹隘。人們必須被認可有經濟上的「需要」,才可以取得社會救助方案的給付資格。由於聚焦在最有「需要」的公民,因此社會救助方案雖然涵蓋的人口範圍相對窄,但它並沒有產生如社會保險方案當中對弱勢者的排除效果。事實上,那些因為不具備就業身分,而被社會保險方案排除的公民,因為沒有穩定的工作所得,往往最容易成為社會救助方案保障的對象。

有關社會救助給付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個人為救助單位原則
(B)需經過資產調查原則
(C)財源來自公益彩券原則
(D)只提供現金給付
解答:B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1第2項之規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幾年為限?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解答: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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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絕對貧窮?何謂相對貧窮?請各舉一例說明之。並請就「救助的依據:從絕對貧窮到相對貧窮」這樣的概念,提出您個人的看法。
絕對貧窮的意義
絕對貧窮主要從一個人「活下去」所需要的基本資源,去區別出那些人符合貧窮人口的定義。在這樣的定義下,對貧窮的測量往往也扣緊人們基本存活所需攝取的營養與卡洛里量、相應的食物組合與支出。

這種定義貧窮的方式很符合一般人的直觀。19 世紀末 20 世紀初,兩位對貧窮研究具開創性貢獻的英國學者 Booth 與 Rowntree 也是採取絕對貧窮的取徑來定義和測量貧窮。Booth 在其關於倫敦東區貧民社區的一系列專書《倫敦人民的生活與勞工》(Life and Labour of the People in London,1891-1903)中,即以維持人體生理健康的基本需要,作為判斷貧窮的依據。他依這樣的定義去調查倫敦東區居民的生活與勞動狀況,最後發現有超過三分之一的工人階級生活在非常貧窮的狀態。同段時間,Rowntree 也對其故鄉約克(York)工人階級家庭生活狀況進行大規模且詳細的調查研究,並在 1901 年將成果出版成專書《貧窮:市鎮生活之研究》(Poverty: A Study of Town Life)。Rowntree 在對約克工人階級的調查研究中對貧窮的定義同樣以「維持人體生理運作的基本資源」為依據。Rowntree 將此定義操作化成:一個家維持健康生活所需的現金支出,包括用於燃料、照明、房租、食物、衣服、各種家用與個人用品的基本開銷。Rowntree 根據此一貧窮測量標準的調查結果:全約克有近三分之一的人口生活在貧窮線之下。這個數據呼應了 Booth 稍早在倫敦東區的調查結果,讓當時的英國輿論覺察到工人階級貧窮的生活狀況並非倫敦這個大都會獨有的現象,而是普遍存在於整個英國的問題。

Booth 與 Rowntree 對貧窮的測量方式可以泛稱為「菜籃市價法」。這個制度方式主要「一個家庭的所有成員維持健康生活」為目標去決定基本生存必需品所涵蓋的項目與數量,再將這些必須的項目與數量換算成到市場上購買所需的金錢額度。當家庭所得水準低於由此設算出的金錢額度,就表示:該家庭的所得無法維持其成員維持健康的生活。當初 Rowntree 在設算貧窮線時,為確保自己對基本生存必需品項目的決定符合科學,他還參酌營養學家的意見,以營養學的理論去估算成年人及兒童身體良好運作所需的平均營養需要,再將之轉換成各類食物的市價。他以這個金額作為一個家庭最低伙食費,並以此設算家庭基本生存的最低所得標準。當一個家的全部所得低於這個標準,Rowntree 即認定它為貧窮家庭。

絕對貧窮的測量方式除了「菜藍市價法」外,還有「恩格爾係數」。此測量方式是以食品項目在家庭支出的比例高低作為貧窮的設算基礎,19 世紀中期德國統計學家 Engel 調查比利時與德國薩克森地區家庭的經濟狀況時,發現家庭各類支出的配置與家庭所得的高低有某種關聯性。整體而言,家庭的所得越低,食物項目支出佔總支出的比重往往越高。恩格爾係數即指食物項目支出佔家庭所得的比重,越貧窮的家庭,恩格爾係數越大。美國人口普查局為了估算美國貧窮人口的規模與組成所建構的「貧窮門檻」指標(poverty thresholds)即採用恩格爾係數法。此指標是 1960 年代的聯邦社會安全管理局根據當時農業部依美國家庭基本食物支出佔家庭總支出比例計算出的恩格爾係數,再按家庭人數與成員年齡,並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逐年調整而建構出來的。

相對貧窮的意義
雖然從身體運作與營養學的角度,「活下去」這回事表面上看來似乎是一種具絕對標準的狀態。然而人並不是只需吃飽穿暖的動物而已。若把人生活的社會脈絡放進來,「活下去」這件事似乎存著不小的模糊空間。Rowntree 當初用營養學的理論去計算「活下去」所需的最低營養量作為資窮線的依據,但是這裡所謂「活下去所需的最低營養量」到底意指的是一個人擁有足夠力氣來進食而已?或者,他還必有更多的力氣去找尋食物,或到田裡耕作,栽培他所需的食物?

