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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於112年7月1日起,針對「曝險少年」,有所謂的「行政輔導先行」機制。請說明何謂「曝險少年」?何謂「行政輔導先行」機制?(高考)
(一)曝險少年之定義
1.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規定:「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2.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3.因此,曝險少年指的即是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且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要件,且非觸犯刑罰法律之人。
4.併予敘明者係,過去該類少年被稱為「虞犯少年」,惟為了避免歧視與汙名化,爰統一將該類少年改稱為「曝險少年」。依據修法理由記載:「虞犯制度,難免予人有將深陷可能誘發犯罪環境中之少年,視為另一種身分犯,而如係成年人有此情形,並不會被視為虞犯;為保障少年與成年享有平等待遇,不宜以虞犯視之。
(二)行政輔導先行
1.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規定:
(1)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
(2)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
(3)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關或機構,發現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
(4)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之少年,得請求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協助之。
(5)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知悉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之一者,應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衛生、戶政、警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對少年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
(6)前項輔導期間,少年輔導委員會如經評估認由少年法院處理,始能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輔導相關紀錄、有關資料及證據,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並持續依前項規定辦理。
(7)少年輔導委員會對於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得扣留、保管之,除依前項規定檢具請求少年法院處理者外,應予沒入、銷毀、發還或為適當之處理;其要件、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8)直轄市、縣(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應由具備社會工作、心理、教育、家庭教育或其他相關專業之人員,辦理第二項至第六項之事務;少年輔導委員會之設置、輔導方式、辦理事務、評估及請求少年法院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9)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前,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法院、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關或機構,發現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移送或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
2.又參考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修法理由:
「少年如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目事由時,係處於觸犯刑罰法律邊緣而曝露於危險之中,兒童權利公約第十號一般性意見第十六點明白指出,兒童之「成長環境有可滋生參與犯罪活動的加劇或嚴重風險,顯然不利兒童的最高利益。」第十七點並藉由引入「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利雅得準則)第四點 至第六點及第十點等規定,明確呈現「盡量避免兒童進入少年司法系統」之指導方針,兒童權利公約第四十條第三項(b)亦揭示司法最後手段原則。故國家對於需要特別關照與保護之曝險少年,應積極制定優先以行政輔導方式為之,不輕易訴諸司法程序之措施,並整合一切相關資源,盡力輔導,以保障其健全之成長與發展。
