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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管理之基本假設如下:
1.針對某些特殊類型案主應秉持正常化的原則
2.專業價值是以案主價值和尊嚴為依歸,並應確信人與人之間的相互責任
3.個人的問題不一定是社會問題,指有當個人的問題泛存於社會,或是因社會制度缺失,才會是社會問題
4.強調有效整合現有資源,以協助案主容易去接近服務及降低服務成本
個案管理之核心概念如下:
1.重視案主整體性需要之滿足
2.連接案主到所需要之社會資源
3.個案管理者應是時扮演各種角色
4.個案管理者要具備豐富之社區資源知識
5.要具備團體合作精神
優勢觀點的意涵
乃是一種基於對人的能力和改變潛能具有正向肯定與信任的概念,其強調發覺和探索案主的長處和資源,協助他們建立和實現目標。
主要理論觀點
優勢觀點自1980年代開始受到社工實務關注、運用後,歷經多年來的發展已逐漸被廣泛運用在老人長期照顧、情緒困擾的青少年與其家庭,物質濫用問題、成人保護服務,與精神醫療等各種領域上。
及至1990年代,雷普等學者首先將優勢觀點與個案管理模式開始廣泛運用在個案管理服務過程。
主要理論觀點包括:
1.復元:
復元的概念是優點個管模式的核心觀點,相關文獻指出復元係指一種人個人態度、價值、感受、目標、技巧或角色的深沉且獨特的改變過程,也是一種生活方式、態度,以及因應生活挑戰的方法,它建立在希望、意願、負責的行動等三大磐石上。 至於復元力則是個人發展歷程中逐漸成形的內在能力,是復元過程的助力。
2.增強權能:
優點個管模式相信人們有成長與改變的能力,可透過增強權能方式來除去阻礙復元的障礙,以降低其無力感、絕望與壓迫。 因此,社會工作者不是去增權案主而是要幫助案主充權自己,強調拓展案主的的優勢及能力。
3.生態觀點:
認為個人與環境是互相依賴、共生共存的組織系統,個人或組織必須經常不斷和週遭環境各系統進行互動。 因此優點個管模式的目的是讓社區資源取代孤立與隔離,協助案主運用資源與環境中其他個體或組織發展正向的非正式支持體系關係。
4.社會支持理論:
社會支持網路是指經由個人接觸而獲得情緒支持、物質援助和服務、訊息與新的社會接觸,通常包括案主親友、鄰居、同事、社區等非正式體系,以及各類專業人員所提供的非正式支持體系。 有效的網路能夠提供個人的歸屬感,使個人有正向經驗和令人滿意的角色,同時避免負面的衝擊與心理壓力。
充權理論觀點
就字面意義而言「充權」或稱「增強權能」,係指促使人們變得更有權力(Adams,2003),或是一種促使人們朝向自主的過程。
充權具有下列正向特質:1.影響個人生活歷程的能力;2.一種自我價值的表現;3有能力與別人一起工作來控制公共事物的生活面;4.得以接近或參與公共決策的機制。
追朔此名詞的源起,發現於1960年代和1970年初期,empowerment一詞,常被用於社區行動的相關討論,強調的是一種社會階層或族群間權力的轉移; 1980年代期間,隨著新管理主義的興起,轉而被用於個人對控制權的主張,強調人們參與影響其生活的選擇,並給予他們較大的控制權。 因此,充權常被視為一種理論、一種方法或過程;在理論層次上,充權關係到人們如何對其生活獲得集體的主導權,以便能獲致團體的利益(Adams, 2003); 在方法或過程層次上,充權是社會工作者企圖增強缺之的權力,以便讓個人、團體或社區能夠主宰其環境,並達成目標的方法,進而能夠致力於協助自己及他人提昇生活品質(Adams, 2003)。 最終目的在於降低個人在標籤化或邊緣化的團體中所受到負面價值貶低所導致的無力感,或是協助案主經由充權的過程,學習到各項參與、控制或影響相關單位與制度的技巧、知識與權能,以改善自己或相關他人的生活品質。
當前運用於個案管理實務中的充權模式如下:
1.專業模式
2.消費者模式
3.公民權模式
4.激進模式
充權理論對個案管理者的啟示
案主充權(client empowerment)是個案管理的重要目標之一,目的在協助案主於服務過程中,能完全參與自我決策與改變行動。在個案管理運用上,湯瑪士等學者(Thomas,et al 2003)指出,充權是一種為案主開發潛能與認定個人優勢的方法和過程,它意味著將處理自我問題之權利轉移至個案管理的服務對象,讓他們參與自己生活的決定,賦予他們更多的自我控制權,以及較佳的生活品質。 因而,以充權為基礎的實務工作,工作者不僅是要協助案主適應其環境,同時也考慮到創造有益於案主生存的社會及心理環境。 利伊(Lee,2001)指出,充權的實務是企圖與案主開創一個新情境,以便有能力面對或挑戰大社會制度結構對弱勢族群不合理的剝削或長期壓迫,使其權益獲得公平、合理對待。 基此,個案管理者藉由充權過程使得個人能夠克服個人和制度偏見;同時也企圖充實服務使用者的權利,以解決深植於社會脈絡中的制度歧視,這種積極作用被視為一種反歧視、反壓迫的一種理念的具體實踐。
增強權能取向對於人之問題,可以簡單歸納以下的基本命題假設(鄭麗珍,2003):
1.案主的困境乃因優勢團體的疏離與壓迫所導致;案主的問題源自於處於弱勢與資源不足的狀態,並因此導致個人內在掌控力的喪失。
2.個體的周遭存在直接與間接的權能障礙,以致無法參與社會、政治以及實現自己;個人因經驗深切而全面性的無力感,以致無法與環境交流、實現自己。
3.案主應被視為有能力、有價值的個人。
4.權能可以透過增加社會互動來衍生更多的個人及人際權能。
5.與案主建立一種協同的夥伴關係(collaborative relatio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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