還是像現在大多數居住在城市的人一樣,要有力氣到工廠去工作,賺取足夠的薪資來購買食物?在不同的脈絡下,即便以最低營養量為基礎的貧窮測量指標也會有非常不一樣的測量結果。換句話說,人們是活在社會裡頭的,因此就算是像「活下去」這種看似完全強調生理運作的基本生計標準,也無法不處理一個人要「活下去」所置身的社會脈絡,如此無可避免地,必須觸及「社會運作」所需的東西。一旦將人們社會運作所需的資源考量進來,貧窮的定義與測量不可免地從絕對取徑走向相對取徑。

相較於「絕對貧窮」,「相對貧窮」並非只看人們的生理基本需要來界定貧窮線,它會把多數社會成員當時的生活狀況考量進去。實際操作上,它往往採取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某個百分比(通常是 50%),或者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的某個百分比作為測量依據。就歷史而言,二次大戰後多數工業化國家的社會救助制度都採取相對貧窮的取徑來決定救助給付領取的資格,臺灣社會救助法自1980 年頒布後,對於「低收入戶」的認定標準雖有多次鉅幅的調整,但基本上也都採取相對貧窮的取徑。

對於「救助的依據:從絕對貧窮到相對貧窮」這樣的社會救助思維的演變,說明個人看法。
由分類救助走向非分類救助
「社會救濟法」對給付對象的資格限定除無力生活外,也採取類似英國「濟貧法」的分類救助原則: 無力生活者必須符合規定類別的人口群,才可取得救助資格。 1963年「台灣省社會救濟調查辦法」頒布後,分類救助原則被廢止,政府開始以「最低生活費用」作為界定公民是否符合救助資格的主要依據。 這是分類救助走向非分類救助的開端,1980年新修訂的「社會救助法」也延續這樣的變革。

不過政府雖在1963 年訂定「最低生活費用」的標準,但是當時的訂定方式主要採絕對貧窮取徑,以主副食費的標準來決定。1978年後,臺灣省、臺北市與高雄市政府才開始陸續採取相對貧窮的取徑,以所得或支出的相對標準來訂定「最低生活費用」。1997年,社會救助法修正,將全國的「最低生活費用」標準統一為「省市政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的60%」。這個標準一直延用到2013年,才改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孫健忠,2002)。

從慈善到國家責任:
在過去台灣曾實施社會救濟法,視社會救助為一種慈善,其財源並非來自國家稅收,而是勸募來的資源,貧民能拿到多少扶助金,端視勸募的狀況而定,而且每年僅發放一次,感覺就像對貧民的一種慰問而已,根本無法滿足「最低生活維持」之保障。我國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故學生認為,提供民眾「最低生活維持」之保障,應是國家責任,故其財源來自國家預算,亦即政府需編列相關預算,來支應社會救助所需經費。我國在 1965 年,政府頒布「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明訂將「平均地權」所增收之地價稅充作社會福利基金專款專用,社會救助才有穩定的財源,不再依靠勸募成果,救助才開始具備法定權益的意涵。

從個人歸因到社會結構的角度來思考貧窮的成因:
1972 年臺灣省的「安康計畫」與臺北市的「小康計畫」,這兩項計畫主要是受1960 年代美國詹森總統「對貧窮作戰」的啟發,冀望動員整個社會的資源去消除貧窮現象。該兩項計畫所訴諸的理念與多項的措施對現行的社會救助政策產生深遠影響,就理念而言在安康與小康計畫之前,整個社會對於貧民救濟往往將之看待成純粹消耗資源的事務,並傾向從個人歸因的角度去解釋貧民的處境;但在安康與小康計畫之後,國家比較可以從社會投資的觀點去看待救濟事務,也比較願意從社會結構的角度來思考貧窮的成因,這種理念的轉變,讓國家日後有意願挹注較多的資源在社會救助事務,而就具體措施而言,其中影響最深的是將救助對象由「貧戶」 轉變為「低收入戶」(詹火生,1977)。

從社會投資的觀點來思考社會救助:
隨著全球化的挑戰,貧窮的成因有了新變化,例如,社會排除、因全球化導致的就業不安定、分配不均與剝削等,故我國在建國一百年公佈了「社會福利政策綱領—邁向公平、包容與正義的新社會」,將社會救助制度納入自立、脫貧等積極性的概念。2005 年內政部制定了「自立脫貧方案操作手冊」,首度納入協助自立脫貧相關概念,在既有的現金發放之上,加入諸如教育投資、就業自立、資產累積等脫離貧窮措施。2016 年,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15條之 1 規定訂定了「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在上述三大模式(教育投資、就業自立及資產累積)之外,擴及社區產業、社會參與及其他創新多元服務模式,並明定政府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鄭麗珍,2019),此辦法的發布不僅擴大了脫貧措施的工作內涵,也為積極性的社會救助制度,建構了法制上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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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文化的定義
所謂「多元文化」,顧名思義,就是在人群當中具有國籍、民族、性別、年齡、身體特徵、性向、經濟地位、教育、職業、宗教組織歸屬以及其他可被辨識的特徵,在日常生活中,所表現出來的差異性與多樣性,從而形成不同生活方式總稱,在人群當中,這種現象本來就是正常現象。但由於政治、經濟、社會、人口數等因素,逐漸演變成主流文化與普遍主義,逐讓各種不同特徵而人口數較少的群體,成為被壓迫與歧視的對象。現今世界各國原住民族與新移民的弱勢地位,就是這種情況下的產物。

在社會工作領域當中,近幾年來也逐漸興起「多元文化社會工作」,其對立面為「普遍主義社會工作」大致 指認為真理只有一套,源自西方社會所發展出的社會工作與理論模式,可普遍適用全球各地;多元文化社會工作,則持批判立場,它並非全然拒斥支配全球強勢的西方社會工作,但基本上會經過質疑反思過程,多元文化社會工作者認為:在既有的社會生活制度架構下,非符合主流文化價值觀點之人們的需求,往往會被忽視,此外,在既有的社會生活制度架構下,對不同人群所存在的差異風險和差異結構,也往往被忽略,甚至成為歧視的根源。

請說明我國新移民社會福利努力方向有哪些
(一)進行多元文化宣導消弭種族歧視
落實多元文化宣導,包括加強宣導國人建立族群平等與相互尊重接納觀念,鼓勵推廣新移民母語廣播節目、安排第一線承辦人員接受文化敏感度之課程、國人觀念之導正、活動宣導及規範與管理婚姻仲介業。