我國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有少年輔導委員會,具輔導少年多年實務經驗,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偏差行為之少年,本屬其輔導對象,由少年輔導委員會先行整合曝險少年所需之福利、教育、心理等相關資源,提供適當期間之輔導,可避免未觸法之曝險少年過早進入司法程序,達成保障少年最佳利益之目的,爰訂定第二項,讓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處理各類型事件之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悉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者,得通知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
3.綜上,為達成保障少年最佳利益之目的,國家對於需要特別關照與保護之曝險少年,應積極制定優先以行政輔導方式為之,不輕易訴諸司法程序之措施,並整合一切相關資源,盡力輔導,以保障其健全之成長與發展,此即行政輔導先行之意義。
補充:簡言之,為了挽救曝露於危險邊緣少年,少年輔導委員會行政先行新制7月1日上路有關「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而有保障必要的「曝險少年」,將由原本直接移送少年法院處理之方式,改為由各地方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先行輔導,由少年輔導委員會整合當地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各類相關資源,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後,有必要才請求少年法院處理,希望減少司法處遇空間,避免少年遭受標籤汙名化,落實「行政先行,司法後盾」的修法意旨。
少輔會由各地方政府首長擔任主任委員,每季召開委員會議,並由副秘書長以上層級擔任執行長,整合社政、教育、衛政、勞政、警政等各局處資源,同時透過專業少年輔導人員,針對少年需求提供專業服務,趕在少年司法的強制力介入前,透過與少年建立信任關係的柔性輔導方式,拉住少年協助回歸穩定生活,尋找人生的目標,避免少年從事更嚴重的犯罪行為。新制上路後,除相關機關發現曝險少年得通知少輔會輔導外,少年本人或其監護人如想尋求少輔會協助,也可以請求少輔會處理。
有鑑於新制實施在即,行政院、司法院及內政部亦於近期分別召開相關整備會議,盤整各地方政府規劃狀況,各地方政府除了聘用具備社工、教育、心理等相關專業輔導知能之少年輔導員辦理輔導工作外,也規劃了諮商輔導空間,並編列少年輔導相關預算,強化相關網絡資源連結,亦與少年法院緊密合作。中央亦持續提供各地方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相關協助及配套措施,希望少年輔導委員會能擔任當地少年守護天使的角色,不讓少年孤立無援或無所適從,在新制上路過程中確實發展因地制宜的預防及輔導模式,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健全少年自我發展。
新北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官方網址
https://www.jdpc.police.ntpc.gov.tw/ 興小弟讀書筆記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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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社會民主主義中的社會化養育
瑞典通常被認為是全世界對職場媽媽最友好的國家之一。不論男女,都可以享受育兒假。對於異性戀家庭來說,瑞典父母有資格享受480天、即16個月的帶薪假期。自1995年開始,政府實行了一種專門針對於父親的休假模式,即不休假就會浪費假期,這幾個月不能被轉讓,以明確鼓勵父親休假。而餘下的帶薪假期則由父母自行決定分配。而對於生育母親來說,從生孩子前七週就可以開始休假。在孩子八歲之前,父母可以選擇在任何時候休育兒假。這種靈活性也延伸到了因生病而休的假期。父母可以獲得"臨時津貼",每年在家陪伴生病的孩子最長可達120天,直到孩子滿12歲。失業或自營職業者可從政府領取疾病津貼。
瑞典政策靈活性的另一方面是父母有權在孩子年幼時減少工作時間,而不必擔心經濟陷入拮据。有8歲以下孩子的僱員可以隨時選擇75%的工作時間表,或者每週工作30小時(工資相應減少)。因此,在有年幼子女的父母中,兼職工作很普遍。這些政策明確規定了休假時間的價值;這也適用於假期政策。瑞典的假期是有報酬的,而且很充裕。根據瑞典的各種工作與家庭政策,父母獲得的經濟報酬也往往相當豐厚。例如,在大部分育兒假中,父母可以得到他們以前收入的80%。
瑞典人也為他們的公共兒童保育系統感到自豪。瑞典有著全世界最完善的兒童早期教育和護理項目。政府為全社會提供學前和學齡兒童保育服務,重點關注1至12歲所有兒童的教育。2014年,大約50%的0至2歲兒童入托,95%的3至5歲兒童入托。兒童保育人員受過良好教育。保育服務越來越多地在晚上和周末提供,以適應在這些時間工作的父母。對瑞典家庭來說,兒童保育費用只是其他國家的零頭。低收入家庭甚至不用為他們的孩子支付任何費用。平均而言,父母需要付的費用大約佔兒童保育費用的11 %,其餘由政府支付。瑞典政府在補貼學前服務上的花費超過了國防預算。
為了減輕撫養孩子的成本,政府還為16歲以下的孩子家庭每月提供津貼。家庭還可以依據子女的數量領取額外的補貼。除此之外,從2007年開始,瑞典對家政行業實行了50%的稅務減免,以減輕雙職工家庭在僱傭清潔、烹飪、園藝、保姆等相關人員時的經濟負擔。
綜合來看,瑞典的家庭政策可以解釋該國的高生育率、幾乎與男子相等的婦女勞動力參與率以及較低的兒童貧困率。政策提供的幫助讓職場媽媽成為常態。
高生育率,高勞動參與率和性別平等,不僅是家庭的追求,在職場中也十分常見。女性可以毫無顧忌地向同事和上司宣布懷孕的消息,而不用擔心會影響自己的工作。男性參與育兒過程不僅正常,而且迎合社會期待。參與孩子的生活不是男性的義務,而被視為一種權利。政府機構被認為是兒童保育的主要提供者,因而可以消除父母在教育、收入和其他資源方面的不平等。
德國:社會主義與傳統福利國家的碰撞