(二)協助提升生活適應能力
外籍配偶社會支持網絡侷限於夫家人之現象,可透過異文化工作者或社工員定期訪視有需要之外籍配偶,讓正式的社會支持網絡進入需要服務之外籍配偶家庭。

(三)協助子女教養
外籍配偶來臺之後,可能在短時間之內即懷孕生子,讓生活適應更為困難。因此可透過補助辦理新移民弱勢兒童外展服務及親職教育研習活動、積極輔導協助新移民處理其子女之健康、教育及照顧工作及加強教育規劃,協助提升新移民教養子女能力。

(四)強化受暴婦女保護
持續辦理外籍配偶保護專線方案(此專線目前提供英語、越南語、印尼語、柬埔塞語、泰國語等五國語言,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以提供語言不通之外配偶 24 小時人身安全維護之求助管道。

(五) 建立外籍配偶社會支持網絡
建議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與服務據點,可以協助外籍配偶建立擴大其社會網絡,尤其是建立以「同鄉」或「同儕」為主的社會支持系統,除了可以相互打氣與安慰外,也可以凝聚他們的力量,達到相互幫忙的目標。

(六)保障工作權及提升工作技能
將新移民相關業務由專責機構或專人負責,設置專責人員作職業個案輔導與管理。另外,政府應提供取得工作權之新移民就業輔導與職業訓練,以提升其就業機會及能力。

(七)整合醫療資源及灌輸優生保健
針對家有發展遲緩兒之異國聯姻家庭,社會局(處)應透過個案管理建立家長支持系統,讓有需要之家庭可得到適當之協助。

(八)建構完整的外籍配偶服務中心
我國現有 35 個外籍配偶服務中心,中心的任務主要提供四項基本服務:「關懷訪視」、「個案管理服務」、「整合、連結社區服務據點」及 「建構資源支持服務網絡」。

社會工作者,在面對新移民問題時,特別要以對方的家庭為中心,推動各項服務措施,不應僅以新移民個人為主體,也應該要邀請對方的公公婆婆及小孩一起參與。 另外,在實務上新移民女性,因為比較弱勢,通常在家庭中扮演長照者的角色,故完善長照體系,亦對新移民有所幫助。 新移民的小孩,學生認為,在學校也會受到一些排斥,所以可能會有適應方面的問題,教育單位也應該要正視這個問題,透過多元文化的宣導,來消彌歧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政府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兒童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福利。 請問:何謂多元文化差異?為何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實踐尊重多元文化差異原則,應把握那些要點來執行?(25分)

(一)多元文化差異
是指是個人在信念、行為、膚色、語言的文化組成有所差異,並且會造成生活當中相處或是互動上的落差。

(二)尊重多元文化的理由
1.人權宣言與人權公約當中均有對多元文化提出平等權的主張,任何人皆不應以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而有所歧視。

2.兒童權利公約中規定不得因兒童本人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出身、財富、殘障、出生或其他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視,應尊重並確保其轄區內每一兒童在本公約中所揭櫫之權利。

3.兒童權利公約亦強調兒童免於因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族成員之地位、行為、主張或信念之關係而遭受各種差別待遇或處罰。

新住民已經是我國重要人口組成之一。請說明政府提供那些新住民的服務工作?並以此申論我國新住民政策應有的立場。
根據我國社會福利政策綱領(2012)、人口政策白皮書(2007)所訂之政策內容包括掌握移民發展趨勢、深化移民輔導、吸引專業及投資移民、建構多元文化社會、強化國境管理、防制非法移民等內容。以下針對六大項工作提出說明:

(一)新住民政策與服務工作
1.掌握移入發展趨勢
(1)建立完整移入人口統計管理系統,強化移入人口行政管理及服務品質:經由全國性調查與各部會資料之定期聯繫提送,建置完整之統計管理系統,解決目前相關資料散見各部會之情形,發揮相關統計數據之運用效能,以提升移入人口行政管理及服務品質。

(2)定期進行資料更新,辦理各項移民相關專題研究與分析:依據我國人口政策綱領之內涵及國家發展方針,規劃推動、補助或辦理各項移民相關專題研究與分析,並透過資料庫之建置及定期更新、資料分析及研究,供作機動調整各項具體措施之參據。

2.深化移民輔導
(1)強化移民社會權之保障,加強移民與外籍人士生活便利措施。

(2)研議調整社會救助領取資格要件,檢討修正社會救助法等相關法規,以確保高風險移民家庭能獲得及時之支持與補助。

(二)落實維護移民身心健康
持續推動與世界各國衛生組織之交流,掌握各國發布國民健康狀況資訊。考量不同移民背景特殊需要,提供友善親切就醫環境,提升醫病關係與溝通效能。

1.吸引專業及投資移民
(1)持續因應我國產業及人才缺口需要,檢討修正相關法令,增訂吸引專業人才移入與投資移民誘因條款。

(2)為吸引我國所需專業人才來臺定居,政府業已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提出對於專業人才及投資移民,得直接申請永久居留之修正規定,至於其他相關法規之配合,將持續配合研議。

2.建構多元文化社會
(1)鼓勵並補助製播多國語言節目,縮短文化融合時程:創造多國語文環境,降低文化融合之衝擊,並強化我國之國際化程度。

(2)補助公私立機構辦理多元語言學習課程:透過補助公私部門規劃辦理多國語言學習課程之機制,彰顯政府對多元文化之重視,鼓勵民眾接觸並學習多國語言,由語言之熟悉度進一步強化多國文化之接受與融合度。

(3)規劃於中小學課程及鼓勵大專校院於通識課程中納入移民議題:透過正式課程內容之規劃,從學程中增進國人對移民之瞭解,提升對差異文化之接受度,擴展全球視野。

3.強化國境管理
(1)面談人力之組織建構與訓練,兼顧人權與國境保安:建構完善面談人力架構與組織,透過各類課程與實境訓練,培訓專業面談人力,擔任審核與服務工作,顧全人權與國境保安。

(2)建構生物特徵辨識系統,落實國境安全維護,兼顧便民與通關安全審查作業:廣泛蒐集世界各國建構指紋辨識等生物特徵辦識系統之相關研究與做法,廣徵學術及民間團體對於生物特徵辨識系統之建議,以他山之石與我國情作為基礎,兼顧人權、安全與便利,周延生物特徵辨識系統之建置及資料之管理與運用作業。

4.防制非法移民
(1)擴大國際交流合作,持續打擊人口販運,保護、協助人口販運被害人:積極透過正式或其他非正式管道,與被害人主要來源國之政府或國際組織,簽訂有關被害人安全送返原籍國(地)及人口販運情報交流與共享之雙邊合作協議或機制,公開承諾我國願意落實聯合國2003年「預防、壓制及懲治人口販運(特別是婦女及兒童)確定書」之相關規定,並強化我國與他國有關人口販運情報之交流與共享,合作共同打擊跨國人口販運案件。

(2)建構長期資料庫,追蹤相關案件變化趨勢,預防並減少國際犯罪:定期彙整國內外查緝人口販運、性剝削與強迫勞動等相關案件之統計資訊與成果報告,有效掌握其犯罪類別與趨勢,以作為採取防制措施之依據,同時顯現防制與解決人口販運問題之努力。

(三)新住民政策應有立場
1.強化經濟性移民之誘因
目前我國之移入趨勢明顯偏向非經濟性移民以及來源國較為單純之現象,該非經濟性之移民對我國社會、經濟與文化將產生重大、深遠的影響。如何強化經濟性移民之誘因,以及讓移民來源國多元化,應為我國借鑑規劃移民措施之重要參據。

2.強調社會互動與整合
我國現階段移入人口中除大陸配偶具備語言溝通能力外,大多數外籍配偶在移人初期,常因語言障礙造成溝通問題。故對於多元文化之接受與包容度,更需透過長時間之環境建構與社區互動;建構雙語、多語或通用環境,提升移人人口生活上之便利,降低溝通上之障礙,以強化整體社會互動與整合之取向,都是需要迫切去思考並積極作為。

3.整合就業條件與人力運用
以經濟性移入人口而言,主要是透過跨國企業之任用、調派、或是本國企業之海外召幕,故多以具備就業機會為前提來臺赴職,因此稅賦、企業提列成本之計算方式、子女照護及教育環境、配偶之工作機會等便成為其是否長期居留或移入我國之重要因素。對於非經濟性移入人口而言,透過相關措施,使大陸地區人民移入人口本身之教育與技術能力,除能與我國產業需求相結合之外,也能促進勞動參與,提升其職業成就,此涉及教育、勞動、移民及產業政策,已為政府持續關注之議題。

4.新生代融合教育與國際接軌
經濟性及非經濟性移民的新一代教育及成長照護,是政府、社會各界及移民者本身與其家庭所共同重視之議題。提供全球接軌之教育體制,以吸引專業人才長期居留,透過教育之涵養讓已在台灣生根之移民家庭,承接我國文化傳統,吸納移民文化特質,融合發展,創造優質新生力,亦為政府整體所共同努力之方向。

(四)兒少權法中尊重多元文化的作法
1.保障兒少基本權益:包含身分、健康、安全、受教育、社會參與、表意、福利及被保護等權利。

2.提升基本發展權:享有適齡、適性之遊戲休閒及發展機會等權益措施之增訂。

3.推動跨部門整合:強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分工。

4.加強參與及表意權:包含政府應結合民間機構、團體鼓勵兒童及少年參與學校、社區等公共事務,並提供機會,保障其參與之權利,並得邀請少年列席參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諮詢會議。

5.保障遊戲及休閒權:確保兒童及少年遊戲及休閒權利,促進其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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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對性別平權的主張
我國憲法對婦女權益之保障早有規定,憲法第七條即明確指出法律上男女平等的真正意義:「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此外,因為母性為國家生存發展之根基,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也規定:「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因之,國家為實現憲法所規定之兩性平等,貫徹憲法保護母性、實施婦女福利政策之精神,則國家應在政策、法律、及措施面上,確保兩性平等之權益。

 

性別平等工作法
民國91年1月16日正式立法通過實施。該法攸關勞動市場中女性之地位,更顯現一個以性別工作平等為目標的婦女勞動政策是不可或缺的。該法是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藉此提供女性同胞在工作職場上相關人身權益的保障,以落實「性別平等」的作為。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婦女辦理各類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福利設施,以促進兩性工作平等。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升遷等,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雇主應防制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30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但不得逾2年。

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子女未滿1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2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

 

性騷擾防治法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該法民國94年2月5日制定。

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交換條件的性騷擾)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威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敵意環境的性騷擾)

2.依法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的補救措施。

3.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4.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1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5.這項法律實施後,受到性騷擾的,不論是言語的騷擾或是肢體的碰觸,在公共場所都可以申訴,加害人的雇主在受到申訴時,必須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告知被害人,如果被害人不接受調查結果,仍可以重啟調查。

針對此項法案,今後各雇主在發現性騷擾事件時,要採取有效糾正或補救措施,如果是組織人數在10人以上的機關單位、公司,要成立性騷擾申訴專線,人數如達30人以上,還要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 另一個重要的義務人是場所的主人,餐廳甚至麵攤的老闆、捷運公司、公車司機,如果消費者間有性騷擾事件發生,不能視而不見,要出面採取緊急處置,包括暫時留置加害人,並通知警察等,以及瞭解事件過程,以做為日後調查的證據。 而性騷擾的加害人,經調查如屬實,雇主要做適當的懲處,並予以追蹤、考核,以及資料函送縣市主管機關。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政府於94年2月5日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其後隨著社會變遷進行修正。以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其主要內容為:

1.主管機關: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4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課程應包括: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性別平等之教育、正確性心理之建立、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性侵害犯罪之認識、性侵害危機之處理、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3.通報義務: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4.性侵害事件應經由專業訓練之專人處理: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察署、司法、軍法警察機關及醫療機構,應由經專業訓練之專人處理性侵害事件。專責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6小時以上。

5.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加害人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6.強制治療:加害人依規定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經鑑定、評估其自我控制預防再犯仍無成效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該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檢察署檢察官等依法聲請強制治療。

 

家庭暴力防治法
1.擴大保護對象:
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保護對象為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2.對家庭暴力予以明確定義及犯罪化
本法將家庭暴力行為明確定義為「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故除通常習見之傷害行為外,亦擴及精神上之虐待情事,在適用上已經納入社會慣稱之婚姻暴力、親屬間性侵害等範圍。

3.採總合性立法,以有效整合各項資源與防治網絡
「家庭暴力防治法」為一總合性立法,涵蓋民事、刑事、家事、行政法等相關法域,其目的在闡明並加強現行法制對家庭暴力案件之規範,並結合各相關政府、民間資源積極投入,建構綿密完整之防治網絡。

4.引進英美法系民事保護令制度
「家庭暴力防治法」創設了民事保護令制度,包含了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目的在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避免遭受加害人繼續施以暴力危害。

5.賦予警察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之積極權能
賦予警察人員積極權能,於必要時應予介入,並依法有效拘束,隔離加害人。

6.強化刑事追訴過程、緩刑及假釋期間之程序保護功能
為防止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雖受法律追訴,仍舊繼續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或恐嚇、脅迫受害人撤回告訴等等情事,規定被告於未受羈押或於停止羈押而獲釋放時,檢察官或法院得附命被告遵守,如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禁止騷擾、聯絡被害人,命遷出住所,或其他保護被害人安全之事項。

7.引進監督探視子女制度
為保護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安全,避免因探視子女而衍生其他不法情事,本法特引進監督探視子女制度規定,政府應設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或委託辦理,並應訂定監督會面交往與交付子女程序。

8.建立家庭暴力加害人輔導及治療制度
為對家庭暴力加害人提供輔導及治療,以使其改善偏差行為,根除不良習慣,重返正常家庭生活,本法於民事保護令、緩刑條件、假釋條件中均納入命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

9.建立完整的通報、宣導與教育之防治網絡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需要整個社會的支持,並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共同投入,結合通報、宣導與教育諸項功能,建構一完整防治網絡,方可畢盡其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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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的基本概念:意義、內涵與重要性
一、社會保險的意涵
社會保險,指勞動者及其家屬由於生育、年老、疾病、職災等原因而喪失勞動能力並失業,導致失去生活來源時,可依據立法而享受由國家和社會提供必要幫助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包括:

(一)養老保險:即對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在養老期間給予養老金、醫療待遇及生活方面的照顧等。

(二)醫療保險:即對因患病而暫時喪失勞動能力者,給予患病期間的收入補助和醫療保險待遇。

(三)失業保險:即對失業中斷工作的勞動者,給予基本的生活費、醫療費,並為他們提供轉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等服務。

(四)職災保險:即勞動者因工作罹患職業病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能力,從國家和社會得到補償的制度。

(五)生育保險:是對女性勞動者因生育期間終止勞動而失去薪資給予的補償。

社會保險是根據國家和各級政府立法,由勞動者、企業及國家三方共同籌資,在勞動者及其家屬遭受職災、死亡、疾病、年老、失業、生育等風險導致收入減少、中斷或喪失時,提供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種社會安全制度,其基本功能在於保障勞動者維持正常生活。

在各國社會安全體系中,社會保險是整體的核心部分,社會保險支付的資金往往占據社會安全經費的絕大部分。也正因為如此,一些人常常把社會安全的內容視為僅僅只有社會保險。其實,社會安全和社會保險是不同的、有區別的:社會安全包括社會保險,但不只是只有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的基本特徵是:
1.強制性:在立法確定範圍內的每一個社會成員都必須參加社會保險,這是與自願投保之商業保險的本質區別。

2.非營利性:社會保險出國家舉辦,不具有營利性。

3.資金多元性:保險資金的籌措來源於勞動者個人、企業和國家等多種管道。

4.自助性:享受保險者必須先盡繳納個人保費的義務,然後才可能獲得相應的保險權利。

社會保險的種類包括生育保險、疾病保險、失業保險、傷殘保險、老年保險、死亡保險等。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的區別。社會保險以有工作能力者為條件,就個人而言是為了享有維持基本生活的權利,就社會而言是為了分擔種種風險的義務,重點放在預防上;社會救助則以無工作能力者為條件,就個人而言是不盡義務也得以享受的生存權利,就社會而言是為了救助,把重點放在善後上,但對保障社會的安定來講,這二者顯然都是必要的,社會保險的一般意義,是人因恐偶然遭遇事故,生命財產受到損害,集合多數人的力量,共同分擔損害責任的經濟組織。故保險之成立必須具備下列各條件:

(一)損害基於偶然事故的發生
偶然事故的發生,無非人的智力所能預知,事故發生,無論屬於生命或財產,蒙受其損害者,從保險學上觀察之,均可視為是一種財物的損失,得以金錢代表其損害情況,其所發生的事故,有稱之為危險者,亦有稱之為災禍者。