德國是一個研究職業母親和工作家庭政策的有趣案例。由於其獨特的歷史,儘管東德(民主德國)和西德(聯邦德國)擁有相同的語言和文化背景,但也有自己的經濟和政治體系,尤其是在婦女參與勞動力市場方面。1990年10月東德和西德的正式統一,意味著兩種截然不同的福利制度的碰撞:1990年後,西德政府接管政權後,東德的製度、政策和雙職工就業結構迅速轉變,開始向西方保守的男性養家糊口的福利國家模式靠攏。這種模式重視傳統的性別分工,不鼓勵母親工作。在向保守的福利國家和資本主義經濟轉型後,既定的就業和育兒模式被打破,工作與家庭的衝突急劇增加。
1990年前的民主德國憲法保證了公民就業的權利與義務。社會主義的勞動和家庭政策提倡生育,並試圖幫助女性將撫養子女與就業結合起來,提倡家庭和有償工作對婦女同等重要。民主德國將撫養孩子的護理勞動社會化,因此所有成年人都可以全職工作。
而對於聯邦德國而言,傳統家庭政策旨在維護和促進傳統的家庭結構,即男性養家糊口,女性照顧家庭。西方的主流文化意識形態長期以來一直認為,婦女應該料理家務,一旦孩子入學,她們可以兼職工作。這種文化假設男女具有互補、不同但平等的性別角色。這些文化模式被政策和法律進一步強化:缺乏靈活度的育兒假,以及開放時間短且不靈活的日托機構。雖然母親可以休產假,並獲得一定的物質支持,但這些生育相關的措施並未顧及到男性。
兩德統一後,女性角色陷入了一段混亂的歷史。前東柏林和整個前民主德國的母親們突然被勸阻不要工作,尤其是當她們的孩子還小的時候——這與她們從社會主義下的東德政府那裡得到的信息相反。理想化的母親形象,由於意識形態的交匯而變得模糊。
而在今天,像其他歐盟國家一樣,德國必須滿足歐盟和聯合國為促進男女平等而製定的任務和法律指令。作為歐盟成員國,德國遵循性別平等主流化準則,這意味著政府在頒布立法之前,必須考慮任何計劃中的政策對不同性別的潛在影響。這些協議將工作-家庭政策、性別平等和反歧視法等議題推到了當前德國政治辯論的前沿。自2007年來,德國朝著一個與傳統不同的福利模式快速發展。延續北歐國家的路徑,男性開始休更多的育兒假,父母的育兒假也越來越靈活,享受大量的假期和病假福利。政府支持雙職工的家庭模式,大量政府資金投入兒童早期服務,而非直接向家庭提供現金。
儘管在政策上,德國與瑞典的家庭模式越來越相似,但社會文化的變化與政策並非完全步調一致。比如對於瑞典父母而言,他們認為嬰兒日托十分必要,因為孩子與社會的接觸很重要。而在德國,特別是前聯邦德國地區的主流看法認為,母親在孩子成長早期的陪伴,對孩子的身心健康尤其重要。社會對母親的期待是:在孩子出生後停止工作,最好在出生後的頭幾年待在家裡;等孩子成年後,找一份兼職工作。
與這種觀念相適配的是一個對兼職十分友好的勞動力市場。目前,德國有27%的勞動力從事兼職工作。兼職雖然給了養育者比較高的自由度,但其並不能保證性別平等,反倒有可能加深職場-家庭中的性別區分。因為對異性戀女性來說,其兼職工作的實際效果取決於其伴侶的工作安排和對家庭的貢獻。在仍占主導地位的傳統性別角色文化下,職場母親往往會發現自己處於一種矛盾中:對工作的追求——特別是社會主義的工作形態,與傳統福利制度對母親的期待之間的矛盾。
意大利:家族主義福利模式下的育兒難題
在瑞典和德國,政府在養育孩子中扮演了相對重要的角色。而在意大利和美國,養育的重擔則主要由家庭和個體承擔。意大利遵循著家族主義的福利國家模式(familialist welfare state model)。國家福利制度薄弱,社會保障體系支零破碎,雖然有普遍醫療,但效率偏低。存在著針對家庭的福利,但一般來說,國家不會在私人領域進行大量干預。
和人們的普遍認知一致,意大利是一個很重視家庭的社會。但意大利的家庭不僅僅是核心家庭,而是意味著帶有裙帶關係的大家庭。傳統的養家糊口/操持家務的理想佔社會主導地位,女性被期望提供照顧勞動以及管理家庭生活。受此種家庭文化的影響,意大利的勞動力市場高度二元化,福利與職業、性別、年齡和公民身份高度捆綁。儘管意大利的家庭和經濟在近幾十年發生了巨大的轉變,但勞動力之間的社會福利差異依然存在。福利與工種緊密相連,有永久合同的全職工,與高薪、資歷與勞動保護掛鉤。這些“標準工人”往往大多受僱於公共部門和大中型企業的年齡較大且土生土長的意大利男性。女性找到一份帶標準合同的工作很難,只能從事兼職、臨時的工作,需要面臨更大的工作不穩定和工資不平等,以及少得多的社會保障。
家庭主義式的福利模式讓意大利成為歐洲對有孩子家庭的公共支持水平最低的國家之一。公共資源被輸送給有著永久合同的男子,男性不僅要供養配偶和子女,還要供養在經濟上依賴他們的親屬。但這種性別化的福利模式,在人口快速老齡化和女性的就業率相對較低的情況下,使得社會中的職場-生育壓力更為尖銳。意大利全歐洲老年公民比例最高的國家。社會政策對養老金領取者和持有永久合同的工人提供了充足的支持,而對個人權益和公共護理服務的支持很少。
不平衡的福利政策以及就業政策體現在了生育數據上。在歷史上,意大利曾一度是歐洲生育率最高的國家,但現在,它是自2000年代中期至後期以來最低的國家之一,每名婦女的生育率停滯在1.34左右。意大利全國四分之一的適齡女性以臨時合同的形式受僱。這些短期合同缺乏政策支持,就業的不穩定降低了其生育意願。
美國:自由主義福利制度中的“個體責任”
如果說意大利的父母還能從大家庭中獲得一定的育兒支持,那麼在崇尚個人自由和個體責任的美國,養育成為了一件更為私人的事情。在美國的自由主義福利制度下,缺乏全國性的家庭政策,政府不強制雇主為僱員提供幫助。為父母者,需要統籌規劃,"無所不能"。個體責任的理念化讓工作和育兒簡化成了公民自己的問題。而這種強調個體選擇和自由的模式下,存在著深刻的以階層、種族和性別為區分的不平等。
美國沒有一套全國通行的工作-家庭政策,沒有全民醫療保險、社會保險,沒有全民帶薪育兒假和兒童保育,也沒有設立假期和病假的最低標準。這些政策一般由各州制定,但這也意味著只有那些富裕地區的勞動者才更能從中受益。例如,目前全美只有加利福尼亞、新澤西、紐約和羅德島四個州提供帶薪育兒假。高收入者享受帶薪探親假的可能性是低收入者的三倍多。
美國沒有針對任何年齡兒童的全民托兒服務。聯邦政府提供的有限的兒童保育服務是針對最貧困的公民的。低收入父母必須參加工作或與工作有關的活動,才能通過兒童保育發展基金獲得兒童保育補貼(Child Care Development Fund)。如果沒有政府對保育的支持,家庭就必須尋找私營的兒童保育解決方案。而市場中的醫療費用和質量存在著巨大差異。與低收入家庭相比,富裕家庭能夠為其子女提供更安全、更優質的環境。學術研究早已證明,在兒童生命早期進行教育和護理投資,會在整個青春期和成年期產生巨大的回報。而國家調控的缺失,使得教育中的階層差異越來越大。