(二)要有多數人員的結合而分擔同一危險
由於承襲原始互助組織的社會團結精神,社會保險的本質仍側重於互助方面,因此更加強了集合危險事故,共同分擔責任的基本原則。

(三)要集合體各成員共同出資
一般保險制度,各成員既是以共同利害一致為基礎的結合,各成員遭遇損害時,救濟的方法,多以財產補償之,因此需要按照危險程度,根據精確計算,使各保險人預先醵集相當之資金,組成共同的財源,各成員有遭受危險損害者,即以此財源填補其損害,各成員醵出之資金,即稱為保險費,亦即保險成立的要件。

 

二、社會保險的原則
社會保險是由多數人投保來幫助、照顧、分擔少數人發生的危險事故。

1.公平與平等原則:社會保險要做到合理的分享與資源公允的分享,不因種族、階級身份、性別、年齡的不同而有異。

2.需求與供應原則:需求是依照國民的需要訂定供給的順序,由政府提供各種社會保險,並由保險人依照被保險人最迫切的需要,而提供各種必要的資源,來滿足被保險人基本需求或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

3.強制納保原則:社會保險是一種政策性制度,是以大多數人的利益與費用負擔能力來考量。除少數特殊情形外,國民不可自由選擇參加與否的制度。

4.保障最低收入原則:社會保險宗旨在提供最低收入保障,以因應特定危險事故。

5.重視社會適當性原則:指對被保險人所發生的危險事故,能提供維持其某種生活水準的給付,以維持其一般社會生活最基本的需求程度。

6.給付與所得無直接關係原則:社會保險的保險給付與收入的高低之間並無直接關係,所得貧富者所享受的?醫療服務是相同的。

7.給付權利原則:社會保險給付是被保險人的一種權利,不需經過資產與所得的調查。

8.給付假定需要原則:在法律規定的特定危險範圍內方予給付。

9.自給自足原則:社會保險財源原則由雇主、受僱者及自僱者所繳納的保險費與信託基金投資受益等來籌措,政府原則上是不做保險給付或補助行政事務費。

10.不必完全提存基金準備原則:社會保險是一種開放式的永久性互助福利制度,透過強制方式,新加入者源源不斷,因此,不必完全提存準備。

11.給付依法訂定原則:各種社會保險制度之給付標準、給付方式、給付條件及給付項目等均依法明文規定。

12.權利與義務統一原則:權利與義務統一,也是社會保險固有的特性之一,這與公平和效率相結合的特性密切交織在一起。

 

三、社會保險的功能
社會保險是具有目的、計畫及具體辦法的社會制度,由多數人的投保來分擔少數人的危險事故之一種生活安全保障。社會保險具有以下四個功能:
1.醫療保險能夠保障勞動者改善和恢復健康,提高工作效率。

2.職災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和疾病保險中的現金給付同樣重要,這些替代薪資的津貼不但解決了上述情況發生時可能造成的經濟困難,也保障了勞動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這種取代薪資的津貼,消除了勞動者的後顧之憂,減少了缺勤,促進勞動力的穩定性。

3.職災保險中風險預防與風險補償相結合的方針,將會有效預防並減少職場事故和職業疾病的發生,是對勞動者進行人身安全與健康保護,以保障生產的正常進行。

4.保險儲備金對經濟增長提供了必要的貢獻。原因是,社會保險要求在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保持基金的收支平衡,因此,要建立意外準備金和責任準備金制度。這些資金可在較長的時間內用於投資經濟的發展。

各國比較與借鑑

一、社會保險的實施模式

(一)德國模式:
多數歐洲國家及戰後日本都可歸入這依模式。最大特徵是以建立在不同職業基礎上的社會保障體系為主體,由一系列行業和地區組織分開管理的基金組成。社會成員繳納和接受保險金額視依據職業和收入情況而定。 德國的社會保險除失業保險外,保險機構均由勞資雙方共同參與,實行自治管理,不隸屬政府機關。 日本在五六○年代,經濟高漲時期建立了涵蓋全國性的社會保險制度,以不同職業為基礎而進行區分。 德國模式反映了貢獻與分享相關聯的原則,其共濟性質較弱,不同職業群體之間的再分配難以實行。日本則以財政補貼的辦法進形式度的調節。一是公共養老保險,厚生年金。二是養老金,三是國民保險年金。

(二)美國模式:
美國及澳大利亞可歸入此類。這一模式反映了政府僅對特定對象提供社會保險,主要是生活貧困者,社會救濟式公共補貼就成為政府所採用的主要手段,其餘社會成員則經由市場途徑謀求個人保險的方式。 澳大利亞公共養老金和失業金的發放是根據政府對申請者的收入調查後決的,而不是根據參加社會安全的紀錄。 美國的社會安全制度更趨向於對低收入者基本生活的維護。美國的公共補助、社會救濟都是針對特定對象(貧困者)而設計的,美國的社會安全體系相較於其他國家的模式,依賴私人年金制度,是一種市場型的社會保險制度。

(三)斯堪地納模式:
芬蘭、丹麥、挪威和瑞典的社會保險制度以「高稅費、高福利」的北歐斯堪地納模式著稱於世。特點如下:(北歐模式:劫富濟貧、所得再分配)
1.社會保險範圍和內容十分寬泛(出生到死亡,預防疾病免費醫療)
2.社會保險收支占國內生產總值或國民收入的比例很高(社會保險的金額比例很高)
3.社會保險法的法制化程度高
4.中央與地方在社會安全管理體制中分工明確
5.這是以公民普遍權利為保障的模式:例如,年滿65歲以後,不論其經濟地位和職業狀況,都可以獲得同一金額的基本養老金,如退休前收入較低或工齡較短而影響附加養老金的數額,政府即予以補貼,附加養老金與貢獻相關聯繫的程度相對也就減弱。這一模式反映了瑞典政府長期推行「以市場方式組織生產,以社會主義方式分配結果」的思想,社會安全保障成為政府對國民收入再分配的有力工具。
6.社會保險模式所面臨的挑戰:人口高齡化、歐債壓力開始有一些改進,例如:提高雇主的繳費比例、嚴格控制提前退休、從自給自足的改為某些從經濟成長的金額投入社會福利。