由於缺乏國家層面的工作家庭政策,相關福利一般由企業提供。如帶薪探親假、兒童保育援助、彈性工作時間和遠程辦公。但這些通常適用於市場勢力較大的員工。這些人往往是男性、大公司的僱員、以及高收入專業人士。與父親相比,職場母親更可能受到市場的排斥。調查這些現象的研究人員發現,美國的自由市場社會供給方法已經失敗,高比率的母親和兒童貧困證實了這一點。
美國的低支持環境意味著,與在工作-家庭政策上支持力度更大的國家相比,美國人養育子女額外繁重和有壓力。許多職場母親會覺得自己是個失敗者。美國媽媽在工作和家庭角色之間感到巨大的內疚和緊張,與德國和意大利的情況類似。但是在德國,人們可以將問題歸咎於過時的文化規範和性別分工,意大利人可以歸咎於政府在育兒福利上的角色缺失,而絕大多數美國人卻責怪自己沒有"平衡"或"管理"好自己的生活。當美國媽媽經歷工作家庭衝突和壓力時,她們通常認為這是她們的錯。女性傾向於怪罪自己,而不是批評她們的長時間工作、苛刻的雇主或缺乏社會中的支持。而當母親們獲得了一定的支持,她們會認為這是自己的“幸運”,而非自己的“權利”,因為後者在政策中並不存在。
美國全國層面的工作-家庭政策的缺失,使得個體養育壓力,在"理想職員"與"理想母親"的角色矛盾中被不斷深化,形成了雙重"負罪感"。美國女性對雇主有著較低的期望值,因為任何休假時間對這些媽媽來說都不是理所當然的,而是一種奢侈。因此一些母親覺得有必要通過更努力、和更長時間的工作,來不斷獲得來自雇主的支持或回報雇主。除了覺得需要向雇主展示全心全意的承諾之外,母親們也常常為要達到對“母親”角色的期待而感到壓力。個體主義下,母親的內疚感來自於不斷的權衡,以確保自己能為子女做出正確的決定:你做的每一個選擇,你扮演的每一個角色,都在塑造孩子的一生。
從美國母親的角度來看,承擔工作與家庭衝突的負擔是不可避免的。在美國,家庭繼續作為一種以個人為基礎的機體在運作。那些在其他歐洲國家被視為公共責任的社會成本,在美國被私有化。自由福利國家得以延續,母親的職業與家庭衝突被歸咎於自身,也是她們自己需要解決的問題。這種關於個人責任的論述,掩蓋了母親難以在撫養子女的同時,努力工作賺錢的社會和結構性原因。而這種對宏觀元素的忽視,給職場母親造成了高昂的經濟、情感和身體代價。
前路何方:反思性別角色分工與社會化養育
在美國,各種因素導致的深刻的不平等結合在一起,產生了不同的工作-家庭衝突。人們雖然會覺得這種衝突不幸,但不可避免。但比較研究證明,職場與家庭的衝突是社會造成的一種現象,這也意味著社會可以改變這種現象。人們可以通過制定政策來糾正產生不平等的社會條件,從而減少社會的分化。
職業母親用來減少工作家庭衝突的解決方案,高度依賴於她們所在的社會背景。母親對平衡工作與家庭的渴望,以及她們設想的解決方式,受到一系列特定的個體經歷、社會互動、福利政策的影響,這些個體、市場與國家的互動構成了母親們的生活世界。在這些生活世界中,性別、族裔、種族、階層都在隱形地起作用。"理想化"的母親形象,與職員形像一起,持續地影響著人們對自我行動的設想與實踐。
無疑,在四個國家中,瑞典的職場媽媽最讓人羨慕。但這是否意味著我們需要將瑞典的政策視為圭臬?這些政策如何體現了關於育兒、職場和性別等更大文化話語,以及政策如何在相應的社會文化中運作。因此,政策、文化、傳統與職場等相互交織,塑造著職員與母親的理想角色,也影響著個人的人生選擇與行動。
在瑞典,養育子女被視為一項集體責任,不論男女,都可以、而且應該為了獲得報酬和照顧家庭而工作;職場也應該承認和支持僱員的家庭責任和興趣。但這些文化信仰與聯邦德國的傳統性別分工觀念、與意大利的大家庭式的照料模式、與美國流行的新自由主義意識形態並不完全相容。換言之,問題本身不在於政策,而在於政策背後更為廣泛的倫理和文化。
文化轉型、社會物質條件的變化和政策改革並非完全同步。一刀切的政策方案不太可能適合所有母親和家庭。但隨著"生育"問題由私人領域進入大眾的視野,對相關政策和出路的討論也越來越多元,人們有希望在社會中看到更少的刻板化的性別期待,而看到更多的對職場母親的政策、職場和文化支持。
面對職場與家庭之間的張力,以下提出了幾個解決方案,這些方案不僅適用於美國社會,也可以給其他現代社會以啟發。
其一,從認知上需要拓寬社會對於母親、伴侶、職員的理解,需要重新審視傳統“男主外,女主內”的文化認知,男性有權利享受家庭生活,有權利照顧孩子;女性也有權利進入職場,發揮自己的價值。研究結果表明,如果工作-家庭政策更多地提供給女性而不是男性,那麼這些政策在幫助職場母親的力度是有限的。換言之,這些政策需要在支持性別平等的文化環境中頒布。政策可能有利於母親,但不一定有利於平等。工作-家庭政策,需要與性別平等政策並駕齊驅,以改善職場母親的社會和經濟環境,也為男性提供"養育者"之外的可能。瑞典的證據表明,在實施"要麼使用,要麼失去"的父親帶薪休假後,父親們已經改變了他們的育兒行為,更多地參與到對孩子的照顧中來。休更長假的男性還報告稱,他們對養育子女更滿意,並更多地參與照顧孩子。他們與配偶和孩子的關係也更密切。
其二,在職場中進行工作的結構重組。工作場所需要改變工作的模式、評估生產力的方式、以及職員獲得勞動報酬和獎勵的方式。雇主需要意識到所有僱員都有工作之外的需要,而這一舉措需要與社會中對性別和家庭的理解同步轉變。例如,瑞典和前東德的母親樂於參與彈性工作並減少工作時間,但意大利和美國母親對使用這些福利猶豫不決,擔心會損害她們在工作中的地位,因為男性並不會選擇這些工作。這一發現強調,如果政策的改變沒有相應的社會文化支持,那些強調傳統性別分工的文化模式將塑造母親對既定政策的體驗,甚至加劇女性的邊緣化。
最後,生育問題的解決需要全社會的努力。在理想的藍圖中,每個人都有機會和權力充分參與有償工作和家庭生活。母親的工作-家庭衝突需要經濟和政策支持,以及對照料家庭勞動的價值的文化認可。除非國家確認所有成年人都有權利將職場勞動與家庭勞動相結合,否則女性在試圖處理工作和家庭的衝突時會持續處於不利地位。如果想減少職場母親所承受的壓力,撫養孩子的成本就不能單單由個體——特別是女性——來負責。 興小弟讀書筆記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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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說明社會救助相對於社會保險及普及性福利服務的政策功能?