二、社會保險的實施成效
1.穩定功能:指社會保險依法對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權利予以保障,藉由國民收入再分配調節人們的物質利益關係,從而發揮社會穩定機制的作用。
2.調節功能:現代社會保險作為國家實施的重要社會政策,是調節收入,縮小貧富差距、緩和社會衝突的重要手段。主要的收入再分配政策有2個:(劫富濟貧,所得再分配,北歐斯堪地納模式)
(1)稅收政策:透過累進所得稅制來縮小收入差距。是經由對富人徵收重稅來實現收入分配平等化。
(2)社會安全政策:是提供窮人補助來實現收入分配平等化,如各種形式的社會保險,制定最低薪資標準的立法,向失去工作能力和失業的人員發放一定標準的補助金,改善他們的生活條件。


3.補償功能:指勞動者和其他社會成員因風險暫時或永久失去收入時必須獲得一定程度的經濟補償或物資幫助。社會安全的補償功能,主要是體現在社會救助和社會保險兩個方面,社會保險尤其明顯。(意外)

4.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功能:社會保險能夠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經濟條件和精神動力。(讓社會所有人可以安居樂業,讓大家可以好好工作,促進社會發展)

我國近年來提出勞工退休金改革的議題,試以世界銀行所提出的多柱(pillars)年金保障概念,對應說明我國目前勞工退休金的規劃屬那一柱?原理為何?其為確定給付制抑或確定提撥制?法源有何差別?((25分)

【擬答】

我國勞工退休金原規範於勞動基準法中,年資累計以同一事業為限,2005年鑑於本國經濟體系以中、小企業為主,平均營運時間較一般申領退休金所需年資(25年)為短,因此頒布了「勞工退休金條例」,也就是所謂的勞退新制,以下茲試以世界銀行所提出的多柱(pillars)年金保障概念,說明相關原理原則:

(一)世界銀行多柱(pillars)年金保障
世界銀行於2005年5月間所提出多柱年金保障概念如下:
1.第零柱保障(zero or basic pillar):這是一種「殘補性」的全民式補助或是社會年金(social pension)。這柱模式建構主要係在有效保障終身貧窮者以及資源不足或不適用任何法定年金制度的非正式部門和正式部門的勞工。

2.第一柱保障(the first pillar):這是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年金制度,亦屬最傳統的公共年金制度,由社會保險保險費作為其主要的保險財源,依隨收隨付式的確定給付制度型態來運作,其主要特色係透過社會連帶責任的再分配功能發揮,藉世代間所得移轉作用來提供最低生活水準的保障。

3.第二柱保障(the second pillar):是一種「任意性」的員工退休金制度,其主要特色係採確定提撥制為主的完全提存處理方式運作。惟制度實施一定期間後,會提供個人帳戶餘額改採終生年金的替代方法予以選擇,但仍有部分的制度採確定給付制方式來辦理。

4.第三柱保障(the third pillar):這是一種「自願性」的個人商業保險儲蓄制度,這類年金制度不論是職業年金制度或個人年金均採自願性的事前提存準備制度,採行的退休金給付型態均透過私部門的保險機構來承保,用以提供長期的保障。

5.第四柱保障(the forth pillar):這是一種「倫理性」的家庭供養制度,這柱保障係對無工作的家庭成員提供其生活照顧。

(二)我國目前勞工退休金制度相關內容試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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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政策的意義
由於勞動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而其主要的涵義在於,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從事勞動的同等權利,這對公民、用人單位和國家都有特定的意義。 對公民來說,意味著享有就業權和選擇權在內的勞動權;對用人單位來說,意味著應當平等地錄用符合條件的職工,履行提供失業保險、就業服務、職業培訓等方面的職責; 對國家來說,應當為公民實現勞動權提供必要的保障,如保障公民有均等的就業機會,經由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來創造就業條件,是以我國憲法對於勞動政策有若干的著墨, 以說明對於這項政策的重視,簡單的歸納則包括: 第一、確保國民生計之均衡發展,國家的經濟建設,不能只注意到產業主的利益,也應顧及到勞工的利益,使勞工在享受國家經濟建設進步的果實上,有立足點平等的機會。 第二、保障民眾的工作權,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第三、保護勞工,對於勞工、女工、童工應給予特別之保護。 第四、促進勞資和協,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防杜勞資糾紛的產生,以利發展生產事業。

勞動政策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中的偏重保護、優先保護、平等保護和全面保護的原則。 偏重保護是指勞動政策在對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都給予保護的同時,偏重於保護在勞動關係中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也就是向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傾斜; 優先保護是指,在特定條件下,當勞動者利益的保護與對用人單位利益的保護發生衝突時,勞動立法應優先保護勞動者; 平等保護是指全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都平等地受到勞動立法的保護; 全面保護是指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包括財產權益和人身權益,法定權益和約定權益,無論其內容涉及經濟、政治、文化等哪個方面、無論它存在於勞動關係締結以前,締結以後或終止以後,都應納入勞動法的保護範圍之內;基本保護是指對勞動者最低取度的保護,也就是對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護。