儘管社會救助政策的效果與維繫無法脫離一國的社會福利體系,但它的整體樣態的確與社會保險型的給付與普及性的福利服務有所區隔,英國的社會政策學者Asa Briggs(1961)對英國「福利國家」的本質進行分析時,即指明:在福利國家,政府行動的首要任務就去對市場力量運作的結果進行修正,以確保那些無法適應市場競爭的公民的基本福祉。為了達成這項要務,Briggs(1961)認為福利國家的目的有三,分別為:經濟安全、物質充足與基本服務。每項目的均有相對應的政策工具。本章所聚焦的社會救助即是物質充足此一目的所倚重的政策工具。為了釐清社會救助之於社會保險與普及性福利服務等政策工具的差別,下面的段落將以Briggs的論點為架構,藉由這三個福利國家目的分析比較,讓讀者清楚社會救助政策在整個社會福利體系的獨特性及衍生出的非預期效果。
社會保險:經濟安全
首先是「經濟安全」此一目的。具體而言,它指的是:當人民在遭逢諸如失業、失能、或年老等各種社會性風險而無法自食其力時,國家必幫助人們維持基本的經濟安全,與這項目的相對應的政策工具是社會保險,包括各種針對疾病、失業、失能、退休與喪偶等風險事故的社會保險方案。這些社會保險方案以所得補充的方式,去緩衝疾病或失業等事故對經濟安全所造成的威脅,因此,這類社會福利方案主要的對象並非窮人。疾病、失能、失業、退休或喪偶這些風險事故固然會導致工作所得中斷,但它們並不會讓人立即陷入貧窮,國家在風險事故發生後透過社會保險方案進行干預。目的不在解決貧窮,而是透過替代性財源的供給,維持當事人的所得穩定。
這樣的目的設定使得社會保險方案雖然在資格限定上沒有類似社會救助的「排富」原則,但是它實際運作後仍舊產生「排除」效果,主要原因在於:當代社會保險方案所關注的社會風險都集中在勞動市場的風險。這當然跟社會保險方案的歷史起源原本就在解決19世紀新興都市工人階級的生計難題有關,但這也使得多數社會保險方案對被保險人的設定往往侷限在已具備就業身分的人,沒有工作的人很容易被排除在外。例如臺灣的就業保險法雖提供失業給付給被保險人,但它的給付資格都限定在那些先前有就業經驗的失業者。欲二度就業的單親媽媽與初離校園的年輕人根本無法受到保障,這種排除效果往往對女性比較不利,因為過去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內性別分工安排,導致許多女性步入婚姻或生兒育女後,就離開職場,自然也比男性更容易被排除在社會保險方案的保障之外。就社會支出的比重而言,社會保險方案一直是歐美福利國家最為倚重的政策工具,這使得Lewis(1992)、Sainsbury(1996)及Fraser(1997)等女性主義社會政策學者主張:戰後福利國家其實是一套以「男性養家者」為中心的制度設計。而且就實際運作而言,社會保險方案的財務來源主要來自被保險人的保費,這也導致被保險人最後是否領得到給付、與領到的給付額度都與被保險人繳納的保費水準有關,而保費水準又反映了被保險人在勞動市場的表現與成就,這也導致社會保險方案展現出高度的「社會階層化」效果:工作表現與成就越好的人,往往在保險事故發生後能領取較高額度的保險給付。
普及性福利服務:基本服務
其次是福利國家的第三個目的「基本服務」。根據Briggs(1961)。「基本服務」此一目的意指:國家必須確保所有公民,不分階級與地位,皆可取得社會認為重要的優質社會服務。相對應的政策工具就是各種普及性的福利服務,在臺灣,義務教育是最好的例子。所有兒童只要搞公民身分,就可以幾近免費的方式接受小學與中學教育。在歐洲國家,除了公共教育外,托育與長期照顧、以及住宅也是常見的基本服務項目。雖然臺灣現在也不乏這類項目的福利服務,但由於服務量不足,往往無法達到「所有公民皆可取得」的標準;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最有需要的人才被保證「優先」得到。這使我們許多的福利服務往往無法成為公民的法定權益,無法實現Briggs(1961)的「基本服務」目的,從上述的討論也可看出:對基本服務這項目的,「普及性顯然是相當核心的元素。倘若一項福利服務方案不夠普及,只 能限縮在經濟上最弱勢的民眾,那麼它只能被歸到社會救助政策底下,因此相較前述的社會保險方案,以及後面即將討論的社會救助,普及性福利服務的排除效果最低。
社會救助:物質充足
最後是社會救助這項政策工具相對應的福利目的「物質充足」。根據 Briggs (1961),物質充足指的是:無論一個人市場競爭能力高低,國家應確保每個人及其家庭均能取得最低水準的所得,以維持最低的物質充足生準,簡單的說就是緩解貧窮。因此相較於前述的社會保險方案緊扣著人們的繳費記錄,普及性福利服務方案以公民身分作為給付依據,社會救助方案無論是現金補助或是社會服務,對象限縮在那些所得(或財產)在某個水準之下的資窮人口;整體而言它在三者當中涵蓋人口範圍最為狹隘。人們必須被認可有經濟上的「需要」,才可以取得社會救助方案的給付資格。由於聚焦在最有「需要」的公民,因此社會救助方案雖然涵蓋的人口範圍相對窄,但它並沒有產生如社會保險方案當中對弱勢者的排除效果。事實上,那些因為不具備就業身分,而被社會保險方案排除的公民,因為沒有穩定的工作所得,往往最容易成為社會救助方案保障的對象。
有關社會救助給付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個人為救助單位原則
(B)需經過資產調查原則
(C)財源來自公益彩券原則
(D)只提供現金給付
解答:B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1第2項之規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幾年為限?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解答:C 興小弟讀書筆記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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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絕對貧窮?何謂相對貧窮?請各舉一例說明之。並請就「救助的依據:從絕對貧窮到相對貧窮」這樣的概念,提出您個人的看法。
絕對貧窮的意義
絕對貧窮主要從一個人「活下去」所需要的基本資源,去區別出那些人符合貧窮人口的定義。在這樣的定義下,對貧窮的測量往往也扣緊人們基本存活所需攝取的營養與卡洛里量、相應的食物組合與支出。
這種定義貧窮的方式很符合一般人的直觀。19 世紀末 20 世紀初,兩位對貧窮研究具開創性貢獻的英國學者 Booth 與 Rowntree 也是採取絕對貧窮的取徑來定義和測量貧窮。Booth 在其關於倫敦東區貧民社區的一系列專書《倫敦人民的生活與勞工》(Life and Labour of the People in London,1891-1903)中,即以維持人體生理健康的基本需要,作為判斷貧窮的依據。他依這樣的定義去調查倫敦東區居民的生活與勞動狀況,最後發現有超過三分之一的工人階級生活在非常貧窮的狀態。同段時間,Rowntree 也對其故鄉約克(York)工人階級家庭生活狀況進行大規模且詳細的調查研究,並在 1901 年將成果出版成專書《貧窮:市鎮生活之研究》(Poverty: A Study of Town Life)。Rowntree 在對約克工人階級的調查研究中對貧窮的定義同樣以「維持人體生理運作的基本資源」為依據。Rowntree 將此定義操作化成:一個家維持健康生活所需的現金支出,包括用於燃料、照明、房租、食物、衣服、各種家用與個人用品的基本開銷。Rowntree 根據此一貧窮測量標準的調查結果:全約克有近三分之一的人口生活在貧窮線之下。這個數據呼應了 Booth 稍早在倫敦東區的調查結果,讓當時的英國輿論覺察到工人階級貧窮的生活狀況並非倫敦這個大都會獨有的現象,而是普遍存在於整個英國的問題。
Booth 與 Rowntree 對貧窮的測量方式可以泛稱為「菜籃市價法」。這個制度方式主要「一個家庭的所有成員維持健康生活」為目標去決定基本生存必需品所涵蓋的項目與數量,再將這些必須的項目與數量換算成到市場上購買所需的金錢額度。當家庭所得水準低於由此設算出的金錢額度,就表示:該家庭的所得無法維持其成員維持健康的生活。當初 Rowntree 在設算貧窮線時,為確保自己對基本生存必需品項目的決定符合科學,他還參酌營養學家的意見,以營養學的理論去估算成年人及兒童身體良好運作所需的平均營養需要,再將之轉換成各類食物的市價。他以這個金額作為一個家庭最低伙食費,並以此設算家庭基本生存的最低所得標準。當一個家的全部所得低於這個標準,Rowntree 即認定它為貧窮家庭。
絕對貧窮的測量方式除了「菜藍市價法」外,還有「恩格爾係數」。此測量方式是以食品項目在家庭支出的比例高低作為貧窮的設算基礎,19 世紀中期德國統計學家 Engel 調查比利時與德國薩克森地區家庭的經濟狀況時,發現家庭各類支出的配置與家庭所得的高低有某種關聯性。整體而言,家庭的所得越低,食物項目支出佔總支出的比重往往越高。恩格爾係數即指食物項目支出佔家庭所得的比重,越貧窮的家庭,恩格爾係數越大。美國人口普查局為了估算美國貧窮人口的規模與組成所建構的「貧窮門檻」指標(poverty thresholds)即採用恩格爾係數法。此指標是 1960 年代的聯邦社會安全管理局根據當時農業部依美國家庭基本食物支出佔家庭總支出比例計算出的恩格爾係數,再按家庭人數與成員年齡,並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逐年調整而建構出來的。
相對貧窮的意義
雖然從身體運作與營養學的角度,「活下去」這回事表面上看來似乎是一種具絕對標準的狀態。然而人並不是只需吃飽穿暖的動物而已。若把人生活的社會脈絡放進來,「活下去」這件事似乎存著不小的模糊空間。Rowntree 當初用營養學的理論去計算「活下去」所需的最低營養量作為資窮線的依據,但是這裡所謂「活下去所需的最低營養量」到底意指的是一個人擁有足夠力氣來進食而已?或者,他還必有更多的力氣去找尋食物,或到田裡耕作,栽培他所需的食物?
還是像現在大多數居住在城市的人一樣,要有力氣到工廠去工作,賺取足夠的薪資來購買食物?在不同的脈絡下,即便以最低營養量為基礎的貧窮測量指標也會有非常不一樣的測量結果。換句話說,人們是活在社會裡頭的,因此就算是像「活下去」這種看似完全強調生理運作的基本生計標準,也無法不處理一個人要「活下去」所置身的社會脈絡,如此無可避免地,必須觸及「社會運作」所需的東西。一旦將人們社會運作所需的資源考量進來,貧窮的定義與測量不可免地從絕對取徑走向相對取徑。
相較於「絕對貧窮」,「相對貧窮」並非只看人們的生理基本需要來界定貧窮線,它會把多數社會成員當時的生活狀況考量進去。實際操作上,它往往採取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某個百分比(通常是 50%),或者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的某個百分比作為測量依據。就歷史而言,二次大戰後多數工業化國家的社會救助制度都採取相對貧窮的取徑來決定救助給付領取的資格,臺灣社會救助法自1980 年頒布後,對於「低收入戶」的認定標準雖有多次鉅幅的調整,但基本上也都採取相對貧窮的取徑。 興小弟讀書筆記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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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文化的定義
所謂「多元文化」,顧名思義,就是在人群當中具有國籍、民族、性別、年齡、身體特徵、性向、經濟地位、教育、職業、宗教組織歸屬以及其他可被辨識的特徵,在日常生活中,所表現出來的差異性與多樣性,從而形成不同生活方式總稱,在人群當中,這種現象本來就是正常現象。但由於政治、經濟、社會、人口數等因素,逐漸演變成主流文化與普遍主義,逐讓各種不同特徵而人口數較少的群體,成為被壓迫與歧視的對象。現今世界各國原住民族與新移民的弱勢地位,就是這種情況下的產物。
在社會工作領域當中,近幾年來也逐漸興起「多元文化社會工作」,其對立面為「普遍主義社會工作」大致 指認為真理只有一套,源自西方社會所發展出的社會工作與理論模式,可普遍適用全球各地;多元文化社會工作,則持批判立場,它並非全然拒斥支配全球強勢的西方社會工作,但基本上會經過質疑反思過程,多元文化社會工作者認為:在既有的社會生活制度架構下,非符合主流文化價值觀點之人們的需求,往往會被忽視,此外,在既有的社會生活制度架構下,對不同人群所存在的差異風險和差異結構,也往往被忽略,甚至成為歧視的根源。
請說明我國新移民社會福利努力方向有哪些
(一)進行多元文化宣導消弭種族歧視
落實多元文化宣導,包括加強宣導國人建立族群平等與相互尊重接納觀念,鼓勵推廣新移民母語廣播節目、安排第一線承辦人員接受文化敏感度之課程、國人觀念之導正、活動宣導及規範與管理婚姻仲介業。
(二)協助提升生活適應能力
外籍配偶社會支持網絡侷限於夫家人之現象,可透過異文化工作者或社工員定期訪視有需要之外籍配偶,讓正式的社會支持網絡進入需要服務之外籍配偶家庭。
(三)協助子女教養
外籍配偶來臺之後,可能在短時間之內即懷孕生子,讓生活適應更為困難。因此可透過補助辦理新移民弱勢兒童外展服務及親職教育研習活動、積極輔導協助新移民處理其子女之健康、教育及照顧工作及加強教育規劃,協助提升新移民教養子女能力。
(四)強化受暴婦女保護
持續辦理外籍配偶保護專線方案(此專線目前提供英語、越南語、印尼語、柬埔塞語、泰國語等五國語言,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以提供語言不通之外配偶 24 小時人身安全維護之求助管道。
(五) 建立外籍配偶社會支持網絡
建議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與服務據點,可以協助外籍配偶建立擴大其社會網絡,尤其是建立以「同鄉」或「同儕」為主的社會支持系統,除了可以相互打氣與安慰外,也可以凝聚他們的力量,達到相互幫忙的目標。
(六)保障工作權及提升工作技能
將新移民相關業務由專責機構或專人負責,設置專責人員作職業個案輔導與管理。另外,政府應提供取得工作權之新移民就業輔導與職業訓練,以提升其就業機會及能力。
(七)整合醫療資源及灌輸優生保健
針對家有發展遲緩兒之異國聯姻家庭,社會局(處)應透過個案管理建立家長支持系統,讓有需要之家庭可得到適當之協助。
(八)建構完整的外籍配偶服務中心