勞動政策的內涵
政府勞動管理的任務是一方面透過日常運行,促進勞動力市場機制形成和確保其正常功能發揮;另一方面,經由社會服務、社會保障和適當的調控方案來彌補勞動力市場的缺陷,以維護社會公平。政府勞動管理的內容有四點:(1)建立新型勞動力市場型態;(2)規範勞動力市場;(3)運用宏觀規劃;(4)建立和完善社會服務體系。政府勞動管理的方式有:(1)勞動立法;(2)勞動政策;(3)勞動行政;(4)勞動監督。勞動政策是政府為協調勞動關係而制定實施的政策,勞動政策的範圍涵蓋各類勞動作為,並在一定程度上透過立法的手段給予規定,如「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勞工保險條例」等。就具體的分析則包括了:
1.就業安全政策:包括就業促進、就業權益、失業保險、就業服務。
2.勞資關係政策:包括工會組織、工會業務、勞資會議、團體協約、勞資爭議、勞動契約。
3.勞動條件政策:包括勞動條件、工資保障、工作工時、兩性平權、權益維護、退休養老。
4.勞工福利政策:包括勞工住宅、職工福利、勞工教育、失業救助、勞工保障、勞工照顧。
5.勞工保險政策:包括勞工保險金、就業保險、職災保險、勞工保護、退休年金、工資墊償。
6.安全衛生政策:包括職場安全、災害防制、環境測定、衛生教育、職災認定、勞工健檢。
7.勞動檢查政策:包括安全檢查、防災宣導、防災教育、職場安全、工作守則。
8.教育訓練政策:包括勞工教育、職業訓練、職業證照、轉職培訓、建教合作。
9.人力供需政策:包括人力資源、勞動供給、電傳勞動、委外勞務、外籍勞工。

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就是政府以公權力規範勞動條件最低基準的勞工保護法律,其保護對象是勞工。這是因為國家為改善勞工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以回應於憲法第153條第1項的規定。「勞動基準法」即係國家為實現此一基本國策所制定之法律,本法於民國73年7月30日公(發)布,立法旨意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其中重要內容為:本法用辭定義、適用行業之範圍、強制勞動之禁止、抽取不法利益之禁止、雇主提供工作安全之義務、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工作年資之合併計算、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契約之情形、資遣費之計算、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費之情形、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工資之議定暨基本工資、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性別歧視之禁止、預扣工資之禁止、工資優先權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優秀勞工之獎金及紅利、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工作時間變更原則、坑道或隧道內工作時間之計算、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主管機關命令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晝夜輪班制之更換班次、休息、例假、休假、特別休假、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假期之停止加資及補假、主管機關得停止公用事業勞工之特別休假,不得強制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情形、請假事由、童工及其工作性質之限制、未滿15歲之人之僱傭、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童工工作時間之嚴格限制、童工夜間工作之禁止、女工深夜工作之禁止及其例外、分娩或流產之產假及工資、妊娠期間得請求改調較輕易工作、哺乳時間、勞工自請退休之情形、強制退休之情形、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年資之計算、退休金之時效期間、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補償金抵充賠償金、補償金之時效期間、承攬人、中間承攬人及最後承攬人之連帶雇主責任、事業單位之督促義務及連帶補償責任、技術生之定義及最低年齡、書面訓練契約及其內容、收取培訓費用之禁止、技術生之留用及留用期間之限制、技術生人數之限制、準用規定、工作規則之內容、工作規則之效力、勞工檢查機構之設置及組織、檢查員之權限、勞工之申訴及保障。

就業服務法
我國對工作權的保障則載於憲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的工作機會。」隨著就業環境的快速變遷,為促進國民就業,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於民國81年5月8日公布施行,並於民國97年8月6日修正。立法旨意在促進國民就業,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其內容計分為七章八十三條,各章分別為總則、政府 就業服務、就業促進、民間就業服務、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罰則及附則等章。其內容重點為: 1.宣示國民有擇業、受僱及僱用之自由; 2.雇主僱用員工或招募員工不得有歧視行為; 3.就業服務機構應嚴守中立及保密之責任; 4.政府應提供國民完整的就業服務資訊,並協助國民適性就業; 5.政府對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殘障者、原住民及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等國民,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 6.雇主資遣員工應依規定通報主管機關及就業服務機構,以協助其再就業; 7.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立應取得許可,並應置備專業人員; 8.推介就業或招募員工,不得有不實之廣告,虛偽之勞動條件及不當行為; 9.外國人未經申請許可,不得從事工作; 10.雇主僱用外國人從事工作,應先取得許可,並應負通報責任,並應負外國人經警察機關遣返之費用。

請說明我國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由哪些社會立法規範﹖其請領資格和給付標準為何﹖並試評論這項福利制度。

(一)有關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相關社會立法及其請領資格和給付標準,茲試述如下:
1.請領資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1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2.給付標準:就業保險法第19-2條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111年1月18日通過「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條文修正案」,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條文。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得同時請領不同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如係撫育1名未滿3歲之子女者,仍應於不同時期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11條第1項第4款及前3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政策之評論: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制度,係為提供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經濟生活來源,使勞工不因生育而中斷收入至影響生活,惟目前本制度之限制可能有:

1.「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目前我國勞保最高月投保薪資為新台幣(以下同)45,800元,以此推算勞工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至多領取27,480元,且僅能領取六個月,對勞工育嬰期間之經濟生活安全保障,不論是金額或期間,似均有不足。

2.「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就業保險法規範相關給付標準,該法之被保險人僅限於受僱勞工,對於雇主,於工會投保勞工保險之自雇者皆未規範在內。

綜合上述,未來政府針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法令修正,建議如下:
1.以勞工原本之月投保薪資足額計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金額,並每一子女延長給付期間至2年為宜,以提升經濟生活安全保障,鼓勵勞工生育。

2.增列就業保險法之自願投保規定,以擴大保障對象。

補充:自110年7月1日起,為提升對勞工經濟上之支持,新發布「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除原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外,會再發給20%之「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二者合計後勞工可獲得平均月投保薪資80%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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