我國現有 35 個外籍配偶服務中心,中心的任務主要提供四項基本服務:「關懷訪視」、「個案管理服務」、「整合、連結社區服務據點」及 「建構資源支持服務網絡」。
社會工作者,在面對新移民問題時,特別要以對方的家庭為中心,推動各項服務措施,不應僅以新移民個人為主體,也應該要邀請對方的公公婆婆及小孩一起參與。 另外,在實務上新移民女性,因為比較弱勢,通常在家庭中扮演長照者的角色,故完善長照體系,亦對新移民有所幫助。 新移民的小孩,學生認為,在學校也會受到一些排斥,所以可能會有適應方面的問題,教育單位也應該要正視這個問題,透過多元文化的宣導,來消彌歧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政府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兒童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福利。 請問:何謂多元文化差異?為何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實踐尊重多元文化差異原則,應把握那些要點來執行?(25分)
(一)多元文化差異
是指是個人在信念、行為、膚色、語言的文化組成有所差異,並且會造成生活當中相處或是互動上的落差。
(二)尊重多元文化的理由
1.人權宣言與人權公約當中均有對多元文化提出平等權的主張,任何人皆不應以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而有所歧視。
2.兒童權利公約中規定不得因兒童本人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出身、財富、殘障、出生或其他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視,應尊重並確保其轄區內每一兒童在本公約中所揭櫫之權利。
3.兒童權利公約亦強調兒童免於因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族成員之地位、行為、主張或信念之關係而遭受各種差別待遇或處罰。 興小弟讀書筆記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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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對性別平權的主張
我國憲法對婦女權益之保障早有規定,憲法第七條即明確指出法律上男女平等的真正意義:「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此外,因為母性為國家生存發展之根基,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也規定:「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因之,國家為實現憲法所規定之兩性平等,貫徹憲法保護母性、實施婦女福利政策之精神,則國家應在政策、法律、及措施面上,確保兩性平等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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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的基本概念:意義、內涵與重要性
一、社會保險的意涵
社會保險,指勞動者及其家屬由於生育、年老、疾病、職災等原因而喪失勞動能力並失業,導致失去生活來源時,可依據立法而享受由國家和社會提供必要幫助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包括:
(一)養老保險:即對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在養老期間給予養老金、醫療待遇及生活方面的照顧等。
(二)醫療保險:即對因患病而暫時喪失勞動能力者,給予患病期間的收入補助和醫療保險待遇。
(三)失業保險:即對失業中斷工作的勞動者,給予基本的生活費、醫療費,並為他們提供轉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等服務。
(四)職災保險:即勞動者因工作罹患職業病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能力,從國家和社會得到補償的制度。
(五)生育保險:是對女性勞動者因生育期間終止勞動而失去薪資給予的補償。
社會保險是根據國家和各級政府立法,由勞動者、企業及國家三方共同籌資,在勞動者及其家屬遭受職災、死亡、疾病、年老、失業、生育等風險導致收入減少、中斷或喪失時,提供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種社會安全制度,其基本功能在於保障勞動者維持正常生活。
在各國社會安全體系中,社會保險是整體的核心部分,社會保險支付的資金往往占據社會安全經費的絕大部分。也正因為如此,一些人常常把社會安全的內容視為僅僅只有社會保險。其實,社會安全和社會保險是不同的、有區別的:社會安全包括社會保險,但不只是只有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的基本特徵是:
1.強制性:在立法確定範圍內的每一個社會成員都必須參加社會保險,這是與自願投保之商業保險的本質區別。
2.非營利性:社會保險出國家舉辦,不具有營利性。
3.資金多元性:保險資金的籌措來源於勞動者個人、企業和國家等多種管道。
4.自助性:享受保險者必須先盡繳納個人保費的義務,然後才可能獲得相應的保險權利。
社會保險的種類包括生育保險、疾病保險、失業保險、傷殘保險、老年保險、死亡保險等。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的區別。 社會保險以有工作能力者為條件,就個人而言是為了享有維持基本生活的權利,就社會而言是為了分擔種種風險的義務,重點放在預防上;社會救助則以無工作能力者為條件,就個人而言是不盡義務也得以享受的生存權利,就社會而言是為了救助,把重點放在善後上,但對保障社會的安定來講,這二者顯然都是必要的,社會保險的一般意義,是人因恐偶然遭遇事故,生命財產受到損害,集合多數人的力量,共同分擔損害責任的經濟組織。故保險之成立必須具備下列各條件:
(一)損害基於偶然事故的發生
偶然事故的發生,無非人的智力所能預知,事故發生,無論屬於生命或財產,蒙受其損害者,從保險學上觀察之,均可視為是一種財物的損失,得以金錢代表其損害情況,其所發生的事故,有稱之為危險者,亦有稱之為災禍者。
(二)要有多數人員的結合而分擔同一危險
由於承襲原始互助組織的社會團結精神,社會保險的本質仍側重於互助方面,因此更加強了集合危險事故,共同分擔責任的基本原則。
(三)要集合體各成員共同出資
一般保險制度,各成員既是以共同利害一致為基礎的結合,各成員遭遇損害時,救濟的方法,多以財產補償之,因此需要按照危險程度,根據精確計算,使各保險人預先醵集相當之資金,組成共同的財源,各成員有遭受危險損害者,即以此財源填補其損害,各成員醵出之資金,即稱為保險費,亦即保險成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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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政策的意義
由於勞動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而其主要的涵義在於,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從事勞動的同等權利,這對公民、用人單位和國家都有特定的意義。 對公民來說,意味著享有就業權和選擇權在內的勞動權;對用人單位來說,意味著應當平等地錄用符合條件的職工,履行提供失業保險、就業服務、職業培訓等方面的職責; 對國家來說,應當為公民實現勞動權提供必要的保障,如保障公民有均等的就業機會,經由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來創造就業條件,是以我國憲法對於勞動政策有若干的著墨, 以說明對於這項政策的重視,簡單的歸納則包括: 第一、確保國民生計之均衡發展,國家的經濟建設,不能只注意到產業主的利益,也應顧及到勞工的利益,使勞工在享受國家經濟建設進步的果實上,有立足點平等的機會。 第二、保障民眾的工作權,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第三、保護勞工,對於勞工、女工、童工應給予特別之保護。 第四、促進勞資和協,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防杜勞資糾紛的產生,以利發展生產事業。
勞動政策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中的偏重保護、優先保護、平等保護和全面保護的原則。 偏重保護是指勞動政策在對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都給予保護的同時,偏重於保護在勞動關係中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也就是向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傾斜; 優先保護是指,在特定條件下,當勞動者利益的保護與對用人單位利益的保護發生衝突時,勞動立法應優先保護勞動者; 平等保護是指全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都平等地受到勞動立法的保護; 全面保護是指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包括財產權益和人身權益,法定權益和約定權益,無論其內容涉及經濟、政治、文化等哪個方面、無論它存在於勞動關係締結以前,締結以後或終止以後,都應納入勞動法的保護範圍之內;基本保護是指對勞動者最低取度的保護,也就是對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護。 興小弟讀書筆記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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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政策意義、內涵與重要性
定義:廣義的家庭政策是將社會福利政策都歸類納入,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醫療保健等;狹義家庭政策是將範圍著重在家庭所得、生育率、已婚婦女勞動參與率、兒童托育與照顧、老人照顧等議題。
家庭政策內涵重點
1.保障家庭經濟安全
(1)建立全民普及之年金保險制度,保障老年、遺屬、有經濟需求之身心障礙者的基本經濟安全。在此部分,已於我國在97年10月1日所施行國民年金法獲得實現。
(2)結合人口政策,加強對弱勢家庭的經濟扶助,以減輕其家庭照顧之負擔,並確保家庭經濟穩定。
(3)運用社區資源,提供低所得家庭的青少年工讀與接受高等教育機會,以累積人力資本,協助其進入勞動市場,並穩定就業。
(4)協助低收入家庭有工作能力者,參與勞動市場,及早脫離貧窮。
(5)針對不同型態的家庭組成,研議符合公平正義之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及免稅額,以保障家庭經濟安全與公平。
2.增進性別平等
(1)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就業服務法,消除性別歧視的就業障礙。
(2)貫徹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目前已透過就業保險法之給付解決育嬰留職期間之所得維持問題。
(3)鼓勵公民營機構提供友善員工與家庭之工作環境,減輕員工就業與家庭照顧的雙重壓力。
(4)推廣與教育兩性共同從事家務勞動之價值。
3.支持家庭照顧能力,分擔家庭照顧責任
(1)提供家庭積極性服務,減少兒童、少年家外安置機會,進而達成家庭養育照護功能的提升。
(2)建構完整之兒童早期療育系統,協助發展遲緩兒童接受早期療育。
(3)普及社區幼兒園設施,課後照顧服務,減輕家庭照顧兒童之負擔。
(4)鼓勵企業與社會福利機構合作辦理企業托兒、托老、及員工協助方案,增進員工家庭福祉。
(5)規劃長期照護制度,支持有需求長期照顧的老人、身心障礙者、罕見疾病病患之家庭,減輕其照顧負擔。
(6)提供社區支持有精神病患者之家庭,以減輕其照顧負擔。
(7)培養本國籍到宅照顧人力,減低家庭對外籍照顧人力的依賴。
4.預防並協助解決家庭內的問題
(1)落實家庭教育法,提供婚姻與親職教育等課程,協助家庭成員增強溝通技巧、家庭經營能力。
(2)提供家庭服務,協助家庭增進配偶、親子、手足、親屬間的良好關係。
(3)為保障兒童、少年權益,協助離婚兩造順利完成兒童、少年監護協議,引進家事調解制度,以降低因離婚帶來之親職衝突。
(4)增強單親家庭支持網絡,協助單親家庭自立。
(5)提供少年中輟、行為偏差之處遇服務,以預防少年犯罪或性交易行為之產生。
(6)為終止家庭暴力,提供家庭暴力被害者及目睹者相關保護扶助措施,並強化加害者處遇服務,進而達到家庭重建服務。
(7)倡導性別平權,破除父權思想,加強家庭暴力防治宣導與教育,以落實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8)建立以社區(或區域)為範圍的家庭支持(服務)中心,預防與協助處理家庭危機。
5.促進社會包容
(1)積極協助跨國婚姻家庭適應本地社會。
(2)協助跨國婚姻家庭之子女教育與家庭照顧。
(3)提供外籍配偶家庭親職教育訓練與婚姻諮商服務。
(4)宣導多元文化價值,消弭因年齡、性別、性傾向、種族、婚姻狀況、身心條件、家庭組成、經濟條件,及血緣關係等差異所產生的歧視對待。 興小弟讀書筆記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